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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立即停止非法拆迁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的函

2017-12-30 19:39:04发布30次查看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非法拆迁 侵权行为的函
我叫李晓敏,住长沙市雨花区金地社区,租赁厂里位于韶山中路421号的门面,与厂里的下岗职工唐旭峰合伙经营“金地厨房”餐厅。2012年11月2日上午,金地社区提质改造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在未与我们达成《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纠集长沙市雨花区城管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在“金地厨房”外设置围栏并破坏了部分房体。这严重干扰了“金地厨房”的正常经营,给我们造成了较大的经济损失,对维护社会稳定及构建和谐社会带来了危害。我们认为,指挥部及城管队对“金地厨房”实施强制拆迁的行为是违法的,主要表现为:
一、没有依法进行房屋征收
由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由长沙市人民政府颁布施行的《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中均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及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应当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及补偿安置工作。然而,指挥部却没有按照其规定的程序进行征收,如没有依法作出征收决定、没有拟定补偿方案、没有依法组织听证会、没有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没有对被拆除房屋及其室内设备的价值进行评估、没有报请区人民政府作出补偿决定等。
二、没有依法给予承租人经济补偿
《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拆迁(征收)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对承租人补偿安置的暂行规定》(长房政发[2010]7号)对拆迁(征收)补偿安置的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第三条规定:“建设项目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公告后,拆迁人或征收实施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产权单位签订拆迁(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由产权单位对拆迁(征收)项目范围内承租人进行补偿安置,费用在所获补偿安置款中列支”。第四条规定:“产权单位应自拆迁许可或征收决定公告公布后,向承租人送达终止租赁关系通知单,与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并告知拆迁(征收)规定的搬迁期限”。第五条规定:“产权单位应制定并公示拆迁(征收)范围内承租人补偿安置方案。补偿安置方案应包括:补偿安置形式、补偿安置标准、其他补助标准、操作程序等”。第六条规定:“产权单位应与拆迁(征收)范围内直管公房和单位自管房承租人逐户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承租人应结清租金和水电费用,并在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期限内腾空房屋,交付拆除”。然而,指挥部及厂里却从未向我们告知关于补偿安置的情况,亦没有给予我们任何经济补偿。
三、421号门面是厂里建设的门面,是合法建筑而非违章建筑
没有证据表明421号门面是违章建筑,因此指挥部和城管队没有履行任何法律手续,就采取强拆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的规定。
总之,指挥部和城管队无视法律规定,强制拆除“金地厨房”的行动都是违法的,这不仅侵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更严重破坏了社会的稳定。因此,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安定团结,特强烈要求指挥部立即停止实施非法拆迁的侵权行为!立即协商处理损失赔偿事宜并依法追究违法强拆组织者的责任!
砂子塘街道金地社区环境提质改造系2012年市政府项目,根据规划及施工图纸将对金地入口处进行改造,金地入口处系金地社区的消防通道及进出的路口,为退让消防通道路幅,扩宽消防通道退让金地厨房及南杂店和值班室2.5米(此门面系长沙市内配总厂的历史违章建筑,信函当事人系承租方,承租合同于2011年12月31日终止。)工程项目指挥部与内配总厂进行多次沟通已达成共识,同意退让路幅门面(手续齐全),六月份内配总厂已书面通知承租方相关事宜,指挥部也多次上门与门店承租方沟通做工作,现门店承租方已在书面通知签字,相关事宜已妥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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