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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作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2017-12-29 19:54:40发布59次查看
附件1: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违法作出.docx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首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工伤认定办法》第6条的规定,申请人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但是在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可以提交工资表、“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等材料。
其次,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当事人应当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予以解决。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五条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发现劳动关系存在争议且无法确认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此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当事人。劳动关系依法确认后,当事人应将有关法律文书送交受理工伤认定申请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该部门自收到生效法律文书之日起恢复工伤认定程序。
再次,2017年3月15日,您向我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时,因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您就劳动关系提交了一份《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我局窗口工作人员进行材料初审时,认可了这份材料,进而受理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随后我局在进一步审查您提交的材料时,发现您提交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显示“工资”一行打款方为陈思思,既非公司账户,该自然人也非公司法定代表人,且您并未就陈思思的身份作出合理解释,故此证据不能有效证明您与所称的用人单位湖南松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我局在受理您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按照程序向湖南松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寄送了《长沙市工伤认定协助调查通知书》,湖南松雅家居有限责任公司收到后向我局回函称您与其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而系劳务承揽关系。因此在您本人并未提交能证明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据且用人单位提出异议的情况下,我局向您下达了《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告知您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之后再行进行工伤认定。
最后,根据《信访条例》第14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我局做出《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属于行政行为,您若不服,可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或长沙市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向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感谢您的来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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