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是一个生产企业,承租了xx工业园区的一栋厂房作为生产用地,并用该处注册,成为本公司的营业地址。
整个工业园所发生的水、电费,由供水、供电公司开具发票到工业园,而我公司发生的水电费,则无法取得发票。
经过与工业园协商,由工业园开具“原始凭证分割单”给我司,并且向我司提供供水、供电公司开具的发票复印件。我司根据“原始凭证分割单”及发票复印件入账。
请问,这种原始凭证分割单是不是可以作为合法的税收凭证?在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不要作纳税调增加?
国税局有没有相关的文件可以用参考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税收事业的支持!您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文件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
据。因此,贵公司取得的“原始凭证分割单”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作纳税调增。
长沙市国税局
2017年6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