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
进沪就业办理本市户籍受理办法
一、基本条件
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进沪就业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须同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品行端正,身心健康,在校期间无违法违纪记录和行为;
2.学习成绩优良,具备规定的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
3.一般为应届毕业研究生或上海普通高校、国务院各部(委、办、局)所属普通高校、列入“211工程”的地方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
4.已与第(二)款规定的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一般应为直接录用协议)。
(二)用人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用人单位一般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达到人民币100万元(含)以上且在2007年3月1前注册登记的各类企业(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办的企业不受此限制)。
二、学业基本要求
申请办理上海市户籍的进沪就业非上海生源应届普通高校毕业生,在学习成绩、外语与计算机应用能力方面须达到以下要求:
(一)学习成绩的基本要求为:应取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
(二)外语能力要求为:获得大学外语四级证书或四级成绩达到425分(含425分)以上证书。
(三)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为:获得省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计算机应用能力水平考试合格证书(文科专业学生为“一级”,理工科专业学生为“二级”。毕业研究生及数学类、电子信息科学类、电气信息类、管理科学与工程类专业本科毕业生可免于提交)。
所学专业为体育学类和艺术学类毕业生,其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可不作上述要求。
深圳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
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接收普通高校毕业生管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和《深圳市关于加强和完善人口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05〕12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2009年度我市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接收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接收”是指与我市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毕业生,经市人事部门批准后准予其办理户籍迁入手续。
第三条我市2009年度用人单位接收毕业生实行总量控制,优先满足本市支柱产业、重点扶持产业及其他鼓励发展产业的引进需求。
第四条符合我市人才引进基本条件,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以申请接收:
(一)毕业院校为国家教育部或省属院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的;
(二)我市院校毕业生;
(三)我市生源毕业生。
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但符合我市人才引进政策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毕业生,用人单位可在其毕业当年申请接收。
未纳入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未经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批准招收的学生,不予接收。
北京市单位接收毕业生进京的政策原则和条件关键字:北京 接收毕业生进京 政策更新日期:2009-04-03 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的原则,接收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 ( 含双学士 ) 和获得省部级荣誉称号的本科毕业生。
接收本科毕业生主要为国家重点大学的应届毕业生,且专业为北京市重点工程、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艰苦行业急需的紧缺专业。
接收非外语专业的本科生,其英语水平最低应通过国家四级水平考试 ( 其他语种暂不作规定 ) ,对于体育及艺术类本科毕业生的英语水平应达到学校规定的要求。
对于国家教育部所属院校的毕业生成绩最多允许有两门补考记录,其他院校的毕业生成绩应无补考记录,且毕业生均须获得相应学位。
对于家庭有实际困难的毕业生进京,按照《关于接收家庭有实际困难非北京生源毕业生有关问题的通知》 ( 京人发[ 2000 ] 6 号 ) 执行。
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接收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非北京生源的获得学士及学士以上学位的应届毕业生,不做数量上的限制。
北京市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工作程序
一、各主管部门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生,须在市人事局下达的本科生和研究生控制数内进行。
二、各用人单位须在教育部直属院校、其它部委所属院校、中央与地方共建院校及 列入 “211” 工程的地方院校范围内,引进紧缺专业本科学历应届毕业生。
三、各用人单位要求按照学用一致、专业对口原则,引进非北京生源毕业研究生。
目前,对于非广州生源的高校毕业生,只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以上学位,并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就可以申请入户广州。
whx网友: 您好!认真阅读了您的来信,您有什么好的建议或者想反映什么问题,我们都将竭诚为您服务。感谢您对人事人才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长沙市人事局 2009年7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