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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小组拒绝分配本人土地补偿款

2018-4-11 11:24:01发布44次查看
本人于2014年8月与芙蓉区张公岭村四组村民许博登记结婚,随后将户口迁入本组。2014年本组所有土地统一被征收,现今正值土地征收补偿款分配之际,本小组所确定的分配方案决定分配包括已故多年的村民、外嫁女及其子嗣等在内的组员每人七万元补偿款,但以本人为新迁进户口为由拒绝分配,申请人认为此举有违现行法律、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与支持”。本人在征地补偿方案未确定时,就已将户口迁进本组,并在本组生活,即具备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且迁入户口前也未享受过任何相应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待遇,应当和本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享受同等的分配待遇。生存权是人的基本权利,而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基本生产资料,国家对征收土地进行补偿,是对被征收土地农民生存权利的基本保障,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非法剥夺。本人在得知权益受侵害后,多次与本小组组长及多个代表进行协商,并向村委会主任、妇联反映,然均未果,万般无奈,特书此文,望领导体恤农妇之苦,责令组长修改分配方案,维护本人合法权益!祈盼领导答复!
张公岭村四组根据实际情况,经过队委会商讨拟定了分配方案。第一、本组2014年按在册的农业户口,每人按柒万叁仟元分配。第二、本组四属户子女按在册的农业户口每人按柒万元分配。第三、征收启动之日后2个过世户口(戴仁华、曹国兴)按叁万伍仟元分配。第四、2014年娶进的儿媳户口(凭农业户口本)按叁万伍仟元分配。
目前包括反映人在内的征收补偿款已经发放到位,反映的问题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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