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09年3月到位于万家丽路东方新城大门旁的芙蓉区建设局去投诉时,接待我的该局执法队胡同志、何同志等人态度很好,还向我宣讲了有关的法规政策,明确表示对这种违法行为要严肃处理,并同我约定时间到达了马王堆陶瓷建材城,现场进行了调查、取证,并对被上访人说了马上会下达书面整改通知。
但是,自从被上访人的妻兄芙蓉区国税局某主任抵达芙蓉区建设局后,建设局某副局长就参与到这件事情中来了,并占据了决定性的权力;之后就不提整改违章搭建了,而是规定我必须准时参加由他主持的协调会。参会人员除了我与被信访人肖护国之外,还有社区和物业公司的人员、国税局某主任和胡同志、何同志等人,会议完全是由建设局某副局长拍板。副局长讲话的内容主要是要我与违章人肖护国和平解决,我坚持楼梯一定要拆除;副局长就要我到长沙市权威的鉴定部门去聘请专业人员做出书面鉴定、证明该违章搭建的楼梯危害了房屋的安全,建设局才可以进一步处理,否则他们不管,要我到法院去打官司。我身边说:国家法律法规明明有规定,违法行为人应该办手续,怎么变成了我这个受害人去花钱搞鉴定?这事正是由你们建设局主管,怎么却要我去法院打官司?但副局长根本就不理我。
之后我多次跑市建委和芙蓉区建设局,都得不到任何的处理意见;尤其跑芙蓉区建设局很多次,搬到了区政府9楼后我还去了好多次。
我实在不能理解一起无法无天的违章搭建怎么就这样堂而皇之地在我自己的门面之内持续地存在着,这么多的法律法规和两个正规的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竟然对这个明显的违章搭建都置之不理,难道仅仅因为被上诉人有所谓的后门关系就可以为所欲为?!
周莅同志:
您好!您的信件已转交我单位处理,现答复如下:
我区建设局在2009年3月接到了您的投诉后,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情况调查,该门面房屋为b2栋104,房屋为框架结构,建筑面积近40平方米,违章改建发生在2008年底。我区建设局随即组织建设执法队、质量监督站以及社区、物业公司、双方当事人等相关人员召开了协调会。经调查了解,您与承租方肖护国原来属于生意合作伙伴,后因产生矛盾不再继续合作。据承租方反映,在改建楼梯时,已征求了您的意见,但后来您反悔说没有经过其同意,从而引起投诉。协调会上,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一致意见。我区建设局在协调的同时,派出了专门的质量监督员到现场查勘,发现该房屋为框架结构,搭建的楼梯对结构影响不大,当即告知您如认为该房屋存在安全隐患,可自行申请房屋安全鉴定,再提交给建设局作进一步处理,到目前为止,您未提交任何鉴定报告。同时已告知您,该房屋面积未达到建设局对其装修行为监管的权属范围,这种既成事实的室内违章装修情况应由社区和物业公司协调处理,协调不成可走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目前,该纠纷案件目前正在省高院审理之中。至于来信中提到的芙蓉区国税局某主任,我区建设局相关人员从未见过,也从未听说过。
芙蓉区政府办
2010年9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