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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才新政执行细则的问题

2018-4-7 0:44:30发布28次查看
市长,你好
关于人才新政具体落实的问题,由于我符合 非本市户口、本科毕业、35周岁以下等条件,在买房时,需要申请购房资格,购房资格申请条件要求中有以下条款:
3,在长工作情况证明(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在职证明和单位证照复印件 等)和个人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参保材料。
经过咨询亲朋好友,针对此条款有多种说法,特到办理处咨询:单位证照复印件具体指哪些单位证照,答复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就此处提出以下几点不成熟的建议:
1,在职证明已经有单位公章了,社保材料也有单位信息,是否可以取消单位证照复印件要求?
2, 经过柜台多轮确认,单位证照需要是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由于我是国有银行基层员工,我行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是需要经过我行总行行长审批,对于我这种基层员工来说不具备可操作性。是否可以明确下由其他简单证明来代替单位证照。
望市长大人体恤草民。
谢谢
附件1:img_20170904_134507.jpg
附件2:img_20170904_134507.jpg
魏天华:
您好!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中心负责答复。您在来信中咨询人才购房细则的问题,我中心工作人员已经电话答复了您,向您做了耐心的政策解释工作。告知按照人才购房及购房补贴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有工作单位的购房者,提交在长工作证明必须包含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及单位证照复印件。您表示由于工作单位性质原因,提供总部营业执照很难操作。如果您在长沙分支机构工作,那么提供分支机构的证照复印件也可。望您理解政策,感谢您对我中心工作的支持与关注!
特此答复!
长沙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
201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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