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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上海大众征地拆迁集中安置独生子女无享受

2018-1-16 3:16:30发布19次查看
尊敬的领导,
你好,我是长沙县干杉镇百祥村舒家冲组村民,上海大众项目落户我村,一期征地拆迁已进入尾声,得到了老百姓的大力支持。但是根据长沙县政府[2008]16号文件附件6第三款:“被征地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建房用地指标。”长沙市人民政府[2005]28号文件,《长沙市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实施办法》第二条第四款:“……集体经济组织采用统一方式安置被拆迁农民的,……自建安置住房的,独生子女户在支付重建安置房基础费的70%的款项后可多享受一人的占地指标。”但在拆迁过程中,此项政策尚未落实。我村共有独生子女家庭350余户,一二期工程红线范围内迁涉260余户。拆迁指挥部各级领导均反映今后安置独生子女不能享受增加一人用地指标。村已直接向县计生局,县人大,县征地拆迁办,乡镇党委政府递交申请报告,均无满意答复。请市委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予以解决。渴望回复。
网友“pwc”:
您好!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现就信件内容回复如下:
 根据现行拆迁安置政策规定,非货币安置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以享受一户增加20平方米合法建筑面积拆迁补偿的优惠,但不能增加一个人24平方的重建安置房用地指标。
长县政发(2008)16号文件附件6第三点中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可增加一个人的建房用地指标是针对房屋合法建筑面积补偿而言,该指标的细化标准在随后出台的长县办发(2009)53号文件第三大条第二小条第四款予以明确即“独生子女按一户一证的原则予以认定,确认无误后,增加20平方米的合法建筑面积”。该规定在大众项目的拆迁补偿时已严格落实到位。
感谢您的留言,祝您生活愉快!
长沙县干杉镇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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