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
我名姚义林,男,1982年出生,浏阳市荷花街道樟槽村姚家组村民。
事件经过:2010年六月份,我应邀在浏阳牛石出口礼花厂新址(荷花街道付家村)修建路棚,路棚承包者刘贤武请我做木工。6月5日下午4时许,该厂安全员李松林在和药职工下班后,命我将路棚与和药车间连接,在工作时突然爆炸起火,我当即从棚顶跌落,全身着火,被烧得人事不知、晕迷不醒,修建路棚的其他帮工人员用板车将我拖至厂外,呼叫120进行急救,住进浏阳市中医医院后诊断烧伤率达55%。从出事至今共计花费医疗费用柒万余元,伤情至今尚未痊愈。在住院治疗期间,经我家人、荷花街道办事处政府的多次协调要求下,出事当日厂家代表何亮交纳现金5000元、其后承包者刘贤武九次交现金37000元,共计42000元用于住院治疗。因住院治疗费用巨大,厂家和承包人不肯再出费用治疗,本人只得于2010年7月中旬出院,后一直在家陆续拿药治疗。
事件处理情况:因无力支付治疗费用,我的家人及我本人(出院后)多次找到荷花街道办事处政府请求协调处理此事,办事处司法所也多次催促厂家出钱治疗,但厂家除付首次5000元治疗费后一直拒付分文,本人只得自行借钱治疗。出事半年后,办事处出具介绍证明去浏阳市法医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鉴定结果为六级伤残,厂家认为伤残过重,费用太大,拒不服从办事处调解,本人只好向浏阳市人民法院上诉,法院原定2011年元月24日开庭,后不知何由推至3月9日才开庭,在庭审过程中法官态度暧昧,有意偏袒对方,也未作出明确宣判。
市长,我14岁丧母,从少年时就是家中的主要劳力,承担着整个家庭的责任和义务。作为一名遭受严重伤病的受害者,我却得不到有效治疗,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名普通公民,我却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我十分的无耐,也感觉到非常的无助,我的伤病怎么办?我的老父亲、妻儿老小怎么办?我今后的家庭建设怎么办?但我始终相信党、相信政府、相信天下自有公道,相信政府是一个为民请命、为民解难的政府机构。所以我特请求政府协调解决此事,给我一个公正的处理。本人也没有过多的要求和想法,只请求:
1、按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治好病;
2、按国家对工伤人员的相关法律和政策给予我合理的损失赔偿。
3、我从事劳务服务的对象是浏阳牛石出口礼花厂,所以我要求给予我治疗和赔偿的最终责任人是厂方老板。
justice同志:
你好!
来信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回复如下:
5月18日上午,主管信访工作的工委副书记、人大工委主任陈松权、综治办主任聂高明两位同志前往浏阳市人民法院找到民一庭庭长陈玉超同志、主审法官甘亚平同志了解姚义林与牛石出口礼花厂何定武、工程承包人刘贤武案件的审理情况。主审法官甘亚平同志介绍:2011年3月9日开庭审理此案时,原被告认为事实清楚,但被告对原告姚义林的六级伤残鉴定结果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法院同意了被告的请求,要求原被告委托双方都认同的上级司法技术鉴定所进行伤残等级重新鉴定。庭审后,市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曾多次联系刘贤武都未联系上,主审法官表示会千方百计联系上刘贤武,搞好伤残重新鉴定,尽快依法审理此案,做到案结事了。
感谢你的来信和对我工作的支持。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