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剑飞市长:
我于2011年7月17日在长沙岁宝百货购买了1300元的红枣,后经发现部分霉变,而且该批红枣均篡改了生产日期。发现后,本人联系了湖南经视并向开福区工商局现场举报,该局当时极不情愿的出动了执法人员,我与记者配合该局执法人员检查时,该局执法人员故意刁难说:我眼睛看不见篡改了生产日期等等,最终众多人都看见了篡改日期的事实,该局执法人员仅仅口头要求长沙岁宝百货公司将该产品下架,至今未作出处理措施。组织调解更是走过场。
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属于严重违法行为,作为主管流通领域的执法部门,在这种事实清楚的案件应当依据相关法律以及精神对违法单位从重、从快、从严予以处理。不要做愧对人民的期望、愧对党和国家的栽培、不要做一个护假行政执法机关、不要充当违法者的保护伞。
近段时间以来,被我揪出的大型卖场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食品并不少见,这只能证明监管者没有履行法定职责,与企业在狼狈为奸,让企业在肆意掠夺百姓血汗钱,肆意侵害百姓合法权益。
请张市长主张正义让不法商家付出违法成本。
附件:
申诉、举报书
申诉人:黄平国 电话:18608412315
住址:浏阳市沙市镇桃花村洽源片
被申诉人:长沙市岁宝百货有限公司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芙蓉中路一段88号
申诉理由: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
申诉请求:
一、责令被申诉人退还申诉人购物款1305.6元;
二、依法责令被申诉人向申诉人支付13560元赔偿金;
三、依法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
四、依据国家规定将处理结果书面回复并奖励举报人。
事实与理由:
申诉人在被申诉人处购买了由河南新郑市新星枣业有限公司生产的“炎黄故里牌想念你健康红枣、状元情红枣”,生产许可证标志编号为:qs41011 1702 0064”,共计消费1305.6元。
购买后,申诉人在食用时发现被申诉人销售的红枣有霉变现象,且每包均有腐烂变质的枣子,后经申诉人仔细观察,该产品全部篡改了生产日期,被申诉人的行为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申诉人认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
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禁止下列食品标识违法行为: (一)伪造或者虚假标注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三、《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 7718-2004)5.1.6.1 应清晰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也可以附加标示保存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方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
被申诉人销售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性的标准,第二十条第四项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由此可见:被申诉人销售篡改日期、腐败变质、霉变的食品是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是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
申诉人认为:2009年6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后,被申诉人在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的法定义务后,应当知道被申诉商品是法律所禁止销售的,特别是在《食品安全法》施行后仍销售上述产品,构成故意和明知,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同时应当处罚。
综上所述,请求依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三条,《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整顿工作方案》等规定,依法对被申诉人的违法行为进行惩处,按规定书面回复并奖励申诉人。
此致
呈: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福区分局
申诉人:黄平国
日期:2011/7/19
您好!
您于2011年9月9日向“市长信箱”反映,我局开福分局在处理一起申诉举报中有“放纵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行为。收到您的来信后,我局领导非常重视,立即交由开福分局进行处理。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您于2011年7月16日和18日在长沙市开福区岁宝百货购买了“健康红枣”和“状元红枣”共10包,购物为1305.6元。7月19日上午9时,您带媒体记者一起,到我局开福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提交申诉举报书,诉岁宝百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红枣,要求岁宝百货退还购物款1305.6元,支付赔偿13560元,对岁宝百货进行行政处罚并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我局开福分局12315申诉举报中心刘建湘主任接申诉举报后,当即和您及媒体记者一起赶到岁宝百货处理。在路上刘主任的车出了车祸,随即刘主任电话通知辖区伍新工商所派人处理。工商所副所长等3人接电话后,随即和您及媒体记者一起在上午10时30分左右赶到了岁宝百货。
在对岁宝百货现场检查中发现,货架和仓库共有“健康红枣”4包,“状元红枣”102包,现场没有发现有篡改生产日期和霉变食品的情况出现。通过索证索票检查,岁宝百货今年“健康红枣”牌红枣共进货36包,销售了32 包,库存4包;“状元红枣”进货182包,销售了80包,库存102包。自销售以来,这二种红枣均无消费者投诉和举报。为慎重起见,执法人员要岁宝百货暂时将这二种红枣食品下架。第二天,长沙政法频道播放了岁宝百货销售篡改生产日期食品的专题报道。
随后几天,我局开福分局伍新工商所对您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调查核实,同时于7月28日和7月30日二次组织您和岁宝百货进行调解。双方对篡改生产日期这一基本事实存在较大异议,对您提出的13560元赔偿问题争执不下,最后调解不成,您提出要向法院起诉解决。
二、我局开福分局对岁宝百货不予行政处罚的理由
根据我局开福分局的调查,在尊重基本事实的基础上,作出了对岁宝百货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其理由如下:
1、您于7月16日和18日二次在岁宝百货购买红枣食品,7月19日才到我局开福分局申诉举报,其中间隔有2-4天,并没有其所说的“现场举报”情况存在。您举报岁宝百货销售有篡改生产日期和霉变食品的基本事实和证据,岁宝百货坚决不予承认。对您手中红枣包装上打上的两个生产日期,其问题到底出在什么环节,到底是什么人加上的生产日期,这些现已无法查实,您也没有再提供其它证据支持其主张。
2、在岁宝百货现场和库房检查中,没有发现有篡改生产日期的红枣食品和霉变红枣食品。
3、在对岁宝百货的索证索票检查中,确认其已依法履行了相关的进货查验和记录义务。
因此,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经初步调查无法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开福分局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
就此次举报而言,您要求对岁宝百货立案查处,缺少起码的证据支持。事实要靠证据来确认,在没有确切证据情况下,开福分局无法对岁宝百货立案和处罚。您在向“市长信箱”反映问题中指责开福分局“放纵篡改生产日期食品”,这是毫无根据和极不负责任的行为。
特此回复。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