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名张湘泷,湘潭县杨家桥镇龙华村的普通农民,现年29岁,中专毕业后,自谋职业。相继以小本经营为生,经过多年含辛茹苦的打拼,积累了些许血汗钱后,怀着满腔的创业热情来到省城长沙寻找新的创业商机。我于2011年3月份看到了地处本市荣湾镇的湖南金工房地产开发公司指南针商场(以下简称“金工”)的招商广告,于是便与金工签订了经营场地租赁合同。然而从2011年3月21日签订合同到2011年11月11日止,发生了一系列不愉快的事,由于金工的过错,致使我遭受了上百万的经济损失,不仅血本无归,还背上了几十万的巨额债务,压力之巨大难以言表。现将有关情况向各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望人民法院和各有关部门领导为民作主,主持公道,帮助我这个最基层、最普通、最可怜、最困难的年轻人追回血汗钱。现将我的遭遇回报如下:
一、 金工公司心怀鬼胎,招摇欺诈
2011年2月份,我路过荣湾镇,看到正在经营服装的金工所属的指南针商场的户外招商广告,经过前期的市场分析和考查便动了租赁的念头。当时我们的想法是,国家有鼓励和扶持个体工商户向企业发展的政策,自己又在长沙打拼多年,想借此商机办一个稍有模样的经济实体,金工公司(指南针商场)招商是室内1200平米的经营场地,凭借着独特的地段,周边高校多人流量大的优点,办一个时下潮流的特色火锅餐饮业,应该是有所作为的。这个想法也得到了湘潭、长沙的各方亲戚支持。于是我们与金工洽谈租赁此场地之事。在洽谈过程中,对方只字未提到出租场地的产权及此商场内部存在的一些房屋本身的“特殊”问题。我们也了解到金工也办理了指南针商场所需的营业执照,有招商经营资格。表面上看是合法合理的,便于2011年3月21日与商场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区区数页,几乎处处都是对我方的约束,很少涉及对方的义务,显失公平,既然我在合同上签了字,本着友好合作的原则也就认可了,而金工公司老板自始至终就摆出了居高临下,以强凌弱的架式,只有要钱的伎俩,没有合作的诚意,以种种借口设置障碍,至使我迟迟不能进入装修,按合同规定2011年4月8日到2011年6月7日为我装修期间,实际到2011月6月14日方才进场装修,耽误工期近3个月,我方利益从一开始就受到侵害。
从2011年6月中旬到2011年8月14日,我方边装修,边办理相关经营证件,边购置相关设备,边做营业相关准备工作,共投入装修材料、设备、证照、广告宣传及人员培训等各项费用合计约150万人民币。2011年8月14日开始试营业。可是当我到岳麓区工商所办理正式营业执照时却遇到了大麻烦(之前办理了临时的营业执照),资料不全不能申办。工商部门告之,大于一定面积的经营场所需在此建筑物整栋楼的消防合格意见书的基础上做单独的消防备案,在取得此经营场地的消防备案的基础上才可以申报此场地的营业执照。我们找金工公司才知道他们根本就没有通过消防验收。我多次催促金工方配合我们履行他们必需履行的义务,提供给我们相关的办证材料,把证件的事处理好,但得到的总是支支吾吾敷衍塞责的答复,以各种理由推脱应付,奸商的嘴脸这时才暴露无遗。
金工公司诺大个房地产开发商和经营商家,他所提供的面向社会的产品(经营场地)必需是法律法规手续齐备的,而且有义务向用户告之相关情况,消防认证这么重要的事,怎么能像瞒私生崽一样呢?又凭什么在外设置招商广告呢?这样的招商有几许合法性?更重要的是:金工公司指南针商场大厅挂着的代表政府权威公信力形象的营业执照是如何办理取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有此相关的明文规定)据他们吹嘘是由某部门和某领导“默许”的。且肆无忌惮的公开的在庄严法庭上宣称“我们就没有办理相关的证件,我们就是能营业,你能拿我们怎么办”。金工公司还有多少“商业秘密”?不具备招商资格在外做招商广告,又不如实知告之情况,难道还不是欺诈吗?难道有了所谓的“默许”就能高于法律法规吗?可以说一开始我就陷入了金工公司精心设计的圈套中。
