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出租车价格的问题

2017-12-28 10:48:59发布71次查看
市长:
我想谈谈我对出租车价格的看法。每次汽油涨价时,政府就会开听证会提出涨价议题,而每次提出的方案就是“政府承担一部分,乘客承担一部分”等等,可是出租车公司承担什么呢?我对此持异议。
一、长沙市市的出租车基本上是由驾驶员出钱购买,如果驾驶员钱不够,将向公司借款,但需支付利息。
二、出租车公司收的是全车款,但是,购车时只支付百分之三十的购车款,还有百分之七十的购车款就由公司玩了。
三、按车产规矩,每购50台车就送1台同型号车,出租车公司每次换车时可获得小车数台,尤其是长沙市出租车公司现有出租车一千多台,每次换车时,可获小车十几台,按理说,这应是驾驶员的共同财产,但是,这些车有的供公司使用,有的就不知何处去了。
四、出租车的牌照使用期为8年,可是出租车是每4年换一次车,而卖给驾驶员的车价中每次都含有“拍牌费”。
五、出租车每4年换车后,旧车需检测后以每台2万元的价格卖出,检测费还必须由驾驶员支付。
综上所述,我认为出租车公司就是在玩空手道,每逢涨价之时,应由出租车公司买单。
接到您的来信后,我们高度重视,迅速办理,现将办理情况回复如下:
一、关于“长沙市的出租车基本上是由驾驶员出钱购买”问题和“出租车的牌照使用期为8年,可是出租车是每4年换一次车,而卖给驾驶员的车价中每次都含有“拍牌费”问题。
根据《长沙市客运出租汽车确定新一轮经营者的实施方案》(长政办发[2007]30号)文件规定:“根据出租汽车单车运营的特点,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企业可采取租赁经营的管理机制,但每辆车收取驾驶员的租赁经营费不超过购车款与2.5万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之和的65%”。目前,我市已授予新一轮经营权的出租汽车近6000余台,这些已续期的出租汽车理应严格履行“长政办发〔2007〕30号”文件中的“65-35”经营方案。因此,如果市民发现有个别出租车企业采取由驾驶员全额承担购车款或是在租赁费中收取了全额的5万元经营权费用,都可以向市客管处投诉热线(84303488)进行举报。
二、关于“如果驾驶员钱不够,将向公司借款,但需支付利息”问题。
驾驶员向出租汽车企业借款属于民间借贷行为,系金融借贷合同。该合同是否合法,利率高低是否合法问题均有国家相关法律规范并有相关主管部门管理,建议其向相关部门咨询。
三、关于“出租车公司购车时只付30%的购车款,另外70%的购车款就由公司玩了”和“按车产规矩,每50台车送一台车,送的车辆是驾驶员共同财产,但是这些车有些供公司使用,有的就不知道何处去了”的问题。
我市出租汽车企业按照“长政办发〔2007〕30号”文件,采取租赁经营模式,车辆的经营权和所有权归公司所有。因此按此原则,企业必须先取得经营权,购买车辆后才能向驾驶员出租,且必须符合前述的“65-35”经营方案。至于企业如何向车辆供应商付款,付多少款,这是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另,网友提出的50台车送一台的问题,根据市客管处了解,该政策是捷达柴油车进驻长沙出租车市场时开展的促销活动,而现在市场上根本没有这样的优惠。如果事实与我们掌握情况不一致,建议向市纪委和监察部门实名反映。
四、关于“出租车每4年换车后,旧车需检测后以每台2万元的价格卖出,检测费还必须由驾驶员支付”的问题。
旧车的回收价格和检测费的收取费用在各公司与驾驶员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有明确规定,而各个出租车公司合同中的相关条款都各有不同。如果驾驶员认为合同不合法或是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权益,可通过诉讼方式由法院裁定。
感谢您对交通运输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该用户其它信息

推荐信息

长沙分类信息网-长沙新闻网
关于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