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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屋拆迁对承租人的补偿

2017-12-25 18:05:57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我是一名老师,我父母租了岳麓区黄鹤小区旁边的居民自建房从事炒货经营。在12月份收到一纸拆迁通知,然后就是拆迁工作人员与房东在此吵闹多日,最后结果我们不知道,但我们却被迫搬出来。刚好炒货经营主要依靠冬季获取经营收入,但房东与拆迁工作人员却从不提起给我们以补偿,时至今日,我们所有的存货大部分已低价处理,店面也被迫搬移继续处理剩余存货,对个低收入家庭来说可谓不能承受之重。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条规定被拆迁人包括承租房屋的使用人(承租人),房屋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12条、第32条规定,房屋承租人作为被拆迁人是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必然主体。现在通过网络信函,衷心希望政府领导对我们的维权给与帮助和指导。
顺祝
冬安
wdw
12月27日
感谢来信,针对您关心的问题,我们的回复意见如下:
《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
拆迁租赁房屋有两种关系,一是拆迁补偿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拆迁补偿应给予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而不是房屋使用人。
二是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人得到补偿后,与房屋承租人的租赁关系问题应按租赁合同的约定执行。如果租赁合同中有对出现房屋拆迁情况的约定,您即可向拆迁人出示该合同,请拆迁人协助您与被拆迁人(出租人)协商,解决出租人与您之间的补偿问题。如果租赁合同中没有对出现房屋拆迁情况的约定,您也可以按照我国民事法律中关于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通过补充约定或者通过民事法律途径来解决出租人与您之间的补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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