我东借西凑投入这么大,到头来落个非法经营,还要源源不断地向金工公司交费,天下哪有这般道理。因此,在金工公司向我催交欠交的房租水电费时,不得己行使了抗辩权。金工公司如有合作诚意,千方百计争取办理消防证,积极的解决面临的实际问题,或发挥经常炫耀吹嘘的“摆平”能量,或许能够很好的解决我们之间的问题,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他另有图谋,醉翁之意,在于另与通程商场达成协议,有把租给我的这个场地租给通城做电器生意之图谋,通程出的租金高。见利忘义是奸商的本色,对我的投入一点侧隐之心也没有,只想尽快甩掉我们另图新欢,又不肯为他们的过错付出任何代价,便以取得合同优势强词夺理,不可一世。
二、以强欺弱 恶人先告状
2011年11月11日金工公司对我经营场地强行停电后,为达到他们的非法目的,以我欠交房租水电费为由向岳麓区法院递交了诉讼书,要求与我解除租赁合同,支付相关费用,腾出场地,并极力证明合同无效,以此逃脱应负的相关法律责任。这个劣迹斑斑的黑心商家竟然还如此理直气壮!我也立即递交了反诉状:1.不是我不交费,而是暂时缓交了部份费用,如你方达到我经营的基本条件,我该付的费用一分不差,我不存在违约问题。2.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的几种情形一条也不存在,金工公司无任何理由提出解除合同。3.我投入那么多资金都是为了履行合同,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金工公司隐瞒消防的问题,导致合同实际上无法履行,存在明显的欺骗行为。最重要的是:我于2011年3月21日与金工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在同年6月14日才进场装修;而金工公司于2011年3月23日受到岳麓区消防大队的消防处罚(岳公消行决字[2011]第021号,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责令停业,并罚款)。金工公司完全有条件也有责任可以避免后续一系的问题和纠纷及损失的发生。而金工公司没有这么做,还是继续隐瞒实情,理所当然全应对此严重后果负责。而下达此行政处罚令的消防部门,难道就只一纸文书可以了事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不是有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钢铁般十六字原则吗?难道忘记了许多就发生我们眼前身边的因消防不合格导致的血的教训吗?这等只行文,不行事的行政不作为行为难道也是因为所谓的“默许”给默化了吗?
其实,结合诸多的事实情况不难看出,金工公司明摆着就是打着法律擦边球,仗着自己财大气粗,仗着有着隐形的“保护伞”,在诸多行为能被“默许”的情况下,肆意损害别的人利益,为达到自己的非法目的和利益,不择手段。以至于金工公司为了尽快达到目的,于2011年11月3日对我经营场所采取了强行停电措施,至此,我与金工公司的合作关系彻底破裂,试营业仅仅不到三个月。
三、敷衍塞责 作出偏颇一审
迫不得已,在该公司恶人先告状后,我立即进行了反诉。岳麓法院与2012年3月两状合并开庭开始审理此案,开庭时,原告(反诉被告)金工公司竟然不出庭(后经电话催促才姗姗来迟),他们凭什么这样漫不经心底气十足,藐视尊严的法庭 。一审判决貌似公证,实际上完全顺应了金工公司的非法要求
1.法院判决合同无效,但责任各“打板子”,并不公正,金工公司事前事后一直隐瞒实情,导致的后果就是合同无法履行,在完全可以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时候,金工公司并没有做出明智的举止,而是任凭损失扩大,做出如此伤天害理的事。我是受害者,过错不在我方。
2.金工公司的目的是十分明显的,就是急于与他人合作,这是明显的见利忘义的违约行为。一审大有借法律的威严为其排忧解难之意,对我这个社会底层的弱势个体的利益冷漠无情,将我推向倾家荡产的田地,不理解一审为何那么向着对方。
3.既然判决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 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整个事情都是金工公司一手造成的,我没有任何责任,我只是受害者。一审应判金工公司退还我所交的租金和押金。但实际判决要求我要交清欠款,对责任在先的公司却毫不在意。令我实在难以理解。金工房屋本是非法投入使用在先。导致我方无法经营,难道法律还认可和维护不法老板的非法所得吗?
