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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信——坚决要求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万国城、珠江花城周边22万伏架空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更改规划或入地埋设

2018-1-11 3:01:47发布28次查看
联名信——坚决要求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万国城、珠江花城周边22万伏架空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更改规划或入地埋设
湖南省人民政府、长沙市人民政府、市规划局、市环保局,湖南省电力公司、长沙市电力局:
我们是长沙市开福区万国城、万科城、珠江花城的业主,近期获悉长沙电力局正在紧挨小区施工新建一排22万伏高压线塔和两个50万伏变电站,离小区的最近距离还不足20米,加上目前东边和北边的一排高压线,届时将会有两排22万伏高压线塔和两个50万伏高压变电站对该区域形成夹击包围之势!将对小区业主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损害!
我们广大业主一致认为此规划非常草率,恳请省市领导谨慎考虑,重新规划高压线和变电站的选址,或将高压线入地埋设。
一、在该区域周边架设高压线是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
经咨询法律专家和查询相关资料后发现,在万国城,万科城楼盘区域周边架设高压线,已经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部门和省市人民政府和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具体如下:
1.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要求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且第一章第二条明确指出“电磁辐射是指以电磁波形式通过空间传播的能量流,包括高压送变电中产生的电磁辐射”。而该区域共有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万国城、珠江花城四个大型楼盘,将有近2万户家庭约6万人口在此居住,且还建有幼儿园、小学等。
2.严重违反了中国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第7.5.6条规定:“在市中心地区、高层建筑群区、市区主干道、繁华街道等地规划新建的35kv以上电力线路,应采用地下电缆”

3.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第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国家规定对于500千伏以下敏感区域内的输变电及电力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出具公众调查意见表。但直至目前已经施工架设高压线塔,也没有向任何业主告知或沟通,更未作环境评价和召开听证会,此举严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法规,涉及数万公众的重大利益。
4.严重违反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二环线内的主次干道及其他重要地段,不得新设架空线路”。详见长沙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changsha.gov.cn/xxgk_1/szfxxgk/fgwj/zfl/200810/t20081031_66496.htm
5.严重违反了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长政发〖2000〗46号)第七章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建筑间距i类地区,不应新建35kv及其以上的架空电力线路。在i类地区36米以上的城市道路上不应新建架空线路,在主要城市广场和重要地段不得新建架空线路。对于上述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其中建筑间距i类地区是指:湘江以东,三一九道以南,二环以西,以北所围合范围,包括万科城、万国城、珠江花城周边区域。
6.严重违反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版)》第九章市政工程的管理规定:“城区内的下列地区,应严格控制新建各类架空杆,对于下列范围内不符合本条要求的现有架空线路应逐步改建入地:(1)城市主干道、商业步行街、城市广场、公共绿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万科城东边规划中的洪山公园即属上述规定中的公共绿地范围。
7.严重违反长沙市人民政府文件《长沙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第四篇第16章规定:“城市建设密集区220千伏线路宜采用电缆暗敷”,“新建架空线路走廊不应选择在极具发展潜力的地区,应尽可能避开现状发展区……”。
我们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是谁在公然践踏国家的法律法规,是谁在坚持与国家的法律威严相对抗?!
