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您好:
我们都是长沙市船厂职工,已工作20年以上了,现家住湘江二桥下,是船厂直管公房,却没有按直管公房政策补尝,此次拆迁,已一年多了,我们都是无房户,一直没有帮们这十几户解决住房问题!因为拆迁不公,早已断了我们的水、电达半年多了!房屋被拆得千疮百孔!房顶漏水墙壁裂缝,已是危房了,生命财产都不能得到保障.,天天生活在生命危险当中,我们多次找厂部一直都没有妥善处理。请尽快帮我们解决,我们只需要一个生存的空间难道都达不到吗?谢谢!
我部收到《关于长沙船舶厂直管公房拆迁的有关问题》(长政督信函[2009]330号)网上信访件后,区指挥部召集城开分部、船舶厂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认真研究,经与船舶厂仔细核实,上访信的说法很多不符合事实。事实上,涉及所反映情况的只有12户,其中胡建功与杨健二位同志的问题已经协商解决,并已依法腾出了需拆迁的房屋,现对其余十位上访者的情况分述如下:一、上访人与船舶厂没有明确的租赁合同,其中部分是擅自占用的船舶厂公房,不是厂里的福利分房,所以这十人均不是合法承租人,不可能、也无法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与十名同志签署拆迁补偿协议。因为从法律上讲,他们不是合法的租赁主体。船舶厂制定的相关拆迁厂内直管公房的文件,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更不存在损害上访人利益的问题。二、关于船舶厂与上访人拆迁安置问题船舶厂和岳麓区城建开发公司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明确,拆迁船舶厂的房屋按平均价计算是每一平方米944.16元补偿,而船舶厂制订的补偿给公房住户是按1592元/㎡补偿的,同时还可享受不足36㎡的差额部分按2780元/㎡增加补偿,在这次潇湘大道工程拆迁范围内共有104户,与上访人相同的情况,现94户均已解决,仅剩10户尚未协商处理好。这十位同志的拆迁安置基本情况是:1、罗跃华,占用船舶厂公房,没交租金,不属合法承租人。他现占住船舶厂直管公房22.83㎡,船舶厂曾多次找其做工作,并同意补偿其9.6万余元,每平方米将近补偿4000余元,可以说船舶厂作了较大牺牲,但罗跃华不同意,船舶厂无法满足其欲望。2、李梦贤,他现仅住25㎡船舶厂的自有公房。船舶厂也同意补偿其9万多元,但他提出要18万元或给其一套75㎡的住房。这种条件船舶厂不可能满足。3、王健,非法占用船舶厂公房,从不交租金。船舶厂于2002年为王健一家解决了一套住房,依船舶厂与其签订的分房合同约定,新房交付使用后,他必须交出居住船舶厂的60㎡公房。但分房后,他不交出原使用的公房,并擅自将其父亲(退休工人,已依当时政策回乡定居,让其儿子王健顶替进厂),从乡下接来占用了原住房。实属无理,故意制造障碍,意欲谋取不当利益。4、雷利纯,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补偿其10余万元,但她不同意。既然法院在审理,应当依法解决。5、龚文,居住船舶厂自有公房约25㎡,未交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8万余元,但他拒不搬出,船舶厂实在无可奈何。6、刘友良,居住船舶厂自有公房41㎡,从未交过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10余万元。但她本来和婆婆住在一起,见拆迁就与其婆婆分立户口(婆婆是拆迁工作开始后立的户),要求按两户支付补偿费,船舶厂当然不能对这种行为予以支持。7、刘德清,她占用船舶厂公房,未交租金,不是合法承租人。2006年船舶厂为其解决了一套80余㎡的集资房,她写下承诺,保证三个月内交出原使用船舶厂公房。但她出尔反尔,将原使用房屋擅自交给其女儿居住,实属无理。8、彭军山,居住船舶厂公房52㎡,未交过租金。2005年集资建房时,彭军山一家(包括父亲)都表明,同意搬出现占用的厂有公房,其妻子李漫华还与船舶厂签了承诺书,搬进新房后,退出占有的厂有公房。但搬进新房后,却拒不退出厂有公房,并说集资房屋是父亲的,故意制造矛盾,实属无理。9、周丹,居住在船舶厂自有公房47.85㎡,船舶厂未收过租金,船舶厂按职代会主席团组制定的拆迁补偿办法同意补偿其十余万元,他认为太少。船舶厂也无法满足其要求。10、王学球,占用船舶厂30余㎡的厂有公房。船舶厂于2007年给他全家(包括其父亲在内)已解决了一套住房,当时王学球也同意分房后搬出。其父亲还承诺,保证五年内不提出调整住房要求。但安排其新住房后,王学球以安排的新房系父亲所有,拒不搬出。象王学球这样,已经安排解决了一次,借拆迁为由,又要求安置,实违背船舶厂住房安置原则,也对他人不公平。至于上访人讲停水停电半年多,这不符合事实,至今他们仍有水电供应。长沙船舶厂对于职工的要求,只要合理,船舶厂又能解决,船舶厂必将尽力解决。但不当要求,船舶厂确无法也不可能满足,因为绝大部分(90%以上)居住在厂自管公房的人都协商解决好了。如果私开口子,这不仅不公,必将引发已签约腾房住户的不满。岳麓区岳麓滨江新城拆迁安置建设指挥部 二○○九年三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