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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张市长的一封信

2017-12-25 18:16:08发布23次查看
尊敬的张市长:
您好!工作辛苦了。万般无奈之下打扰您,让您从百忙之中抽出宝贵的时间看此信。
我名王福强,家住宁乡县流沙河镇长盛村七组。于一九八三年在部队学习驾驶员,至今将近三十年的驾龄。我见证了交通事业日新月异的发展,广大驾驶员为祖国的繁荣昌盛贡献了自己的绵薄之力。但随着交通事业的发展,交通事故也日益增多,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出现了敲诈、勒索、腐败的现象。我于2010年4月30日在长沙市汽车西站的站内事故就是典型的一例。今向您诉说去年4月30日出事的经过,张文在住院期间手术治疗过程,以及后来几次到湖南大学看望,并了解的实际情况向您汇报,以下的记叙将显得很长,诚请您看完。
一、从事故的经过可以看出:(一)事故的责任在于龙骧客运集团长沙市汽车西站、宁乡县成也客运公司湘ay4028即肇事车辆及乘车人张文。(二)原告张文的第一被告应该是龙骧客运集团长沙市汽车西站。(以下简称西站)
2010年4月30日正值“五一”黄金周放长假客流量的高峰时,我驾驶宁乡成也客运公司湘ay4028大客车到西站加班,由于加班载客的短途区要经过长途客运区与短途客运区临时搭建一条围墙。此围墙从西边的长途候客大厅到东边的建筑房屋有一百多米长。用水泥预制砖码起,外粉一层水泥而成,用来隔开短途区和长途区。距东边建筑物10米左右的地方留有一个几米宽的缺口作为我们客运车辆出入的通道,此通道一是没有门,二是没有栏杆,三是没有人看守,四是没有门墩加固。只在墙上贴了一块“严禁行人通行”的牌子和车辆限速5公里的标牌,同时车辆从长途区进入短途区视线阻隔,根本看不清里面的人和物。此围墙多次被刮倒,所幸没伤到人。
于2010年4月30日下午5点左右,我驾客车通过上述描述的客车通道时,短途区左边坪内有几百个宁乡旅客在等候乘车,见我车进门时涌向我车。此时即见石边坪内空荡,想向右掉过头来装客,所以向右打方向前进。与此同时,只听到上的乘务员及坪内的旅客惊呼刮倒围墙打了人,见右边反光镜,发现车后右边围墙倒塌,水泥砖压着人,立即停车,乘务员、旅客及站场人员迅速搬开压在脚上的水泥砖,此时,我打了120和122报警。并告之宁乡成也客运公司领导及平安保险宁乡分公司。(保险公司有围墙的照片和车辆刮伤的痕迹的照片)。
在等待救护车来的时间里,我见到了个子高大的妹子睡在水泥地面上哭痛(此人名叫:夏谦)。身材娇小的妹子则用包垫在背部打手机和发信息(此人名叫:张文)。围观乘客议论,个子高的可能打伤了脚,个子小的可能没问题。而且说这两个都是沿着围墙走捷径,不顾长沙汽车西站的警示,进入长途客运区的乘车(此处为危险地段,严禁旅客通行)。
几分钟后,西站派出所及西站领导来了好多人,西站派出所的领导叫我把车移开。车移开后我回到现场,120接走了两名受伤人员,我车乘务员和西站领导随行,送至武警医院。此时,岳麓区交警大队赶到现场(李德胜警官),西站派出所的领导问我,谁叫你报的警。我回答报警是我的职责。如是西站派出所的领导与李警官商量,这是车站站内事故,我们自己处理,就不麻烦你了。李警官对我说,你事故结案时到我这里写结案书,并告知我他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派出所又叫我把车开到派出所坪内,把我带到派出所,叫我写个出事经过,到晚上8点多,两名伤员检查结果出来了,夏谦腿部多处组织搓伤;张文右大腿有一处搓伤,并发现有脊椎骨折。西站派出所的领导与西站的领导商量,张文有脊椎骨折,可能要几万元的费用,考虑一时之间,组织不到资金。于是把夏谦和张文转到了航天医院,因为航天医院西站和派出所能够担保。