二、22万伏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产生的强烈电磁辐射污染将对周边数万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害
超高压电力线和变电站能够造成强烈的电磁辐射污染,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多次发出警告:目前没有一个肯定完整的证据说明电磁辐射对人体没有损害;国内外众多专业机构经过几十年的跟踪调查研究也证实:220kv高压线周围2000米地段内的人群患白血病、癌症的几率是其他地区的数倍;电磁辐射污染会诱发孕妇流产、胎儿畸形,成人心血管疾病或癌症。另外,在高温、大风、大雪、阴雨、雷电等气象条件下,高压线容易断裂导致人员触电事故。
正因如此,国内诸多有良知的专家学者对此大声疾呼:
1.湖南省政协副主席、全国政协委员蔡自兴教授等16位委员向人大递交了“高压输电线路和高压变电站建设应远离居民区”的提案,指出“在目前广大群众有很大意见的情况下,应该尽量和居民协商,即使协商没有结果,特别是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待建高压输变电站工程,为了大局,电力建设部门也应该让一步,远离居民区”。
2.在2005年的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王小谟院士建议尽快“制定防电磁污染法规,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明确提出“原有的标准已经无法适应新的问题”,“要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来保护环境、安全和健康”。
3.中国电磁兼容委员会主任委员高攸刚教授、中国电工学会赵玉峰教授、北京市劳动保护研究所原所长陶永娴教授等许多专家指出:国内外都有大量的科学证据说明磁场高于0.2微特斯拉的电磁辐射环境就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而且这也已为国内外大量科学证据所证实。(注:一般在高压电力设施2000米以外才接近环境本底值0.2微特斯拉)。
4.中国疾病预防中心环境所曹兆进教授指出,电磁辐射对人健康危害是积累造成的,即使不超标也不能说它就没有危害。长期处于电磁辐射的污染环境下,日积月累对人身体的影响不可忽视。
5.北京市规划委在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22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2004规意字0638号),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请注意,这还是地下变电站工程)。
我们坚决反对那些营利性机构出具的高压线电磁辐射无害的愚民报告!
我们坚决拒绝那些无良砖家对广大善良百姓的无耻忽悠!
我们中的绝大部分都是掏空了毕生积蓄才好不容易买到房子用来居住的,我们没有二次选择的能力,我们要在这里生活几十年!
我们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你们能否保证我们居住在22万伏高压线下和50万伏变电站周边10年8年后,不会因为电力线的电磁辐射出现病患?
我们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如果以后我们的小孩或其他家庭成员被医学证明是由于周边电磁辐射导致的疾病,谁来为我们的生命和健康负责?谁给我们赔偿?怎么赔偿?如何保证这个赔偿?
我们请问各位尊敬的领导:你们家旁边是否有高压线经过?你们会不会买周围有高压线的房子用来居住或投资?你们会不会让你家的小孩子从出生开始就生活在高压线和变电站的辐射之下?
我们相信各位领导的回答都是“不”,那么请问你们所不欲的事情,为什么要强加于我们平民百姓的身上,去冒生命和健康的风险?!
三、坚决要求改变该区域的违法规划,立即停止22万伏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的违规施工
我们认为,我们的政府是为人民服务的,没有比保护人民群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更重要的事情了。我们一致拥护党和各级政府的正确领导,我们一致赞同党和各级政府的正确决策。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在9月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中强调:“要深刻认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着眼于最大限度激发社会创造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更加积极主动地处理好人民内部矛盾,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要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坚持把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作为制定政策、部署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使各项决策符合客观实际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注重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各级领导干部要自觉贯彻群众路线、切实转变作风,多做顺民意、解民忧、得民心的实事,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我们认为,在这个密集居民区修建50万伏高压变电站和22万伏高压架空线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是对数万群众生存和健康的严重侵害,与法与理难容!
我们坚决抵制和反对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害民工程!我们坚决要求长沙市政府立即撤销这个错误规划,立即停止电力公司的违规施工。
如果置我们广大平民百姓的强烈要求于不顾,不及时撤销或变更该变电站和高压线的规划,我们将继续向上级机关申诉。
如果在与我区域居民未达成协议之前,电力公司强行施工,我们将不惜一切代价依法抵制这项害民工程。
我们不想由此引发矛盾激化或社会不和谐的后果,我们只想要一个正常健康的生存环境!
我们迫切期盼省、市人民政府尽快给予答复!
