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长沙市市长:
你好!
我是梓园路流行前线商场的一楼业主,本商场于今年5月6号开业,我的合同是3月份签订的,签下一楼2个门面。我按照商场的规定缴纳了一年的租金(当时的招商规划是租一年免一年),按每个门面的标准3000元//,我缴纳了6000元,一万元的押金,还有商场建设费一个季度的物管费等等,开业以来商场各方面都不能管理到位,对于我们的质疑的门面面积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为此我们拒交第三季度的物管费,也正是于此商场就此问题对我门面进行封存,收回。而且拒绝退还所有押金。我们多次交涉无果。所以恳请市长救救我们这些安分的市民吧,我们都是辛辛苦苦攒了十来年的血汗钱,本想能有一番作为,没想到被坑进了这里,血本无归。期待市长能还我们一个公道,谢谢!!
您好!您反映的问题经调查了解现回复如下:
“流行前线”商场位于梓园路红旗区菜市场内,2011年5月6日商场正式开始营业,长沙雄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商铺业主签订了《长沙流行前线商铺租赁合同》。据“雄枫物业”称,该合同在原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租赁合同诉讼案件以及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中,均以判决书的形式确认该合同无欺诈或显示公司的情况,合法有效。合同中对租赁商铺的建筑面积、交费时间、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方式都进行了明确的约定。
根据《长沙流行前线商铺租赁合同》第三条约定:依据乙方(商铺业主)所承租的商铺建筑面积,第一个合同年按每月每平方米8元(包括物业管理费和商业管理费)的标准,计算乙方所租赁商铺每月管理费,采用先付后用的原则,由乙方按季度向甲方支付。第一个合同年由乙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向甲方(长沙雄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缴纳三个月综合管理费,以后根据甲方确定的收费标准计算乙方所租赁商铺综合管理费,于每三个月末的25日前一次性预付下一个月综合管理费给甲方。现被封门的商铺业主第一个租赁合同年度的物业管理费应当在2011年10月10日前交纳2011年11月6日到2012年2月5日期间的综合管理费,但商铺业主均只交到2011年11月5日。经“雄枫物业”研究,决定对交纳综合管理费的期限延期至2011年11月21日止,期间向每位未交纳费用的业主先后下发缴款通知单及催款通知单。根据租赁合同第11.2、11.3条约定,对于拖欠任何费用逾期超过15日的,“雄枫物业”有权单方面通知解除本合同并追究业主的违约责任。第12.4条约定:“因乙方提前解除本合同或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解除的,在乙方付清所有费用、违约金、滞纳金前,甲方有权阻止乙方继续营业或转移商铺内财物。”“雄枫物业”按欠费业主签订合同时填写的电话、地址通过电话、邮政快递或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解约通知。在确认解约通知送达到欠费业主后,采取通知业主到场,对物品进行封存,对封存过程全程拍摄以及统一张贴封条进行保管。
目前,侯家塘街道已与商场负责人进行了沟通,要求商场方进一步完善管理,采取积极的态度和合法途径处理好当前问题。商场方也表示将对后阶段违约的业主暂时缓期封门,与业主逐一单个进行沟通,我们将密切关注其动态,积极协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