于晚上1l点多,张文被家属和湖南大学的领导及师生送到附二医院去了。西站派出所的领导跟我说,我们跟岳麓区交警大队的联系过了,事故还是由交警处理。过后,李德胜警官来到派出所,收了我的证件及扣留车辆。
以上所述说事故的经过要向您说明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是此次交通事故纯属站场事故,即龙骤客运集团长沙市汽车西站、宁乡成也客运公司湘ay4028大客车及乘车人张文三者之间的事故:而不是一般的道路交通事故,即“道路”、“车辆”及“行人”的事故。因此西站、车辆和乘车人张文三者之间有连带责任。二方面要说明的是岳麓区交警大队的警官根本没有察看现场,又没有现场图,更没有现场记载及现场照片,又没有作痕迹鉴定及车辆技术鉴定。岳麓区交警大队凭什么判定我负责事故的全部责任?三方面要说明的是原告张文是被西站临时搭建的围墙水泥预制砖砸伤,而不是我车直接撞伤她。因此,原告张文的第一被告应该是龙骧客运集团长沙市客运西站。
二、向您说明的是,我十几次去附二医院看望和送钱,了解和见证了张文不致残。
5月1日凌晨1点多,我和宁乡成也客运公司领导一行人去附二医院办理入院手续时,向值班医生了解张文的情况。医生告诉我们,只要手术及时,将不致残,并且了解到手术费和治疗费要8万元左右。
5月1日12点多,我和合伙承包人王彪、王胜果送钱去附二医院时,张文的父母及亲属接洽我们,说湖南大学领导、师生和家人己预交了六万元的医药费,张文正在进行手术。于是我们把三万元交给了张文的父亲,并向值班医生了解。手术治疗费8万元左右,应该不致残。
以后,于5月5日我去医院送钱,了解到手术很成功,一切顺利,并与张文说了话。5月10日、5月17日、5月31日,连续三次送钱,到5月引日,张文已能站立。
6月16日,我来到附二医院的病室,医生告知我,张文已出院。于是我与张文父亲联系,他说已转到康复理疗科,在康复理疗科我与张文父亲说,你怎么还到理疗科来呢?他说,张文生活不能自理,我们是农村人,张文在校读书,我们不能天天陪在他身边,到康复理疗科是为了尽快了恢复,能生活自理。我们无可奈何,只好让她住下去。
7月2日,张文父亲催我们还要送钱去,我们又送去1万元。去了几个伙计,跟张文父亲商量,我们用去10多万元了,你出院算了,他要我们跟康复科主治医生李医生联系。李医生跟我们说,张文不致残是你们双方的幸运,在这里还须一段康恢治疗。
后来一段时间,张文父亲经常催我们送钱去,到8月16日,我们又送去1万元,我们跟他说,以后也不会送钱来了,张文的父亲跟我们说,她大小便的时候,还不能站立起来,须要继续治疗。
就在后段时间,我们也没去钱了,原本只需手术费和治疗费8万元左右,我们跟亲朋借来了十几万元送到了医院,我们实在想办法不出的情况下,这时出现了一个自称姓“武”的说是她的亲戚,又说是律师,交谈中说是高干的子弟,在长沙市要风得风,要雨得雨,神通广大。他说不听他的安排要搞死我们。
这个姓“武’的频繁与交警李德胜警官接洽,并和我们多次通电话,一说是现在还没有下事故责任认定书,要告交警;二是要我们付清医药费就出院,在电话中我们、交警以及姓“武”的三方协商,约定我们带三万元现金,于9月27日到交警队协商出院事宜。
在交警队三方协商,大概用去医药费18.5万元,我们已付16.4万元,打了2.1万元欠条。姓“武”的和交警跟我们说人反正已经好了,你负事故全部责任,保险公司赔得高。你就签个全部责任吧!
