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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烈质疑长沙市收取路桥通行年票的合法性

2017-12-30 15:01:15发布53次查看
根据二○○二年四月十五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向机动车辆乱收费和整顿道路站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1号)。该《通知》第三点“严格对涉及机动车辆收费的审批和管理”中明确指出“…严禁将车辆通行费平摊到所有车辆并强制收取…”。这里写得清清楚楚严禁平摊严禁强制收取,显然长沙市实施的路桥年票政策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央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对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设的大型桥梁、隧道等,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向过往车辆(军用车辆除外)收取通行费,用于偿还贷款或者集资款,不得挪作他用。”其中明确规定了是对“过往车辆”收费,对没有经过的车辆当然不能收费,这是根据使用才收费的原则确定的,而长沙通行费是不论经过与否,统一收取费用,与《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规定不符。
根据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交公路发〔1994〕686号文《关于在公路上设置通行费收费站(点)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对于“封闭或者部分封闭”的平原公路要超过40公里才能建设收费公路。而长沙市公路的情况是否如此符合当时的收费公路条件呢?2004年11月1日施行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更是提高了收费公路的里程、严格了条件。一级公路连续里程50公里以上,西部地区二级公路连续里程60公里以上才能建设收费公路。长沙市是否达到了要求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收费公路经营管理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通行车辆有权拒绝交纳车辆通行费。”但是现行的路桥年票制度强行剥夺车主的拒绝权,对于胆敢行使拒绝权的车主采取征收滞纳金、罚款。长沙市是根据什么肆意剥夺了公民的拒绝权呢?
长沙市收取车辆通行费得依据是什么呢?《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这又是个什么东西呢?纯粹的地方性法规,难道它可以凌驾于全国人大中央人民政府颁布的法律法规之上?根据《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非国有财产的征收只能由法律规定,而层级较低的地方政府规章根本无权对公民、法人的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据说《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是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交通厅〈湖南省普通公路收费还贷实行省统贷统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车辆通行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精神制定的,难道凭借两条省政府的通知精神市里就可以制定与国家法规明显相违背的地方性规章?我们很是不理解,我们认为长沙市的做法就是在强行摊派在乱收费,而且账目还不明不白,甚至怀疑有利益主体在这里面中饱私囊。可能是我们的认识水平有限,拙请有关部门相关领导适时向公众释疑。
潭州不肖生: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委负责回复。收到您的来信,我委领导高度重视,并责成路桥处对你来信中所反映的问题进行答复,现回复如下:
2005年之前,我市市内有湘江一桥、湘江二桥、猴子石桥、浏阳河桥等四座市内收费站,其存在严重的影响了我市的交通顺畅和制约了城市的发展。为了改善省会城市的形象和交通状况,优化投资环境推动城市发展,2004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湘政办函【2004】174号批复)、市人民政府(长政发【2004】50号)拆移市内四座收费站对长沙市所有车辆通行费征收实行年票制,并于2004年年底完成了拆移工作。2005年6月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长沙市贷款建设的城市路桥车辆通行费征收管理办法》。2006年5月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湘政法函【2006】7号)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对收费依据进行了认定。且《办法》所设定的罚款和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未超出规章设定的定额。因此与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并不抵触
您所提违反《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强行收取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按车辆收取某一期间的车辆通行费”的意见。我们认为该事实不存在,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释义》:“车辆通行费的收取在实践中根据各地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除通常一次一票制外,月票、季票、年票等多种形式都可能存在的”。我市目前所采用的按年收取市内车辆通行费,是在拆移市内四座收费站缓解市内交通压力,优化投资环境,均衡车主负担,保障城市道路桥梁建设还贷投资回报的原则上符合我市实际情况的一种对车辆通行费收取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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