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同志、相关管理部门领导:您好!
前几日,我递交了三封投诉信件(按质量、收费、安全分类),首先要感谢相关部门的及时联系与初步转呈。信件被转到12315交工商部门管理。工商局同志电话回复,他们会去现场看一看,但是这些应该是由住建委负责,他们不便处理。目前,网站信函呈“退回信件”状态,所以,我再次提交,恳请转交住建委,谢谢!
1、观湖公寓开发商质量问题且拒不赔偿
我是观湖公寓1009的业主。今年5月交房,请验房师验房时候,发现合同中注明的防火防盗门根本不合要求,连任何厂家标牌、相关登记标签都根本没有。验房师报告中说,这只是一般几百元的入户门,根本达不到防火防盗门的标准。多次找物业和开发商,开发商也一直不出面处理,物业则是一拖再拖。所谓整改,不过是用万能胶在我门上粘了个“宇峰”的铁牌牌。这是明显的以次充好。虽然我一家买张防火防盗门也就两千多块,但是整个观湖公寓500户,整个以次充好行为就为他们谋取非法利益近百万。
另外,合同附件中注明房屋有可视对讲系统,可开发商压根没装、连线都没铺一根。这种合同附件中商品没有质量问题、而是压根不提供的违约行为,该找什么部门监督和予以处理?该项违约行为,侵害大家权利也估计也有百余万。
我曾经多次提交验房报告,要求整改,也提交了书面整改申请,可一直都没有合理解释和实际解决。开发商很牛,用业主的钱把楼建起来后,唯一的答复就是不满意你可以退房。但是,业主辛辛苦苦赚钱买房有几个愿意退?两年前买房的钱退了再去买别的房子,明显就只有亏本。难道对种以次充好甚至压根不履行合约的无良开发商,我们小市民就只能吃哑巴亏。没有政府部门能够对其进行监管和处罚?
近期我刚怀孕在身,已没有体力再一次次到物业去投诉。等我生完小孩,我又担心有效投诉期也过去了。所以希望有关部门能体恤实情,尽快予以查处,谢谢!
2、开发商私扣我的预交款直接冲抵不合理物业费问题
信件内容:
我是河西观湖公寓1009房的业主。今年5月楼房通知交房,但是因为房屋质量问题,整改不到位,我一直没有答应收房。其他跟我类似情况业主,有一个9月准备去收房,被要求从5月份起补交物业费。请问因为开发商问题造成的延迟交房(合同中的可视对讲系统未装、防火防盗门不达要求),物业费到底该从通知收房之日还是实际收房之日交起?物业说,不补交收房前月份的物业费就不给钥匙,这是否合理?他们有没有这个权利?
另外,买房时因为当时正逢听闻长沙购房要提高契税,所以开发商收了我4个点的税钱,答应多退少补。后来报纸上已辟谣,并没提高。但是今年通知交房时,我的契税发票只收了一个点,多余部分开发商却不肯退给我了。物业说,我不签字收房就不退钱,他们有权扣押我的钱吗?我认为交契税和收房是两码事,房屋达不到收房要求是开发商问题,多收的钱退给我是理应的,根本是两码事情,物业有什么权利以次要挟我收房。而且物业还说,这笔钱即便答应收房,退也是以冲抵物业费的形式,而不会退现金给我。这简直是霸王行为,天理何在。希望相关部门主持公道!
3、观湖公寓安全隐患问题
信件内容:
我是观湖公寓1009房的业主,对于该楼存在的安全问题和隐患希望有关部门能协助监督整改。
观湖公寓5月通知交房,其形式为商住两用楼,大楼底层为ktv,人员混杂。同时因为其房屋质量问题和合同违约,给居民带来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希望相关部门能予以监督整改和定期检查。
第一,大楼无可视对讲系统。原本房屋合同中注明,装有的可视对讲系统,开发商压根没有安装,闲杂人员可任意自由进出。
第二,防火防盗门不合格。合同里注明的防火防盗门,经验房师验收,其根本只是几百元的入户门,根本不达防火防盗要求,存在安全隐患。
第三,多层房屋间无有效安全间隔。该楼存在明显安全设计缺陷,10楼等多个楼层窗外有一近半米的通渠,临户之间没有任何隔离网、防爬齿或者墙柱。从10楼第一户的窗口,可由人站在渠沿里任意走到该一排随便一户的家里,从窗口爬进去。
第四,物业管理混乱。我还没收房,就多次收到电话,有人表示想要租我的房子做私家公寓式酒店。首先,对于我的私人信息被开发商和业务泄露,表示气愤。其次,对于物业的放任不管,表示安全担忧。如果有人将房屋做酒店出租,租客混杂,谁能保证没有非法之人通过窗外的渠沿爬到其他房间偷窃甚至行凶?(前几年附近玛依拉公寓发生的凶杀案就是类似情况)另外,整栋楼500户人已经很多了,电梯和楼道狭窄,公寓式酒店并没有独立的消防通道,明显也存在消防隐患。
鉴于以上安全问题,我也一直不敢收房。希望相关部门能够加强监督,督促整改,杜绝一切可能存在危害居民生活和消防、治安安全的隐患。这么多问题,如果开发商和物业一直拒绝整改,今后发生偷盗、消防甚至治安事件,责任由谁承担?谢谢!
关于第一项、第三项,工商部门同志说这些属于房屋质量、配套设施和设计缺陷问题,应该交住建委处理。他们会去现场看看,但是还是要向住建委投诉处理。
第二项,我电话询问物价局,他们说他们没有具体规定,建议咨询相关政策制定部门。后来我在本网站政策法规中看到,物业管理条例里有写:第四十二条,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明显物业的做法不合法,又该由哪里处理?
现在房屋问题如此之多,关键在于群众维权意识不强、开发商违法成本太低。比起违约违法收益,他们受到的相关行政监督和处罚力度都较薄弱。如果该问题确实涉及多部门,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联合执法,不要把我推来推去。真切希望相关部门能切实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以警效尤,敬盼回复。
2012-9-7
静儿: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答复。收悉您的来信,我委责成物业监管处对您的来信进行调查处理,答复如下:
工作人员到小区进行了实地查勘,该开发商按政策收契税4%点,属于地产与税务部门政策性收费问题。开发商承诺在入伙前办妥。
1、大楼无可视对讲系统
2、防火门不合格
属于业主对开发商配套设施配置和质量存有疑问,适用于当事双方合同法已作解释、
3、多层房屋无有效安全问题,请对市规划部门投诉并作解释。
4、物业管理混乱:您暂未入伙,个人移动信息有泄漏疑物业公司作为,双方已作沟通解释。同时,对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三方涉及的法律法规做宣传解释并明确了三方的权、责、利。同时督促物业公司按照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依法依规搞好物业服务,让业主感到满意,住的舒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