长沙万科城、万国城、珠江花城的广大业主
尊敬的市民: 感谢您的来信,细读了您的信,我们很重视,现就信中提到的一些情况加以澄清和说明,让社会了解实情,让业主解除顾虑。 一 、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 万国城、珠江花城周边区域的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情况说明: 1、周边区域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现状 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 万国城、珠江花城位于芙蓉北路以东、捞刀河以南、浏阳河以北、规划的双河路、陈渔路以西,上述楼盘周边区域内正在运行只有两条110kv线路,分别为斜穿该区域的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和走线在规划的滨河北路南侧和双河路西侧的新河3t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并无110kv及以上的变电站,线路路径详见附图1。 2、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在建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情况说明 1)新建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的必要性 由于城区负荷密度高且还在继续增长,城区22万伏变电站只足够为约20平方公里的区域供电,而开福区的两河间(捞刀河以南、浏阳河以北)地带的电网结构十分薄弱,为满足该地区的高速发展的用电要求,保障该区域生产和生活用电,拟新建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 2)楼盘周边区域在建的高压电力设施的情况。 a)新建城北220kv变电站一座。该变电站位于陈家渡社区附近,2003年完成可行性研究,2007年确定站址并开展初步设计,2010完成施设。 b)新建捞刀河-城北双回220kv线路一条。设线路2006年初设,2010年完成施设并施工。线路起至捞刀河220kv变电站,经规划的双河路东侧绿化带、福元路南侧绿化带、陈渔路东侧绿化带进入城北220kv变电站,是该站的唯一电源。 c) 为改善该地区的城市面貌,合理利用土地,推动该区域整体发展,拟将该区域原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改线迁移,经双河路中间绿化带、福元路南侧绿化带、陈渔路中间绿化带接入城北220kv变电站。2010完成施设,2011年建成。 拟建线路与原有运行线路的相互关系详见附图2。 3、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最终电力设施分布情况 捞刀河变-城北变220千线路建成及原捞桂建芙110千伏线路改迁后,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最终电力设施分布情况详见附图3长、英、万、珠楼盘周边 二 、相关线路的路径协议及其它支持性文件 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2008年获得了省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批复(湘发改交能[2008]1224号),并例入2010年省重点工程。 捞刀河-城北双回220kv线路取得了长沙市规划局、环线指挥部、开福区政府、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洪山管理局、捞刀河镇政府路径同意书面意见,详见附件1。 三 、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对楼盘的电气距离影响说明 1、新建22万伏线路是严格按照规划控制的,线路架设在双河路东侧30米的绿化带中,并在划定范围内尽量远离住房区域,距上述楼盘距离最小45米以上。 2、将捞桂建芙11万伏改迁至规划道路的中间10米绿化带中,线路是严格按照规划控制的,并在划定范围内尽量远离住房区域,距上述楼盘距离在20米-45米之间。 3、 按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 11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4米;按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要求: 11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4米,22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规程规范要求值远小于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距楼盘的实际距离. 完全满足规程要求。 四、 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对楼盘的电磁环境影响说明 湖南省电科院根据省电力设计院提供的资料并现场调查: 1、高压线路与楼盘的相对位置情况 1)万国城、珠江花城北面400米为在运的新河双“t”捞伍三回共塔110kv送电线路。万国城东面25米为在运的捞伍三回共塔110kv送电线路(捞桂建芙一线、捞霞桥桂线、捞桂建芙二线),周边10公里内无50万伏变电站。 2)捞桂建芙110kv送电线路(在运)将移至双河路(规划)中央的绿化带向南走线,跨过福元路(已有)后向西沿南面绿化带走线,至陈渔路(规划)后向南沿中央的绿化带走线,最终进入城北220千伏变电站(待建)。线路移动后与万国城西面最近距离25米,北面最近55米,与万科西面最近40米。 3)捞刀河变-城北变双回共塔220千伏送电线路为在建线路。该线路沿双河路(规划)东面的绿化带向南走线,跨过福元路(已有)后向西沿南面绿化带走线,至陈渔路(规划)后向南沿东面绿化带走线,最终进入城北220千伏变电站(待建)。线路建成后与万国城西面最近50米,北面最近75米,与万科西面最近65米。 2、长沙城北输变电工程环评工作开展情况及对联名信中提到的有关环保问题说明如下: 1)联名信中第一条第3小条提及的关于“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规定对于500千伏以下敏感区域内的输变电及电力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出具公众调查意见表”以及“但直至目前已经施工架设高压线塔,也没有向任何业主告知或沟通,更未做环境评价……”。 (1)“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规定对于500千伏以下敏感区域内的输变电及电力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出具公众调查意见表”: 针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公众参与问题: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送(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500千伏以上需编制报告书;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根据以上规定,长沙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不属于环发〔2006〕28号中规定需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 (2)“但直至目前已经施工架设高压线塔,也没有向任何业主告知或沟通,更未做环境评价……。”: 我院于2008年5月~6月对包括长沙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在内的8个输变电工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8年7月完成《长沙市2008年第一批输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该报告表于2008年8月22日经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于2008年10月20日取得湖南省环保厅对该报告表的环评批复,批复号为湘环评表〔2008〕197号。 2)联名信中第一条第1小条提及的关于“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环办函〔2008〕664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复函中明确指出,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可见送电线路和变电站不在此列。 3)联名信中第二条第5小条“北京市规划委在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22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2004规意字0638号),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关于南泥沟110千伏变电站规划意见的解释函(北京市规函【2008】411号,见附件1)中说明:“在研究南泥沟110千伏变电站规划选址时,奥运信息大厦建设方根据奥运信息保障工作的特殊需要,明确提出拟建变电站距信息大厦不少于300米的要求,我委在变电站规划意见书中据此作为规划条件。该条件是唯一针对奥运信息大厦这一重要特殊项目的个例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比性,通常,变电站与不同类型建筑间距的依据是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环评批复。”因此,2004规意字0638号文件中提出的“距离不得少于300米”不足以作为变电站与周围建筑物间距的依据。 4)联名信中第二条提及的关于“22万伏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产生的强烈电磁辐射污染将对周边数万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害” (1)关于健康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物《电磁场和公众健康:极低频场曝露(fact sheet no.322)》指出:“按照标准的健康风险评价程序,工作组的结论是,对于公众通常遇到的极低频电场水平,不存在实际健康问题。”“大量针对极低频磁场曝露长期风险的科学研究,都将重点放在儿童期白血病上,……,总体权衡,与儿童期白血病有关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极低频场环境健康准则(ehc no.238)》指出:“关于动物曝露于极低频场可能对神经行为功能产生的影响,已经按不同曝露条件从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几乎没有可确认的影响。”“志愿者研究、居所及职业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工频电场或磁场不会对神经内分泌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另外,该文献指出,关于极低频场曝露与神经变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免疫和血液系统、生育和生长、癌症存在关联的证据是不足的。 世界卫生组织在《电磁场和公共健康—曝露于极低频场》(who fact sheet no.322)中的第二条“工作组评价中”明确指出:“按照标准的健康风险评价程序,工作组的结论是,对于公众通常遇到的极低频电场水平,不存在实际健康问题。本fact sheet接下来的部分,主要论述曝露于极低频磁场中的影响”。 who明确指出,制订电磁场曝露标准限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磁场曝露的有害健康影响。因此,icnirp在制定电磁场标准限值时,首先由未发现健康危害的最低曝露水平来确定危害阈值,然后再设置安全因子来消除各种不确定性影响,职业暴露的安全因子取10,公众暴露安全因子取50(包括所有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况的个体,同时还可能包括特殊敏感人群或个人)。也就是说,当前的国际电磁场标准限值,是在未发现健康危害的最低曝露水平(危害阈值)基础上,再考虑了50倍的安全系数(公众暴露限值),其健康安全是绝对有保障的。