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件
走关系送礼造成的不平待遇何时才能停止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本人廖力,男,1984年8月出生,于2002年12月1日应征入伍,2004年12月光荣退役。退役回长沙后,回当地民政局要求前往母亲单位参加工作,并得到开往“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即现今的“长沙市住房保障局”)的介绍信。
本以为可以顺利的工作,可本人退伍已经8年了,至今还在为安置问题发愁。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要坚决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严肃性,依法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坚持“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安置”和“按职工比例分配任务、包干安置”的规定,实行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办法,确保退役士兵得到妥善安置。凡驻我市境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不论隶属关系,都要承担退役士兵安置任务。凡退役士兵的父母有工作单位的,由退伍安置部门将其退役士兵分配到其父母所在系统(单位)……”
本人理应进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工作,并与职工同等待遇,而当时的“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却以编制超标为由而拒绝接受,并以此理由拒绝接收了两年。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第四条(以下简称第四条):“依法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根据湘政发〔2006〕15号文件的要求,接收退役士兵的单位自接到安置介绍信一个月内,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内(6个月),由当地政府按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生活补助费。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对因企业破产、倒闭、停产而下岗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要优先推荐其再就业,在未上岗前,家庭特别困难又符合低保条件的,按低保审批程序纳入低保范围。”中提到的“由于接收单位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从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直至安置就业为止。”的要求,“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理应发给我同工龄职工的80%的生活费,而“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却没发给本人一分钱的生活费。
后经过多方努力,当时的“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石长松终于同意暂时以临时工的身份将本人安排到“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工作。
于是,本人于2006年进入“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临时工的身份参加工作。可这并不是本人的意愿,本人当时迫于生活的压力(“长沙市房屋拆迁管理局”并没有发放80%的生活费),本人只好暂时以临时工的身份开始工作。
可是这并不代表本人已经同意了这样的退役安置!在局长石长松的批示中,仅仅只有“安排廖力去‘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当临时工”和局长的签字,而并没有提到这就是退役安置,也没有本人签字同意。
致使本人以为这只是“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不愿意让本人白拿“生活费”而做出的临时性的安排。
而从2006年至今,本人已在“天心区房产局”工作了6年,却仍然还是一名“临时工”!而除了有最初的两年签署了“临时工”的劳动合同以外,以后的4年却根本没有签署任何合同。“天心区房产局”一直是以非法雇佣形式聘用本人,并且在“机构改革”以后,我们这些“临时工”将被解聘。
由于4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本人在没有任何劳动保障的情况下,即将面临失业。
而本人的退役安置问题,却一直未得到解决。如果本人现在失业,本人将既拿不到工资,也拿不到“长沙市房产局”的任何补助,又申请不到低保,本人的生活将面临最大的困境。
当初“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以人员编制超标为由,拒绝将本人纳入编制,而本人在“天心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工作6年的时间里,看到的情形却不是这样!
在本人进入“天心区房产局”工作的6年中,先后有李洁、熊磊、戴超、许可、吴建几人进入了正式工编制。除吴建是和本人一样是退伍军人安置,并以信访形式解决的编制以外,其余人都是以莫名的理由进入的编制,这不得不让人怀疑其中是否有猫腻。
也让人怀疑“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石长松所说的“人员超编”的真实性,难道编制就是为了那些有关系,有后门,送重礼的人留的吗?
难道仅凭领导的一句话就可以决定是否依照规定办事吗?
那些没有关系,没钱送礼的人就该接受这样的不平等待遇吗?
话说回来,“长沙市房屋产权管理局”即使是以“临时工”的身份当做对本人的安置,也并未按照规定中的程序办事,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5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1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湖南省军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中第四条提到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并安排其上岗。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已参加失业、养老、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的,退役士兵也应参保缴费。退役士兵的军龄连同待分配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年),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享受本单位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职工的一切待遇。”“长沙市房产局”也应该为本人购买在编职工一样的保险,发放同工龄、同岗位、同工种的一切待遇(按“第四条”的关系计算,本人工龄应该是10年)。
本人现在的职务是司机,而在本人工作的“天心区房产局”(现已改名为:“天心区住房保障局”)中,就有一名司机是在编职工,名字叫:游福宣,而本人与其购买的保险就和发放的待遇就相差甚远,“天心区房产局”也未按本人的工龄而增加工资、按工龄比例发放待遇。
有关规定明明有字有据,白字黑字写得明明白白,为什么就没有认认真真的得到实行?
而本人现如今也即将面临失业,如果本人还顾忌人缘关系,还怕得罪领导不愿意提出来的话,本人将面临生活上的绝境。
事情拖了这么久才说,也是本人实属无奈,望领导体察!
本人现在只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参照“天心区房产局”退役军人吴建(本人与吴建是同一时间退伍)的处理办法来处理本人的安置问题。
谢谢!
廖力
2012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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