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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有关部门给个答复

2018-4-11 12:12:40发布53次查看
本人与2014.3.12日在东塘北电信营业厅丢失摩托车一台。于左家塘派出所报警立案(编码706881)。3月18日街道金盆岭派出所通知被盗案已破,要求我补齐发票索赔。本人提供完所需材料后接待的孟征警官(电话18900718221)告诉我他们会负责协助所有受害者索赔,要我先回去。之后便再无音信。本人之前也写了一封市长信箱,天心区公安分局给我回了电话,要我写一份民事索赔书给办案民警。本人7.20号再次联系办案民警,时间隔得太久民警不记得这个事了,在我多次打电话催促民警帮我查询案件的情况下,我才得到一个“案件已移送天心区人民法院”的消息。办案民警称每天这么多事不可能守着我一个人的案子。要我去找天心区人民法院的主审法官,与之前承诺的协助我索赔完全不一样。我多次往返天心区人民,最后终于见到了刑庭的王胜利法官,查询嫌疑人孙林志的案件,法官却告诉我索赔是派出所的事,法院只负责判刑,要我去找派出所民警。我去了几次金盆岭派出所,值班民警都告诉我孟警官不在,在外面巡逻。现在我要求有关部门领导必须给我个回复这个事情怎么处理,我协助派出所提供材料破案之后为什么不了了之。请问:为什么嫌疑人抓到了不帮助群众追回经济损失?群众的财产损失了就这么损失了?是不是我不出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你们只要破案就不管了?
egg0715:你好来信已收悉。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
第一百零二条 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只有为了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迟延,才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尽力为受害人挽回财产损失,未追回财产损失的,受害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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