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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系统乱作为

2018-4-24 14:36:16发布56次查看
我于2016年9月27日12点15分左右在火星七片晚报大道垃圾站附近驾驶湘a5sl60小车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与一电瓶车刮擦,便122报警,处理交警警号012074过来后,既不问清楚情况,也不调解,就先作扣车处理。(明显案件价值不高,人员没有明显伤亡的情况下,完全没有必要扣车,扣车就是一种懒政,收取不正当的拖车费与停车费,增加车主负担,增加政府行政成本)另我车能正常驾驶的情况下,不正常开到停车场,而用车拖,无故产生拖车费260元,为什么要车主承担,我又没有请求救援,该费用正常要么归警号012074的民警承担,要么归行政单位自行承担,我的车能开为什么要拖。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因收集证据的需要才才能扣车,请问这个小事故要收集什么证据?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因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自行承担,为什么因扣押还要我们出保管费?希望我们敬爱的胡衡华市长同志,能督促公安局交警系统优化工作程序,更亲民,便民;而不是扰民与给百姓添麻烦。谢谢
sl: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现就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2016年9月27日中午12时许,我支队芙蓉大队值班民警王超、唐昶晖接到指挥中心派警通知在晚报大道火星七片小区路段发生一起小车与电动车的伤人事故。之后王超、唐昶晖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当时肇事小车在事发路口中央由北向南停放,电动车已被移至路边,电动车骑车人是一个送外卖的女孩子,她坐在路边的石阶上,手摸着脚直喊痛。民警王超在现场将双方的身份信息及车辆信息进行逐一登记,并了解大概的事发经过,双方对事故责任各执一词,见此情况,民警王超当即按照事故处理程序将两车依法滞留,并开具暂扣凭证,同时要求小车驾驶员送伤者去医院进行检查及治疗。先确定伤者有无大碍,后期在那里处理?怎么处理?都向双方当事人作了详细交代,并将一出警民警唐昶晖的警民联系卡发放给双方,最后将事故车辆移至晚报大道路边并等待停车场施救人员过来,将车辆移交给他们送去停车场。
根据停车场内部的有关规定,出于安全考虑,必须对事故车辆进行吊拖施救至停车场,将会收取一部分费用。经我支队芙蓉大队调查,认为该事故车辆的吊拖不应收取相关费用,后与停车场沟通,同意该当事人凭相关票据去停车场退费。
我支队122大队对该事故处理程序进行审查,暂未发现违反程序办案的情形。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监督与支持。
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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