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本人爱人(周海姣)于2017年7月23日下午13:20分驾驶车牌为湘a2nb61的轿车在宁乡县老粮仓镇长田村皂角湾出发行驶至x096线47公里加700米地段右转弯进入道路时,与一台由老粮仓镇往枫木桥方向行驶的无证驾驶的无牌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交通事故,并致使摩托车驾驶员受轻伤。事故发生后,本人及爱人第一时间拨打了122、120及保险公司的电话,120首先到达现场将伤者送往医院治疗。之后,122和保险公司陆续赶到现场进行事故的处理。横市镇交警到达现场后,要求将本人可以正常行驶的机动轿车(车损情况主要是保险杠受损开裂)及受损的摩托车进行扣押,给双方车辆开具扣车单后,交警安排将两辆受损车辆拖运至横市镇鑫盾停车场停放。车辆被强制扣押后,本人立即致电宁乡县物价局(0731-88980697),咨询交警扣车后停车费及拖车费标准的事宜,物价局罗科长听本人说明相关情况后,当即表示,因交警执法扣车所产生的停车费及拖车费均由交警大队负责,当事人(被扣车辆方)无须缴纳停车费及拖车费;同时,本人又拨打了12348法律热线详细咨询,相关人员也明确表示,因交通事故交警扣押车辆的,当事人无须缴纳停车费。
2017年7月26日,经事故双方协商及宁乡县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顺利结案。在《人民调解协议书》上第四点内容为“双方停车、施救费用各负其责。”,本人当即向办案交警提出意见:停车费和施救费不是该由交警大队负责,不应该由我们当事人出吗?办案交警的答复是,停车费和施救费是你们自己与停车场之间的问题,与交警大队无关!本人当即致电宁乡县物价局(0731-88980697)向罗科长咨询、反馈相关情况,罗科长再次明确告诉我,被扣押车辆的停车费和施救费是不需要当事人缴纳的,这个收费是违法违规的!之后,横市交警大队给本人开具了车辆放行单,让本人前往横市镇鑫盾停车场取车。本人拿着交警大队的车辆放行单前往横市镇鑫盾停车场取车时被停车场告之需要缴纳450元施救费才能放车。迫于无奈,本人只好先交了450元钱取回车辆,并索取的加盖公章的收款收据。本人取到车辆后,要求我爱人(周海姣)第一时间拨打“12345”进行投诉反映,当天“12345”没有任何回复。
2017年7月26日下午15:56分,本人再次拨打“12345”进行投诉举报;之后16:40分,本人致电(0731-87858122)宁乡县交警大队咨询本次交通事故停车及施救费的事,接电话的工作人员态度相当嚣张地说“停车施救费是停车场收取的,我们交警大队没有收取你的停车费,你要投诉尽管去投诉好了。”当日下午16:45分左右,宁乡县物价局罗科长电话通知我爱人,让我们带上停车场开具的收款收据于2017年7月27日前往横市镇鑫盾停车场找他们退钱,并表示,如果停车场还是不退钱的话,就让我们当即再打电话告诉他。事件至此,我相信通过宁乡县物价局的介入,我被“强盗”收取的450元车辆施救费应该是可以顺利退回了,对此我满心期待。
针对上述情况,我有以下请求:
1、请求市长大人对宁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横市镇鑫盾停车场向交通事故车辆收取停车费、拖车(施救费)一事进行彻查,将相关的利益链条斩断、将涉及到的腐败、渎职问题进行彻查。还所有老百姓一个公正。横市镇交警支队辖管着宁乡县多个乡镇的交通问题,交通事故天天都有,被横市镇鑫盾停车场违法、违规收取的停车费、施救费恐怕已经是天文数字了。
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和我一样懂得通过多种维权途径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和我一样,愿意为了几百元钱的事去得罪一些政府部门的人;不是每一个公民都和我一样愿意冒着一些可能存在的风险监督法律的严明。
2、请求市长大人,责成相关单位退还向本人强取豪夺的450元车辆施救费!还我一个公道。(如果2017年7月28日本人从横市镇鑫盾停车场退回了450元车辆施救费的话,本条请求就自动作废了)
在此,感谢“12348”法律援助热线相关工作人员;感谢“12345”市民服务热线相关工作人员;特别感谢宁乡县物价局罗科长对本人合法诉求的支持与帮助;我相信“天不藏奸”,有你们这些公正廉明的父母官做主,那些执法,知法,犯法的政府工作人员最终会落入人民布下的“法网”!
附件1:横市镇鑫盾停车场收费收据.jpg
附件2:横市镇鑫盾停车场收费收据.jpg
附件3: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页内容.jpg
附件4:人民调解协议书第二页内容.jpg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根据这条规定,对于扣的事故车辆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但对于停车场收取你的施救费,应由当事人承担,停车场是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如对收费有异议你可向物价部门反映,与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无关。
宁乡县公安局
2017年7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