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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工商局接市民实名举报两月不予处理,不作为

2018-4-25 5:33:10发布69次查看
6月16日在岳麓区学士街道金鼎公园尚小区临街门面的甜蜜公主面包店给小孩买了面包做为早点(面包上未标生产日期),怎知在学士育才幼儿园教室里食用过程中被家长和老师发现面包已经霉变,随即带着两个孩子还有发霉的两个面包(买的时候并未看出表面有发霉迹象)来到该店对质,进店之前本人拨打了12315进行咨询,接线员告知如果没有购物小票最好录像留为证据以免老板抵赖,并说实名举报可以进行受理,得到12315的指点后我夫妇二人带着两个孩子一起来到该店且全程录像录音,该店老板称其生产的面包均未添加防腐剂,加上天热也没开空调,又是存放在封闭的柜子里,才导致发霉,我们当场提出让其检验其他同型号的是否也有霉变,不要再出售以免祸害别人,同时老板带着我们一起到附近的长沙长好医院给孩子进行紧急体检,经体检当时未发现异常,医生建议注意观察随时联系。有医院的体检记录和该店老板留的联系方式(其亲笔书写)为证,该店赵老板13054166504.几天之后本人收到一个座机的来电,对方只称是工商局的并未标明其具体身份及具体单位,说了解下情况,称该案的责任结果应为面包店赔偿我十倍款项即6*10=60元。我当时提出请工商局务必来查一查看该店有没有正规营业手续,监管一下产品质量, 以免再为害更多的群众。就这样,这个电话之后再没有人联系过我,也没有处理此事。知道8月4日下午12315一男性工作人员给我来电问我该案处理没有,我说没有处理,其称此案属于坪塘工商管辖,让我主动找坪塘处理,对于工商部门这种对群众实名举报两个月置之不理反而让举报者自己主动联系的不作为行为,本人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非常不满,案情简单明了,且工商部门有责任进行查处该店的不正规经营行为,有责任协调处理该店赔偿受害者的损失,但两个月却没有任何行动,也不联系举报者,实在是让人无法接受,现投诉至市长信箱,希望市长大人能为民做主,还老百姓一个安全的饮食环境,还老百姓一个公平且值得信任的政府行为。非常感谢,本人为实名举报者郑洪涛,电话13055180640
8月10日,我局收到市长信箱名为“长沙工商局接市民实名举报两月不予处理”的信件,现将有关事项回复如下:
2015年6月16日,有市民致电12315称:在长沙市岳麓区学士街道金鼎公园尚3栋114号的“甜蜜公主”面包店给小孩买了面包做早点,发现面包长霉,且无生产日期,要求按照食品安全法赔偿,涉嫌销售三无产品,请工商部门协助处理并依法查处。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岳麓分局坪塘工商所所执法人员接投诉举报后,于2015年6月17日致电投诉举报人,询问情况,调查取证,并征求投诉举报人处理意见,投诉举报人称:请工商局务必查一查,看该店有没有正规营业手续,监管一下产品质量,不是钱的问题,以免再危害更多的群众。
2015年6月20日,我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店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5年4月1日起以“甜蜜公主”店的名义擅自对外从事面包、蛋糕、饮料等食品的经营活动,经现场检查,未发现霉变食品和其它产品质量问题。2015年6月21日,我执法人员以当事人涉嫌违反《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予以立案调查。经过调查取证,本局认为当事人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其行为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应当取得而未依法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和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又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之规定,系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经许可生产食品添加剂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1、没收当事人经营食品;2、没收违法所得1000元;3、处罚款4000元。并于2015年7月28日结案。
结案后,坪塘工商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人要求获得60元赔偿金的要求,与面包店负责人联系并进行调解。面包店负责人称:投诉举报人来店说明情况后,马上带两个小孩子到长沙市长好医院进行了检查(体检结果正常),并买了水果进行慰问。2015年8月7日,面包店负责人同意赔偿投诉举报人60元人民币赔偿金,并于当日交给投诉举报人,双方均无异议。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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