以上在5个月的住院期间,我们见证了张文不致残的过程。
三、四次到湖南大学北校区金融系更进一步了解和证实张文不致残。
2011年5月20日,我们一行人来到了湖南大学北校区金融学院,张文已出院半年多,想了解现在的情况,并看望她,找到了学院办公室戴主任,原(0903班)生活老师候老师及现(1003班)生活老师唐老师,她们异口同声地跟我说起,张文现在恢复得蛮好,多亏了湖南大学的领导和师生的关心和帮助。打通各个关节找了一系列的关系。在“五一”放假期间,得到了及时的手术治疗,才致于张文不落下残疾,同时张文的亲属反映,司机条件困难拿不出钱治疗,学校组织捐款和向社会捐款,共计筹集20多万元,才得以张文的康复。同时唐老师叫张文来到了办公室,我们亲眼目睹了张文步行入室。
第二次去湖南大学是张文上诉岳麓区人民法院,并在附二医院作出了第二个法医鉴定后,张文坐着轮椅配合律师作法医鉴定,这无非是说明了弄虚作假。湖南大学是湖南的最高学府,本应培养德才兼备的人才。于是我们找到了当时负责张文事故一案的金融学院党委刘书记,向刘书记说明了事故的经过和处理的情况。反映张文配合律师弄虚作假,作出了严重失实的法医鉴定。刘书记不相信我们的面之词,拨通了张文的电话,询问张文现在情况,张文回答了刘书记现在能够走路,上教学楼也不要扶楼梯,同时也不要同学扶,生活基本能自理。核对事实以后,刘书记要我们双方留了电话,约定张文父母,选择哪一天到学院进行调解。
第三次去湖南大学是刘书记约定我们和张文的父母进行调解,结果等来了张文的代理律师曹树军,当然调解未果。
第四次去湖南大学是第一审判决后,张文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我们在开庭的前几天用数码照相机拍摄了张文下课走回宿舍的一段视频,并己提交法庭。
以上可以说明,从湖南大学的领导及师生都能证实张文不致残。
四、法医鉴定严重失实。
早在张文住院期间,中国平安保险公司湖南分公司的负责人张保险打电话给我们,要求张文出院后,到保险公司定点的长沙市人民医院和长沙市脑科医院作法医鉴定,并保险公司要求去医生,同时我们提出作法医鉴定时,我们要去见证,跟张文的父亲说了表示同意。于2010年9月27日协商出院时,再一次强调了。但谁知,在9月30日,那姓“武”的不知如何在李警官开据了一张《长沙市公安局物证所》的法医介绍信。在没有通过我们的情况下,作出了第一份法医鉴定,作法医鉴定时,不知通过何关系在附二医院,拿了一份出院证明书,就凭手术时的儿张照片作鉴定的凭证。而长沙市公安局物证所是给服刑人员作身体检查的,可想而知作出的法医结论是否真实。
第二次到附二院做法医鉴定虽说是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司法室抽签决定的,从中不难看出,一是第二次法医鉴定仍然以第一次法医鉴定为依据。二是两次法医鉴定都没带住院病历,三是张文第一次鉴定能缓慢入室,第二次坐轮椅入室,四是2011年3月6日决定做法医鉴定。按理应在一个星期左右可作出法医鉴定,但一直推迟到5月20日才做,这要二个多月时间才去作鉴定这意味着什么?五是又没通知我们见证。
以上可以说明,法医鉴定存在严重失实。
综上四个方面所述,我们向您所述的全过程,包括事件、人物、时间、地点,如有不实,我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尊敬的张市长,我坚信法律是公明、公正、公平的。事故判定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并一定能相信您是当今的“青天”一定会查明、核对事实真相,为我解决以下四个方面的问题:
一、 龙骧公司为了掩盖事实,逃避相关部门追究,与交警协商,把站内事故变成了一般道路交通事故,将责任全部推到客车方;
二、 张文同学谎称我方贫困,拿不出治疗款,骗取社会捐款20余万元,让我背着没良心的骂名;并配合律师,用不正当的手段做出了严重失实的法医鉴定;
三、 当今社会医学如此发达,法医如何做出严重失实的法医鉴定,我深表质疑;
四、 “武”姓的人,在长沙要风得风,要雨得雨,据说,动用了不正当关系,干扰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
请张市长为我申冤,在此,我深深地鞠躬向您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此致
敬礼!
王福强 笔 2012年2月26(手机号码:15674889496.家庭住址:宁乡县白马桥馨香园)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调查核实,现将调查情况回复如下: 2010年4月30日17时左右,我司长西分公司接到报告,称公交通道与长途汽车停车坪门口一车辆将门墩撞倒,砸伤围墙外行人。我司相关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宁乡成也客运公司湘ay4028大客车将站内隔离围墙大门右侧门墩撞倒,砸在两名行人身上。随后,我司迅速安排人员维护现场,救护受伤行人,湘ay4028大客车驾驶员王福强拨打了120、122报警电话。后西站派出所干警将驾驶员王福强带至派出所进行调查,随后移交岳麓区交警大队。关于您反映龙骧集团推卸责任一事,我司认为: 1、设立隔离围墙的目的是保障长途站场安全,将长途发车、待办区与公交车辆下客区分离而建设的,该围墙已存在多年,且门口设立了倒视镜、警示牌,安全设施完备。 2、事发当时站内旅客稀少,我司人员一直在现场维护秩序,车辆、旅客分流有序。 3、该事故主要是驾驶员在通过隔离围墙门口时判断错误,过度打方向致使车辆右侧刮擦门墩,导致门墩倒塌砸伤行人。隔离围墙大门宽6米,事故车辆宽2.6米,完全具备车辆正常通过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程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因此,驾驶员应承担全部责任。 4、此事已通过正常法律程序处理,2011年岳麓区人民法院以(2011)岳民初字第00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我司无责。 特此回复。 湖南龙骧交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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