变电站的设计和建设是以此健康标准为依据的,因此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也是无危害的。 世界卫生组织强烈推荐成员国采纳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订的电磁场公众曝露限值:工频电场强度5千伏/米,工频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并一再强调,这些标准对保护公众健康是足够安全的。 (2)电磁场的相关标准 a、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电磁场计划在2006年的《制订以健康为基础的电磁场标准的框架》中向成员国明确推荐以下两个国际标准: a)1998年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发布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曝露(300ghz以下)导则》。该导则对人体曝露于50hz工频电场、磁场环境中电场强度与磁场强度的允许限值做出的规定为:职业/受控环境电场强度允许限值为10kv/m、公众电场强度允许限制为5kv//m;职业/受控环境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500μt、公众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100μt。 b)2002年9月22日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批准发布的《ieee关于人体曝露于0~3khz电磁场的安全水平标准(ieee std.c95.6-2002)》。该标准对人体曝露于0~3khz的电场、磁场环境中电场强度与磁场强度的允许限值做出的规定为:职业/受控环境电场强度允许限值为20kv/m、公众电场强度允许限制为5kv//m;职业/受控环境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2710μt、公众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904μt。 b、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标准 其他先进工业国家或组织对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公众及职业曝露的控制限值如下表: c、我国标准 我国选择了比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电磁场控制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2.2.4.2规定“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附图1: 110kv、220kv线路现状图 附图2: 新旧110kv、220kv线路相对位置图 附图3: 新建110kv、220kv线路投产后的现状 附件1: 有关批文及路径协议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运行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有关批文及路径协议 各位业主: 细读了你们的联名信,我们很重视,现就信中提到的一些情况加以澄清和说明,让社会了解实情,让业主解除顾虑。 一 、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 万国城、珠江花城周边区域的110kv及以上电力线路情况说明: 1、周边区域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现状 长沙万科城、英祥地产、 万国城、珠江花城位于芙蓉北路以东、捞刀河以南、浏阳河以北、规划的双河路、陈渔路以西,上述楼盘周边区域内正在运行只有两条110kv线路,分别为斜穿该区域的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和走线在规划的滨河北路南侧和双河路西侧的新河3t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并无110kv及以上的变电站,线路路径详见附图1。 2、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在建的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电力设施情况说明 1)新建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的必要性 由于城区负荷密度高且还在继续增长,城区22万伏变电站只足够为约20平方公里的区域供电,而开福区的两河间(捞刀河以南、浏阳河以北)地带的电网结构十分薄弱,为满足该地区的高速发展的用电要求,保障该区域生产和生活用电,拟新建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 2)楼盘周边区域在建的高压电力设施的情况。 a)新建城北220kv变电站一座。该变电站位于陈家渡社区附近,2003年完成可行性研究,2007年确定站址并开展初步设计,2010完成施设。 b)新建捞刀河-城北双回220kv线路一条。设线路2006年初设,2010年完成施设并施工。线路起至捞刀河220kv变电站,经规划的双河路东侧绿化带、福元路南侧绿化带、陈渔路东侧绿化带进入城北220kv变电站,是该站的唯一电源。 c) 为改善该地区的城市面貌,合理利用土地,推动该区域整体发展,拟将该区域原捞桂建芙11万伏线路改线迁移,经双河路中间绿化带、福元路南侧绿化带、陈渔路中间绿化带接入城北220kv变电站。2010完成施设,2011年建成。 拟建线路与原有运行线路的相互关系详见附图2。 3、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最终电力设施分布情况 捞刀河变-城北变220千线路建成及原捞桂建芙110千伏线路改迁后,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最终电力设施分布情况详见附图3长、英、万、珠楼盘周边 二 、相关线路的路径协议及其它支持性文件 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2008年获得了省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批复(湘发改交能[2008]1224号),并例入2010年省重点工程。 