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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博雅眼科医院全体债权人集体诉求

2018-1-6 21:15:51发布45次查看
湖南博雅眼科医院债权人
集体诉求
一、湖南博雅眼科医院131名债权人坚决不认同有关部门把法人李迟康与员工之间的借款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我们坚决要求李迟康按其出具的借据全额来偿还我们的本金及息金,还坚决要求湖南博雅眼科医院及湖南圣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李迟康一直以发展医院建设及致力于打造湖南圣湘生物科技公司捆绑医院一起上市需要大量资金为由前后十三次召开全院员工大会向全体员工筹资借款,会上规定:1)借款仅限于本院员工2)借款利息回报是医院仅给员工享受的一种福利,它包括对员工低工资的补偿及包含年终奖、加班费,逢年过节补贴、高温寒冷补助等3)不集资的员工仍发放年终奖4)所有借款手续通过医院财务科进行。并承诺:1)只要公司上市即让所有集资员工持有原始股2)若他还不起员工借款就把医院抵押给员工3)要让跟着他干的员工都发财,买得起商品房,开的起小轿车,让医院周围的人们都羡慕嫉妒……
就这样,博雅员工在李迟康的软硬兼施及权衡个人利弊的情况下,一次次配合进入其圈套,而没借款给李迟康的员工就乖乖拿着明显低于同行业内水平的工资酬劳。
所以自李迟康向员工借款以来,员工们按期通过医院财务科与李迟康清讫完结所取得的回报均包含着员工们的诸多劳动报酬在内,确切地说员工集资所得回报的很大部分属于李迟康对我们劳动付出的一种补偿方式。而每次的补偿,双方均按约履行,且手续完备清楚,法律上不复异议。
(二)关于李迟康与单位员工的借款是否为“非吸”的问题,早在李迟康案发后的2013年3月29日,雨花区公安局李迟康专案组组长即对医院临时领导小组成员宣布了湖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否定李迟康集资案为“非吸”的定论,理由是:李迟康借款未向社会公开宣传;李迟康借款的对象仅为单位员工,不属非特定人群。
(三)李迟康为了进一步套牢博雅员工,曾多次带领员工去参观其投资的湖南圣湘生物科技公司。就在李迟康案发前的一个月即2012年12月19日,李迟康还组织了医院几十号员工参观该公司,而该公司从董事长戴立忠到各部门负责人与李迟康配合得天衣无缝:热烈欢迎;隆重接待;精心安排;礼遇一流。就这样我们博雅员工临死到头还被李迟康及圣湘公司合伙蒙骗着,还可悲地继续为他们打造的“上市梦”弃金抛银……所以,今天圣湘的辉煌是有着我们博雅债权人巨大贡献的,而圣湘公司与李迟康沆瀣一气坑蒙拐骗我们也负有完全不可推卸的连带赔偿责任。
(四)李迟康作为雨花区及长沙市的两级人大代表,曾多次被评为区及市的优秀民营企业家,头上的多顶光环使得我们受害人无比尊敬他相信他,员工们倾尽家产帮扶他发展由国家中组部及湖南省委大力打造的湖南圣湘生物科技公司,何错之有又何罪之有!再者,这么多年来李迟康作为人民的代表在政府眼皮底下干着“非法勾当”,难道政府就没一点儿发现?发现了为何不及时制止?作为平民百姓的我们是无限相信政府与人民代表的,没有辨别李迟康是否合法的能力!退一万步说:即使李迟康对单位员工的借款被打成是“非吸”,那也只能说明是李迟康违法犯罪而我们仅是受害人而已!而相关部门凭什么把李迟康按承诺对我们多年来的包含劳动报酬在内的经济补偿判为赃款呢?更为震惊的是:政府有关部门居然说我们员工得到的包含劳动报酬在内的经济补偿就是赃款,不但要退赃,而且公安还会来追赃,真是令受害人心寒至极点,这个社会还讲公道吗!!!
二、湖南博雅眼科医院131名债权人只认定我们现在手中持有的由李迟康出具的122881637元借条才是唯一合法的债权依据,也只会以此依据向李迟康讨还本金及息金。如果李迟康无法偿还该债务就请他兑现承诺,以院抵债,131名债权人以债转股的形式来经营管理医院,直至李迟康及医院还清我们债务为止。
三、湖南博雅眼科医院131名债权人绝不认可当前雨花区公安局所公布的由某会计事务所伙同犯罪嫌疑人——原博雅医院财务总监李芬芳、出纳田莉单方捏造出来的假账错账,此账不仅荒诞,还严重侵害了我们131名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试问:这种由犯罪嫌疑方提供的完全不经过当事人核准的吃人不吐骨头的假账错账到底是想打击谁?要保护谁?按这种算术,我们拱手借钱给李迟康玩多年,再白白搭上我们多年的辛苦劳动而不取分文,还身背巨债,再倒欠李迟康的钱、还即将成为公安追赃的嫌疑犯,这不是要逼我们走绝境吗?
所以,博雅医院131名债权人强烈呼吁公安司法机关遵循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来公正断案,千万莫制造冤假错案!
四、湖南博雅眼科医院131名债权人会誓死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再次受到侵犯。所以请政府及相关部门高度关注我们多次反映的问题,李迟康案发以来我们递交过很多关于其向员工借款的书面说明材料,但是鲜有部门关注及采信。而是非把李迟康与员工间的借款往“非吸”上面靠,我们博雅131名债权人很是不解!
五、湖南博雅眼科医院131名债权人再次呼吁公安部门继续追踪李迟康在案发前博雅医院的资金流向(据悉案发前几天医院账上有好几笔上千万的资金向外转移),强烈呼吁公安部门追究医院原财务总监李芬芳及出纳田莉的违法犯罪行为、追究李迟康案发后李芬芳及田莉在公安眼皮底下居然还敢做假账的犯罪行为。我们全体债权人强烈要求公安押送李芬芳、田莉两人带着医院2007-2012年的账本来医院解释为何要做假账及栽赃员工的原因,绝不能让她们逍遥法外!
湖南博雅眼科医院全体债权人
2014年9月9日
附:债权人签名(按手印)
附:债权人签名(按手印)
附:债权人签名(按手印)
经我们核实,犯罪嫌疑人李迟康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由报案人邓居正2013年1月28日报案至雨花区公安分局。经审查后,2013年1月31日在雨花区公安分局正式立案侦查,如需了解相关情况,请派出代表前往雨花区公安分局经侦大队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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