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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沙县星沙城东60号令分配的相关问题

2018-4-7 3:53:12发布16次查看
您好
本人的具体情况:
我于2008结婚,2009年生育一子,在2010年将户口由长沙马坡岭转入星沙城东小区社区居委会的。按照政府60号令的分配方案我并未享受到拆迁的相关补助。社区的工作人员说我的这种情况没有拆迁补助,我想咨询一下是否合理。
但是在2014年底拜年的时,听黄花镇一位村干部说我的这种情况是应该有补助的,所以今年才关注我自己的拆迁补助的问题。请政府工作的同志能给我提供些帮助和参考意见。
感谢!
网友小谭tan:
您好!诉求已收悉!关于您反映的长沙县60令生产留地的相关问题,我街说明如下:
一、关于生产留地受益对象的界定,截止日期的确定等生产安置留用地处置分配事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自主决定的事项。
根据长沙市政府令第60号等相关规定,生产安置用地按照被征地总面积的8%核算到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安置用地属于村集体所有,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生产安置用地进行经营、管理、处置。
原星沙镇市60号令拆迁户生产安置留用地由县政府统一规划,于2010年前陆续批回。
原星沙镇于2009年12月分设为星沙、湘龙、泉塘三个街道办事处,原来的16个行政村行政区划界限全部进行了调整和重新划分,鉴于原星沙镇、村两级行政区域已全部打乱,无法以原村为单位进行生产安置。
2011年9~10月,原星沙镇60号令拆迁人员,以所在社区安置区为单位,通过层层推选并经公示的程序确定了拆迁户代表。拆迁户代表确定后,多次召开代表大会,对生产安置用地分配对象、时间、方式等管理事项进行集体讨论决定,最终明确生产安置留地分配时间截止到2011年12月31日,并通过通报形式广为张贴、公示、宣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会议对生产安置用地分配事项依法依程序作出的决定,政府无权强制性干预。
二、生产安置用地受益分配人口截止时间执行至今已三年。
2011年,原星沙镇60号令拆迁户代表大会确定生产安置留地受益新增人口统计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24时。长沙县人民政府考虑到群众的困难,通过财政筹资,在生产留地一直没有收益前,于2011年、2012年为生产安置留地受益群体暂时垫付4000元/人/年。
三、生产安置用地的相关处置说明
1、2011年,星沙、湘龙、泉塘街道办事处组织人员对原星沙镇被征地农民进行问卷调查,充分听取民意。三街道组织人员进行了入户调查,经民意问卷调查,绝大部分60号令生产留地受益对象请求政府筹资回购生产用地,资金按人平均分配给受益对象。
2、17000多名60号令拆迁户已于2013年6月向长沙县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中提出为考虑生产留地效益最大化,请求县政府将生产留地转征变性,并请求政府寻找公司一次性作价回购生产用地预期收益,当时申请书的签字率达97%。
3、2013年11月,经拆迁户代表会议反复讨论决定,并报县政府同意,生产留地受益人员与三街签订《委托开发协议》,当时签订率已达99%。
4、至2014年12月31日止,三街与拆迁户签订的《委托开发协议》相关约定兑付的款项均已履行到位。
5、在生产留地的具体处置办法和思路及具体受益对象的确定上,各级政府的职责是牵头组织,搞好协调,提供职能服务。生产留地工作的处置办法、思路、受益对象的确定、新增人口的截止时间是经过代表会议反复讨论、表决通过的,是一种集体决定。生产留地处置工作由代表会议所作出的决定是一种自治决定,政府无权改变。
6、此类新增人口问题,经长沙县人民法院、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审理,已形成终审,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生产留地处置工作,因牵涉拆迁人员多,情况很复杂,但我们街道一定将依法履行职责,本着“合情合理合法”的原则,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监督!
长沙县星沙街道办事处
2015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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