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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农村双面失明夫妇能不能有低保的问题

2018-1-10 20:48:22发布41次查看
市长先生:
你好,我是本市宁乡县大成桥镇青泉村人。父母双目失明,属于一级残疾人。近几年在各级政府的关怀下,他们享受了当地最低标准的低保待遇,然而就在上个月有县,镇两级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到家走访,被告知从2015年起低保要取消。我想请问,像他们这样双目失明,又都满60岁的残疾人为什么还会取消低保?低保应该是保些什么人的?<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三十二条也规定,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难道我们县镇两级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不知道有这样的规定?
大成桥镇人民政府经过认真调查处理现答复如下:
陈建华,男,宁乡县大成桥镇青泉村青林组人,60岁,与其妻欧定良(59岁)均为一级视力残疾,因此近年来一直享受农村低保,户享受低保金共计300元每月。陈建华夫妇育有二子陈丹龙(29岁)、陈正龙(24岁),其中陈丹龙已婚。2014年10月,大成桥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工作人员与青泉社区支村两委成员在上门核查后,发现陈建华夫妇已经不再符合享受农村低保的要求,决定从2014年11月起停发陈建华夫妇低保金,获宁乡县民政局批准。我镇社会事务办取消陈建华户低保资格依据如下:
1.根据国务院【2012】45号文件,低保对象的确定以户籍、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为准入基础,要充分考虑家庭劳动力及赡养抚养人的承受情况。又根据2014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定期核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及时决定增发、减发或者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鉴于陈建华家室内装修较好,且使用空调、液晶电视等大型家用电器(据陈建华称为长媳娘家赠品,但视作陈家财产),长子夫妇、次子均在外打工有收入,且有赡养陈建华夫妇的义务,家庭并无其他重大支出。另外,陈建华夫妇作为一级视残人员,享受宁乡县民政局每人每月60元重残补助(从2014年5月1日起另增补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每人每月50元),陈建华本人今年11月年满60周岁,将从12月起可以领取每月100元的养老保险金,且本人在长沙市进行算命有收入。其家庭人均月收入明显不符合宁乡县民政局关于低保家庭为人均月收入不得高于260元的规定,已经不符合享受宁乡县农村低保的条件。
2.对于陈建华亲属在投诉信中援引的《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三十二条:“重度残疾,老残一体,一户多残等三类残疾人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这条规定确实存在,但《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第三十八条同样规定:“本细则的扶助办法不与其他规定重复使用,可以采取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实施。”鉴于此,宁乡县民政局、大成桥镇人民政府社会事务办决定从2014年11月起取消陈建华夫妇所享户月300元农村低保金既符合国务院《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关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财产状况等规定,也符合《长沙市实施〈湖南省残疾人扶助办法〉细则》的有关规定。
大成桥镇人民政府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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