4.法院指定的评估公司对我装修价值的评估是很低的,1200平米的装修面积仅仅24万的价值,现在一个100多平米的家装也少不了这个数,这是很不合理的。另外,装修和设备购置以及广告宣传人员培训及风行天下餐饮连锁加盟费等都是为了履行合同,这些都构成了我的损失,导致此合同纠纷是因金工公司的完全责任,因此根据《合同法》,“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所受到的损失”,我有十分充分的理由索赔。
5.一审如果采取协调解决的办法,责令金工公司积极整改办理好相关证件,同时在合法的基础上协助我办理好经营手续,我按合同如期交费,并补交清所欠费用,我是赞同的,这是上策。但金工公司的叵测之心不在这里,调解难已进行,只好由法院判决。其实,金工公司如有一点担当的精神,两年来与通程合作的费用远远大于他们自己酿成纠纷的损失。诺大一个公司,为点蝇头小利不择手段,设陷阱,处处算计,强词夺理,以损害他人的利益为快,置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而不顾,屡遭政法频道都市频道频频曝光是众所周之的事。法律的利剑应指向他们,怎能为虎作伥呢?
6.金工公司(指南针商场)没有消防验收,没有房屋产权证,其从事经营的合法性很有质疑,并且和本案有直接的关联系,是本案的关键所在。人民法院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向其问责,不能以无效合同说事,应查明金工公司(指南针商场)未办理消防证的原因,追问其营业执照是怎样取得的,这样对依法公平公正审理本案是有益的。在这样重大的问题上采取回避或闪烁其词是说不过去的。
四,重审久无音讯,我心焦急
2012年10月25日一审下达判决书,我不服一审判决,于2012年11月5号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了上诉,中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于今年3月份以《(2013)长中发三终字第0146号裁定书》撤销了一审判决,将此案件发回原判岳麓法院重新审理。截止到到今天,己有8个月了,一直无任何音讯,我的心情难己安定。原本简单明了的事实,即金工公司通过诸多非法手段故意隐瞒诸多房屋本身存在重大隐情对外公开招商而导致我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理应赔偿我的损失。就如同消费者购买了一件有内在问题的产品,造成的后果难道不是商家的责任?难道法律会允许有质量问题的产品流入市场吗?指南针商场的出租场地就如同是面向社会推出的“产品”,为何对于这样一个影响社会安定和谐的隐患,秉直正义的判决如此“难产”,迫于无耐,我只好以信访的形式向法院和各领导部门申诉。
尊敬的法官和各位领导,我是从农村进城谋生的年轻农民,到长沙来人地生疏,涉世也不深,是弱势群体中的一员,凭着党和国家的政策好,实施“四化二型”,加快城镇建设化步伐,鼓励和支持个体经济,民营企业的发展,我们才有在法治经济条件下自由发展的空间,任何破坏这一现行经济政策的行为都应受到惩戒。金工公司招摇欺诈,既是法律问题,也是经济问题,更是社会稳定的问题。我无法承受血本无归的打击,社会也不能让毫无商业道德和法律诚信的烂公司继续贻害四方,至今为止,我己整整两年什么事也做不成,生计都成了问题,还为所欠的高额债务 “压力山大”,恳求领导们明察秋毫,主持公道,追回我们的血汗钱!
特此汇报,恳请各位领导指示。救我于水火之中。
湘潭县杨家桥镇龙华村的普通农民张湘泷
你好,关于指南针问题各级部门高度重视,我区已成立专项调查组,目前该问题各方正在积极处理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