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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户口到退休年龄未交满养老和医疗保险怎么办

2018-4-26 2:26:36发布827次查看
您好!
我公司一同事出生日期为1964年2月,户籍地河南省,2014年5月开始参保,至17年4月已交36个月社保,以前未在其它地方交过社保。
该同事有社保局朋友,告知他到退休年龄无法领取养老保险,无法享受医疗保险,所以该同事现在强烈要求不再继续购买社保。
公司社保专员咨询了区社保局的值班主任,主任说只要继续交,达到退休年龄和资费时长这二个条件同时满足就能享受;担拨打12333电话咨询,接线员说先交着,等到退休的年龄再看政策,户口不在长沙要转回去,前面交的也不能累计计算,至于怎么交就是没给个具体说法,最后留一个85880229的电话,目前没人接。
现想确认下,到底该同事到退休年龄,可不可以在长沙市继续按长沙市的灵活就业人员标准来交养老和医疗保险?是不是继续交满十五年就能按月领退休金?交满二十五年就能享受医疗退休待遇?社保关系是不是一定要转回户籍地才能享受这些退休待遇?
您好!就您的问题回复如下:
1.按照国发〔78〕104号及湘劳社政字〔2006〕13号文件相关规定:男年满60岁,女干部(管理岗位)、灵活就业人员年满55岁,女工人年满50岁,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2.经电话沟通了解到您单位属雨花区参保单位,你的同事目前在单位正常参保。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十五年。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不受户籍地域和性质的限制,在居住地所属的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分理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
4.根据《长沙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长政办发〔2017〕1号)政策规定,来长流动就业的外地户籍灵活就业人员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的,可以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统筹区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5.社保关系不一定要转回户籍地才能享受养老退休待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第六条和第十二条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第一条均对退休待遇领取地进行了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6.我局医疗生育保险处工作人员已与您电话联系,告知了我市医疗保险退休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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