您好,我是省交通设计院员工,有幸享受到“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计划”,并办理了部分优惠政策。
在落实个人所得税退税的过程,却碰到了意料不到的情况,由于我单位员工的个人所得税是由省地税局直属局计征,长沙市人才服务中心退回了我们的个人所得税优惠申
请,理由是“市财政局只认可长沙市地税局的完税证明”。因此联系了市委组织部人才处、市人事局、市人才服务中心,这些部门都认为上述情况属于政策范围内,应予
以办理,唯独市财政不能执行,对此我存在如下疑虑。
1、从公布的政策来看,并未指定个人所得税计征的单位,政策原文如下: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每年12月底填写《长沙
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审批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供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报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于次年1月底前按所缴额度全
额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
因此文件上并没有说由省局计征,或者由市局计征有和差别。
2、省局计征、市局计征,税金进入长沙市财政的流程和金额是没有差别,从逻辑上来说,不应当存在市地税局完税证明可以退税,而省地税局完税证明不能认可的情况。
鉴于以上,我请市财政局答复我的如下问题:
1、省地税局完税证明如果不能退税,有何政策依据;
2、省地税局完税证明如果可以办理退税,应该通过什么样的流程,是否由市财政局开具证明文件等。
长沙的发展要靠大家,我们不仅需要好的政策,我们更需要能够落实的好政策。
您好!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长发〔2009〕18号)文件要求对“对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个人”。你反映在省地税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未享受优惠政策,为此,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专题会议研究,统一认为引进储备人才政策只适应在我市市地税局缴纳个税的引进储备人才,对在区县或省地税局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不适应本政策。
二○一二年九月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