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月来两次骑行电动自行车被开福交警大队扣留,扣留依据是《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七条。
经查询最新版《长沙市城市道路车辆通行若干规定》,第十七条所述内容为:电动车、电动自行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50元罚款,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暂时扣留车辆至指定场所。驾驶人接受处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还车辆。交管部门在执法时应按此规定,先进行罚款处罚,不接受处罚时再进行扣留车辆。且该规定二十二条列明:交通警察违法扣留摩托车,电动车,电动自行车的,应给予行政处分。
在数月前第一次被扣留电动自行车后,曾前往开福交警大队法制科进行咨询,答复称若对执行有疑问,应当场提出。由于未当场就交警执法合法性提出质疑,所以无法进行处理。后按指定程序取回被扣电动自行车。此次电动自行车再次被扣留过程中,吸取经验,当场提出了质疑,但执法交警不予采纳,不接受当场罚款,认为必须扣留车辆。
现结合交警扣车时依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之规定,投诉开福交警大队不依法执行问题。
长沙: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我支队开福大队法制专干2016年11月18日15:12电话与您联系,听取您的意见,对您提出的疑问进行初步解答。因您提供的信息有限电话里无法确认执法的具体情况,故请您直接到开福大队。我支队开福大队法制专干将根据事实、依据法律进行处置。
目前您还未到我支队开福大队处理,2016年11月21日我支队开福大队法制专干再次电话联系您,您的电话处于无人接听状态。我支队开福大队将继续跟进,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