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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

2017-12-26 1:04:04发布30次查看
意见书
尊敬的领导:
我是长沙县江背镇印山村赵家台组人,本人对长沙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下达的20108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异议,本人于2010年10月28号已将复核申请书送交长沙市交警支队事故复核科,答应受理,50多天未结果的情况下,又将此事反映到市政法委和市公安局信访办,在市领导的督办后,认为此案不公,责令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此案重新调查认定,至今未果。
本人反映的情况如下:
一. 发生交通事故时,本人第一时间报案,急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交5000元医药费,及时申请保险垫付1万元治疗费,伤者至出院后,共计治疗费,医药费1万7千多元,已尽到救死扶伤义务。
二. 2010801号《认定书》认为我“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来认定我的责任。本人认为这是不符合事实的:我没超载,没超速,没占道,没饮酒,没吸烟,没与人交谈等不规范行为,我是按照操作规范文明驾驶的。在此次事故中没有过错,我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三. 事故对方罗伟胜,系未戴安全帽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高速抢道横穿g107,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取得行驶证”,第八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十一条“车辆进出道路,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瞭望,让在道路内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正常通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原因,罗伟胜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四. 在此次事故的处理中,我认为办案民警黄敏弃国家法律而不顾,故意偏袒对方的违法行为。
1.测速,湖南省摩托车,汽车整车测速中心出具的《测速认定书》认定我驾驶的货车时速为47-51km/小时,没有证据证明摩托车时速的情况下,并没有对同是行驶中的摩托车进行测速,有失公平。
2.《责任认定书》在事故发生长达3个多月之久才下达。7月21日发生事故,《责任认定书》于10月20日才下达,但办案民警并没有及时通知本人。直到10月27日,通知本人到中队协商处理事故时,在本人的询问下,方才得知。在伤者清醒的情况下,为什么《责任认定书》不能按时下达。
3.事故发生后,本人及时缴清医院所需的医药费,治疗费。本人提取事故车辆时,办案民警还要求本人交押金高达两万元,本人同意交付1万元押金,没有达成一致,本人三番五次恳求放车,最终被迫送极品芙蓉王烟一条,直至伤者出院后,并交押金1万元,才提车,致使本人的营运车辆被扣长达一个多月之久,给本人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
4.在此期间,我交付的三笔款项都没有任何票据:痕迹鉴定费450元,停车费、施救费1000元,测速费1000元。
本人以上反映的情况句句属实,请领导调查核实。希望对本案尽快办理。
恳求领导对视国家法律不顾的办案民警黄敏等有关人员进行严惩,以平民愤,和谐社会。
此致
敬礼
申请人:刘铁双
电话:13607493410
2011年3月21日
刘铁双同志:
我局交警大队于2011年3月28日作出重新认定,认定你负事故次要责任,罗伟胜负主要责任,并送达给你们双方,双方对责任认定无异议。
交警大队支委报请县局纪委同意,决定扣除黄敏一个季度目标管理岗位津贴。
交警大队组织你们双方当事人进行协调并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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