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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恳请领导重视我们的问题

2018-4-24 12:59:39发布168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同志,您好!之前给您写过信,一直没有给与明确答复,所以再次投信,望能得到相关部门的重视。我是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月湖社区的一位农民,今所在辖区正进行城中村改造,我的合理诉求、正当权利得不到公平公正对待,特来信望领导本着为百姓办实事的原则,让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以下为我的陈述: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长沙市国土资源局开福区分局及开福区征地拆迁事务所在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征地补偿告知书》时无视我自出生起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生活生存主要依靠我生长的集体经济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仅凭我的户口性质为非农业户口,认为我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我本人视同农业人口对待,而对我的子女及配偶不进行安置,表面上似乎是考虑了我没有就业的实际困难,给了我照顾,实质上是非法剥夺了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资格,严重侵害了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家属应当享有的补偿安置的合法利益,我对此不服,我认为我们虽然户口因入学就读改变为非农业户口,但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始终没有改变,本次拆迁补偿安置应当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具体理由如下:我的户口性质虽然因读书变为非农业户口,但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始终没有改变。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与户口性质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户口性质的改变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改变是两回事,户口性质的改变是户籍管理的需要,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身份的改变是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而成为其他单位或组织生产生活中的一员、享受其他单位或组织的生产生活待遇,我们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系出生取得,后入大学就读,根据户口管理政策将农业户口改变为临时的集体非农业户口,但我并没有在学校生产生活,也没有在学校或其他单位就业,虽然当时法律政策要求将户口迁入学校集体非农户口,但没有任何的法律政策规定我们必须放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另外和我情况相同的毕业生如鸭子铺分场二组的刘密、六组的徐珍、五组的周丹等均落户原籍农业户口,更可证明我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和资格没有发生变化,我仍然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征地安置对象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没有规定户口性质为农业户口,这也体现了征地安置不是以户口性质为标准,而是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为标准,也避免了因入学、入伍或服刑等因户籍管理需要而产生的户口性质改变带来的补偿安置的争议,现在不承认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仅凭户籍登记而剥夺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补偿安置待遇是不符合该条例规定的,是违背政策和法律的。
  综上所述,我特提出诉求,请求市长及相关部门查清事实,依法依规确认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和资格,给予我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的补偿安置待遇,包括我的子女和配偶。我也将会向各级政府部门汇报和反映,以切实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市民朋友:
您好!您的来信已收到,有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补偿安置的问题,市民朋友您可以电话咨询洪山管理局,联系电话:0731-84251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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