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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拆迁103号令里有这条吗?

2018-1-9 14:34:50发布24次查看
我是在网上搜索到的这条规定,请问这是103号令里面的文件吗?主要是是第三条。现在还适用吗?
二、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  被征地农民住宅房屋的合法性,除按《补偿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认定外,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前农民所建住宅房屋,按原在县(市)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二)市辖区范围内行政区划调整后农民所建房屋按市区农民建房标准认定其房屋合法性。  (三)确因政府规划控制停办了农民建房审批手续,且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户而未批准建房的,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委会调查,确系他处无房、符合建房条件、有完善的生活设施且一直居住的农户的住宅房屋,报区、县(市)人民政府征地办审查,在补交建房手续税费后,按发布征地公告时农业人口(以户为单位)人均不超过45平方米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补偿。
农民的我:
你好。你关于集体土地征收中房屋合法性认定相关政策的来信已收悉,回复如下:
你信中所引述的条款为《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长政发[2008]30号)中第二条“关于住宅房屋合法性认定等问题”的具体内容。该规定属于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令的配套政策,自2008年8月1日起开始施行,目前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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