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张市长您好!
我多次向您写信求助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处理,我冒昧的再次向您写信,请您百忙中一定抽时间审阅。有不当和与法律法规相冲突之处请您指正。万分感谢!
拟在主流网站发布的讨论贴
五一村三千多人被非法剥夺基本政治权利九年多,村民直接损失十六亿
一: 我多次向长沙市长信箱和市人大主任信箱的实名举报信以及回复信件。
二:2011年6月以来多次在主流网站发布的实名举报贴。
三:欢迎全国人大代表和全国人民参与讨论的论点
1: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是不是只针对人民群众适用,对公务员和党员干部不适用?
2: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和监督法律执行的作用还有不有,监督一府两院的职能还有不有?
3:长沙雨花区五一村三千多人被非法剥夺基本政治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第34条规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达九年,非法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规定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和管理权。他们是不是违法行为?
4:公布2003年至2011年12月31日内在高桥办事处任职的几个书记和主任名字和联系方式。欢迎全国人民进行人肉搜索,甄别他们是不是都升职了(市五区的常委和副区长最差的也解决的副县待遇),甄别他们是不是都在2003年至2011年12月31日的期间在高桥办事处任职。
5:2003年以来高桥办事处的几任书记、主任应不应该受到国法制裁和党纪的处分。五一村村民集体财产损失的十多亿他们该不该负主要的经济责任?
6:五一村应不应该向广东陆丰乌坎学习立即组织严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合法程序的选举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的合法程序来处理一切村务?
7:应不应立即废除由非法指定村主任汪玉奇而且是违反村民组织法的法定程序签定的一切非法合同和承包协议?
8:经济损失应不应该立即追回?追不回的经济损失由那些部门和人员承担?
最后请问市长您的信件回复时间是30还是60天?
此致
敬礼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五一村 龚安平
地址:雨花区高桥街道办事处五一村e6栋三单元 506
电话:0731-84728509
2012-4-10
以下是我已经在主流网站的举报帖:
2011年 6月2日在红网百姓呼声实名举报 :
长沙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混乱
地址:http://people.rednet.cn/peopleshow.asp?pageno=7&id=829810
点击率过23000 回帖过400人次 五一村人数3240人,户数1250户 。
2011年6月16日在天涯论坛的天涯杂谈版块发表了:
湖南长沙市雨花区五一村离法制社会有多远?
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189166.shtml
点击率: 过116万 人次 回帖达 8千3百多条 人次
2011年10月31日晚在网易新闻论坛社会万象版块发表题为:
湖南长沙雨花五一村村官汪玉奇“最牛”谁在给她做后台?
地址:http://bbs.news.163.com/bbs/society/235385020.html
点击率: 共1203274浏览,回帖达:6548回帖
2011年 12月12日在腾迅网站新闻论坛发表题为:
长沙文明城市不搞村民自治,半年无人查处!!!!
地址:http://bbs.news.qq.com/t-980730-1.htm
查看:1044293人次,回复:5065
2011年 12月12日在天涯社区,天涯杂谈里发表题为:
长沙雨花区五一村不搞村民自治,村民损失10多亿 半年无人查处!
地址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free/1/2338867.shtml
点击:1089096 回复:8007
二:2003年6月开始向长沙市长信箱七次实名举报,至今不但得不到依法处理,高桥建材二期项目已经动工在建,五一驾驶学校已经转让他人经营。
三:2012年2月14日我向省长信箱实名举报。
长沙市雨花区高桥办事处违法事实
1:雨花区高桥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剥夺五一村三千多村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达九年多。
2:高桥办事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和《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2003年10月非法指定汪玉奇为五一村主任,违反第三十六条干预村民自治事项。
3:高桥办事处违反《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五条8年多不组织实施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
4:高桥办事处违反《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七章法律责任的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我2011年7月2日通过市长信箱向长沙市人民政府举报),高桥办事处未在30日内依法调查处理。
5:高桥办事处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四条不依法保障村民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6:高桥办事处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八条不责令五一村民委员会公开2011年6月2日要求查询的事项。
7:2011年11月高桥办事处参加调查高桥办事处和五一村违法事件,自己查处自己明显不公正,村民不能接受也不理解。
汪玉奇违法事实和村民的损失
1: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和第十一条8年多从来不召开村民会议也不对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剥夺村民会议撤消或者改变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不适当的决定和讨论决定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的权力。
2: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从未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
3: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九条不经村民海选指定34人为五一村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选举31人)取代村民会议行使五一村村民会议对本村事务最高决策权力。
4: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不经村民会议授权召开村民代表会议第十条规定的事项(一款和四款)
5: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四条 代表人数不足60人。五一村村民3200人代表人数必须60人以上。
6: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五条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讨论未经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而且不在村民代表会召开前三天予以公布,代表也不就相关事项征求村民意见。
7: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七条不接受村民查询村民普遍关心的事项。2011年6月12日五一村12位户主代表要求查询的事项半年过去了 一直得不到查询。
8:汪玉奇违反《湖南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第三十二条和三十三条。2002村民直选的村主任帅金华辞职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佘高林外调没有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表决,由于村民委员会出现缺额没有在三个月补选。
9:汪玉奇违反“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三条任意缩短代表任期和任意增加、罢免村民代表。龚安平、卢建国都是2002年经村民海选的村民代表。龚安平2003年10月以来再也没有通知参加村民代表会议。卢建国2006年就没有通知参加村民代表会议。(2003年就没有进行换届选举,代表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
汪玉奇违法处理集体资产合作项目和承包项目实际是村官贪官和合作商形成一条利益链共同侵占属于五一村全体村民的的资产。高桥建材二期和铭诚国际一期,二期两个合作项目都是黄金地段,周遍地域合作惯例都是五五分成,五一的合作项目连一九分成都不到,资产流失达十六亿五千万,其他承包和转让集体企业损失加在一起,村民人均损失60万。
就本次信中所反映的问题,雨花区高桥街道五一社区于4月26日上门与来信人进行了沟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