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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门面租赁问题

2017-12-11 14:56:24发布36次查看
尊敬的市长:
您好!希望您一定要在百忙之中抽空看此封信!
我是雨花区砂子塘路门面的一位租主,代表这一条线门面的租主发此言.由于我等门面是属于市政府财政局,归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租金.我等门面是签三年合同,本月底刚好到期.长信投资管理公司说是市政府下的公函,政府门面公开招标拍卖经营权,门面由拍卖最高金额者所有,是委托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但我咨询律师,拍卖公司没有租赁经营权拍卖这一说法,只有拍卖门面权限,租赁权应该是中介公司负责.如果门面租赁由拍卖公司负责,岂不是会扰乱市场经济?我等也找长信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人沟通过,他们说他们只是执行者.决定权是市财政局,把此次负责权委托赛德拍卖公司.
这不是欺负我们老百姓不懂法律吗?我等并不是不同意涨门面租金,但如果有外人介入拍卖,谁能控制价格这局面?这拍卖过程中漏洞太多,对我等原租户不公平.(举例说明:例1,我等入租前大多数门面是转让过来的,花费了一笔几万到十多万的转让费及装修费,现对外拍卖,我等跟外来人并不在同一起拍价上,对我等是极不公平.例2,我等门面有几户都是相同行业,如果拍卖价格不一样,也代表租金不一样,如果有谁眼红谁,把对方价格抬高,同行同面积租金就不一样'),价格太高我等无法接受,也无法经营.如果拍卖结果价格比我们对面或者周边价格要高很多,我等是不是可以说政府欺诈我们老百姓?因为我等对面门面也属政府门面,他们没有拍卖租赁权这一说法,只是涨租金.还有一点也不把我们老百姓当人看,不是合同条款,租金等都要双方协商吗?为什么政府就不同,不管老百姓愿不愿意也不管同不同意合同上的文字,出份合同就让我们签,不愿签就不租给我们.我等没一点发言权,只能无条件遵守.
明天就要拍卖了,如果真的超过我等不能接受的价格,我们应该有维权而闹事吧!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门面)公开招租问题的回复
(市长信箱回复)
missliu您好:
5月4日收到市长信箱转来您“关于长信投资管理公司门面租赁问题”的信件,我中心高度重视,现对您信件中反映的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一、关于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基本情况
为规范我市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管理,消除部门利益,遏止小金库,防止腐败滋生,杜绝资产“寻租”现象,实现资产规范有效经营并归集资产收入,根据《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实施办法》(长政办发[2011]1号),我市全额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全部归集划拨到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原长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实行统一规模经营,其中出租资产(门面)按照《长沙市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租赁管理办法》(长财公产[2011]55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规定由我中心委托政府采购定点的拍卖公司实行公开招租,以竞价方式由价高者得,操作依法依规,严格按程序办事,其中招租方式、租赁期限、招租底价等都必须先报批再实施。
二、本次门面(含砂子塘)招租情况:
砂子塘等处门面租赁竞拍会已于2015年4月22日由湖南赛德拍卖有限公司成功举行,标的全部拍卖成交,其中大部分原承租户竞得了。这是您在此前写来的信件,我们感谢您的理解和积极参与的同时,将您此前提出的问题给予答复。
三、针对您提出的疑问的答复:
疑问1、“拍卖公司没有租赁经营权拍卖一说,只有拍卖门面权限,租赁权应该是中介公司负责”。
答复:《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拍卖法》第七条: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不得作为拍卖标的,门面的租赁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买卖的物品或财产权利,因此,门面租赁权的竞拍是合法的,何况拍卖公司就是中介公司。再者,“租赁经营”既是针对承租人而言,也是资产权人经营方式之一,是区别于委托经营、投资经营等方式的一种经营活动。
疑问2、“拍卖的漏洞太多,对我等原租赁户不公平,如门面转让费用问题、同行抬价问题。”
答复:首先竞价拍卖过程是合法、合规的,不存在漏洞之说。事先批准的租赁底价仅为标的保留底价(即不到底价不成交),最后竞拍成交的才是市场认可的价格。公开竞价提高门面原有租赁价格,属于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实际上根据拍卖公司的市场调查,原租赁价格大多均低于市场价),而竞拍者的最后出价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确认成交就必须签约,否则也要追究违约责任。其次若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就会出现权力寻租等腐败现象和暗箱操作等漏洞,也对更多希望取得门面租赁经营权的市民不公平。随着国有资产管理的进一步完善,那些找关系、搞暗箱操作、低价定向出租的现象将杜绝(当然您是懂政策、觉悟高、讲道理的承租户)。再次,关于门面转租费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我中心从未认可,属于原租赁户的个人经营风险,应由个人自行负责。
疑问3、“价格太高我等无法接受,也无法经营”、“门面租赁由拍卖公司负责,会扰乱市场经济”
答复:首先这些门面均属国有资产,出租时须遵循国有资产有关规定,并应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即效益最大化。同时成交价是在招租底价(具体由我中心根据门面商圈、所处位置,通过网上询价和市场调查等初步确定并报市财政局审定)的基础上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以市场接受价为准的,是符合市场规律的,也与周边市场价格相当。加上不同门面位置朝向、面积差异、装修风格档次及个人喜好等原因,即使同地段门面出租价格有所不同也属正常,因为最终是通过“举牌竞价”来确定的,是由市场决定的价格。因此租赁户应在竞价时慎重考虑,谨慎出价,自行把握与承担高租金竞得门面带来的经营风险,出不出价、怎样出价都由其自行决定,但一旦竞价成交,则必须履约交款(就像买股票一样,应谨慎入市,盈亏自担)。另外由于上述门面在划拨移交我中心统一经营管理之前,原出租部门(单位)基本未通过公开招租程序,大多低于市场价出租,有的甚至以费抵租“零租金”,既得利益者当然希望保持低租金永远持续的模式,但这在新常态下的国资管理中必须得到根治,不可能再“乱”下去。诚然,对公开竞价招租、价高者得的模式,原承租户也将有个心理上的适应过程,为此我中心将在坚持依法依规公开招租原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其次,通过公开竞价的拍卖方式是国有资产使用管理中的有效途径,最能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只要符合公开招租条件、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或法人都可以参与公开竞价,这是国有资产规范管理的行为体现,不是扰乱市场经济秩序而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其中触动个别某些承租人的利益在所难免。若竞得人无法接受成交价,又不愿放弃门面租赁经营权而未能按成交确认书与我中心签订租赁合同,则可按规定将门面作为流拍收回后重新对外公开招租。
当然,您和绝大多数原承租户都是能理解并会积极配合的,还有少数不能理解的原承租户,请您配合我们一起做好劝解工作,感谢您的支持的同时,我们也虚心接受您等租赁户的监督!
长沙市公共资产管理中心
2015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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