捞刀河-城北双回220kv线路取得了长沙市规划局、环线指挥部、开福区政府、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农林水利局、洪山管理局、捞刀河镇政府路径同意书面意见,详见附件1。 三 、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对楼盘的电气距离影响说明 1、新建22万伏线路是严格按照规划控制的,线路架设在双河路东侧30米的绿化带中,并在划定范围内尽量远离住房区域,距上述楼盘距离最小45米以上。 2、将捞桂建芙11万伏改迁至规划道路的中间10米绿化带中,线路是严格按照规划控制的,并在划定范围内尽量远离住房区域,距上述楼盘距离在20米-45米之间。 3、 按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要求: 11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4米;按国家标准“110kv~750kv架空输电线路设计规范”(gb50545-2010)要求: 11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4米,220千伏架空线路距建筑物最小水平距离为5米。规程规范要求值远小于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距楼盘的实际距离. 完全满足规程要求。 四、 长、英、万、珠楼盘周边区域高压线路对楼盘的电磁环境影响说明 湖南省电科院根据省电力设计院提供的资料并现场调查: 1、高压线路与楼盘的相对位置情况 1)万国城、珠江花城北面400米为在运的新河双“t”捞伍三回共塔110kv送电线路。万国城东面25米为在运的捞伍三回共塔110kv送电线路(捞桂建芙一线、捞霞桥桂线、捞桂建芙二线),周边10公里内无50万伏变电站。 2)捞桂建芙110kv送电线路(在运)将移至双河路(规划)中央的绿化带向南走线,跨过福元路(已有)后向西沿南面绿化带走线,至陈渔路(规划)后向南沿中央的绿化带走线,最终进入城北220千伏变电站(待建)。线路移动后与万国城西面最近距离25米,北面最近55米,与万科西面最近40米。 3)捞刀河变-城北变双回共塔220千伏送电线路为在建线路。该线路沿双河路(规划)东面的绿化带向南走线,跨过福元路(已有)后向西沿南面绿化带走线,至陈渔路(规划)后向南沿东面绿化带走线,最终进入城北220千伏变电站(待建)。线路建成后与万国城西面最近50米,北面最近75米,与万科西面最近65米。 2、长沙城北输变电工程环评工作开展情况及对联名信中提到的有关环保问题说明如下: 1)联名信中第一条第3小条提及的关于“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规定对于500千伏以下敏感区域内的输变电及电力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出具公众调查意见表”以及“但直至目前已经施工架设高压线塔,也没有向任何业主告知或沟通,更未做环境评价……”。 (1)“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14号令《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规定对于500千伏以下敏感区域内的输变电及电力供应工程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举行论证会或听证会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出具公众调查意见表”: 针对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和公众参与问题:国家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2号)于2008年8月15日修订通过,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4号)同时废止。新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送(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500千伏以上需编制报告书;330千伏以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需编制报告书;其他编制报告表。根据以上规定,长沙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中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下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公众参与:(一)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根据相关规定,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环评类别为报告表,不属于环发〔2006〕28号中规定需开展公众参与的范围。 (2)“但直至目前已经施工架设高压线塔,也没有向任何业主告知或沟通,更未做环境评价……。”: 我院于2008年5月~6月对包括长沙城北220kv输变电工程在内的8个输变电工程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于2008年7月完成《长沙市2008年第一批输变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编制,该报告表于2008年8月22日经长沙市环境保护局初审后,于2008年10月20日取得湖南省环保厅对该报告表的环评批复,批复号为湘环评表〔2008〕197号。 2)联名信中第一条第1小条提及的关于“严重违反了国家环保总局《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二十条规定“在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或高频设备的周围,按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划定的规划限制区内,不得修建居民住房和幼儿园等敏感建筑。”