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相关部门:
你们好。随着我市城市建设日新月异,保障住房建设尤其是拆迁户定向保障住房建设规模不断发展,取得了可喜成绩。就我身边了解的几个保障住房小区来看,无论是建设品质,还是学校、道路等配套设施都令人称赞。但是,就其建成后管理来说,有两个问题向你们提出并请予以重视:
一是关于形象管理。现保障住房都是超高层为主,和一般普通商品住宅并无区别,但是只要一看外立面,立马就能辨认出哪个小区是保障房,哪个小区是普通商品住宅。究其原因,主要是现有保障住房尤其新区保障住房主要是安置拆迁农民为主,其首先是习惯于安装防盗网,结果几十层的高楼从一楼到几十层的顶楼,外立面整个是白花花的铁栅栏,非常刺眼。再次是拆迁户房屋多套,其未住房屋多用来出租,各种出租广告布设于窗户外,花花绿绿一大片。这都严重影响了城市整体形象,建议市、区两级城市管理部门予以关注,纳入统一管理范畴 二是关于物业管理和房屋维护维修。拆迁安置保障房并未纳入维修基金管理范畴,而是采取以房屋底层商铺租金作为维修费用和物业管理费用。保障房住户多为第一次入住集中小区拆迁户,需要时间适应,对于小区公共绿化、亮化、电梯等部分设施设备的损耗会比较严重,可能需要比一般小区提前启动房屋维护维修工作,但费用支出由于租金前期难以出租收取,或导致相关维护维修难以及时到位,引发相关矛盾。建议市、区住房保障和建设部门将保障住房维修采取和普通商品房统一维修基金管理范畴,其维修基金可以采取建设时期统一政府预缴纳,后期从商铺租金还款方式予以归还。这样可以保障住房安全和建设品质。谢谢。
目前我市国有土地上的保障性住房主要分为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保障性用房和公租房三大类,根据《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同一物业区域内,有两户以上业主的物业,其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和第六条“购房者购买预售商品房的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有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建、代建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应当在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前将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的规定,经济适用房、农民拆迁保障性用房因在同一物业区域内存在两户以上的业主,存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故该两类房屋均已纳入我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范畴,其业主也应当按政策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公租房由于系成片开发,其房屋产权属于政府,管理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根据市住房保障局和市财政局的相关文件精神,其维修、更新和改造由财政在每年预算中独立安排故该类房屋暂不需要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经与寄信人联系,其反映的问题主要针对在农民在集体土地上自建的农民保障性用房,此类房屋按照《长沙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本市市岖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物业,其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监督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的规定,不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范围内。
特此函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