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界定《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的复函》(环办函〔2008〕664号),国家环境保护部在复函中明确指出,该款所称“集中使用大型电磁辐射发射设施”是指在同一个用地范围内建设使用的以下发射设施: (一)总功率在200千瓦以上的电视发射塔; (二)总功率在1000千瓦以上的广播台、站。可见送电线路和变电站不在此列。 3)联名信中第二条第5小条“北京市规划委在审批奥运信息中心大楼周边220千伏的地下高压变电站工程项目时(2004规意字0638号),明确要求距离不得少于300米”。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在关于南泥沟110千伏变电站规划意见的解释函(北京市规函【2008】411号,见附件1)中说明:“在研究南泥沟110千伏变电站规划选址时,奥运信息大厦建设方根据奥运信息保障工作的特殊需要,明确提出拟建变电站距信息大厦不少于300米的要求,我委在变电站规划意见书中据此作为规划条件。该条件是唯一针对奥运信息大厦这一重要特殊项目的个例要求,不具有普遍性和可比性,通常,变电站与不同类型建筑间距的依据是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环评批复。”因此,2004规意字0638号文件中提出的“距离不得少于300米”不足以作为变电站与周围建筑物间距的依据。 4)联名信中第二条提及的关于“22万伏高压线和50万伏变电站产生的强烈电磁辐射污染将对周边数万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巨大损害” (1)关于健康危害: 世界卫生组织出版物《电磁场和公众健康:极低频场曝露(fact sheet no.322)》指出:“按照标准的健康风险评价程序,工作组的结论是,对于公众通常遇到的极低频电场水平,不存在实际健康问题。”“大量针对极低频磁场曝露长期风险的科学研究,都将重点放在儿童期白血病上,……,总体权衡,与儿童期白血病有关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其存在因果关系。”《极低频场环境健康准则(ehc no.238)》指出:“关于动物曝露于极低频场可能对神经行为功能产生的影响,已经按不同曝露条件从许多方面进行了探索,几乎没有可确认的影响。”“志愿者研究、居所及职业流行病学研究显示,工频电场或磁场不会对神经内分泌系统产生有害影响。”另外,该文献指出,关于极低频场曝露与神经变性疾病、心血管疾病、免疫和血液系统、生育和生长、癌症存在关联的证据是不足的。 世界卫生组织在《电磁场和公共健康—曝露于极低频场》(who fact sheet no.322)中的第二条“工作组评价中”明确指出:“按照标准的健康风险评价程序,工作组的结论是,对于公众通常遇到的极低频电场水平,不存在实际健康问题。本fact sheet接下来的部分,主要论述曝露于极低频磁场中的影响”。 who明确指出,制订电磁场曝露标准限值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磁场曝露的有害健康影响。因此,icnirp在制定电磁场标准限值时,首先由未发现健康危害的最低曝露水平来确定危害阈值,然后再设置安全因子来消除各种不确定性影响,职业暴露的安全因子取10,公众暴露安全因子取50(包括所有年龄段和不同健康状况的个体,同时还可能包括特殊敏感人群或个人)。也就是说,当前的国际电磁场标准限值,是在未发现健康危害的最低曝露水平(危害阈值)基础上,再考虑了50倍的安全系数(公众暴露限值),其健康安全是绝对有保障的。变电站的设计和建设是以此健康标准为依据的,因此对周围居民的健康也是无危害的。 世界卫生组织强烈推荐成员国采纳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制订的电磁场公众曝露限值:工频电场强度5千伏/米,工频磁感应强度100微特斯拉,并一再强调,这些标准对保护公众健康是足够安全的。 (2)电磁场的相关标准 a、国际标准 世界卫生组织(who)国际电磁场计划在2006年的《制订以健康为基础的电磁场标准的框架》中向成员国明确推荐以下两个国际标准: a)1998年国际非电离辐射防护委员会(icnirp)发布的《限制时变电场、磁场和电磁场曝露(300ghz以下)导则》。该导则对人体曝露于50hz工频电场、磁场环境中电场强度与磁场强度的允许限值做出的规定为:职业/受控环境电场强度允许限值为10kv/m、公众电场强度允许限制为5kv//m;职业/受控环境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500μt、公众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100μt。 b)2002年9月22日美国电气与电子工程师协会(ieee)批准发布的《ieee关于人体曝露于0~3khz电磁场的安全水平标准(ieee std.c95.6-2002)》。该标准对人体曝露于0~3khz的电场、磁场环境中电场强度与磁场强度的允许限值做出的规定为:职业/受控环境电场强度允许限值为20kv/m、公众电场强度允许限制为5kv//m;职业/受控环境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2710μt、公众磁感应强度允许限值为904μt。 b、欧美等其他发达国家标准 其他先进工业国家或组织对工频电场与工频磁场公众及职业曝露的控制限值如下表: c、我国标准 我国选择了比国际标准和发达国家标准更为严格的电磁场控制标准:《500kv超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中2.2.4.2规定“推荐暂以4kv/m作为居民区工频电场评价标准,推荐应用国际辐射保护协会关于对公众全天辐射时的工频限值0.1mt作为磁感应强度的评价标准”。 附图1: 110kv、220kv线路现状图 附图2: 新旧110kv、220kv线路相对位置图 附图3: 新建110kv、220kv线路投产后的现状 附件1: 有关批文及路径协议 湖南省电力公司电网建设运行分公司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附件1: 有关批文及路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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