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沙大病补偿追补办理需要提供7分资料,4--6项为:
(4)医疗费用发票原件。已在市、区医疗保险机构报销的参保病人提供《长沙市城乡居民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支付单》
(5)费用汇总清单
(6)长沙市城乡居民参保病人住院结算支付单
我在小孩去年住院三次,已经无法找到所有的资料,包括一张发票和费用汇总清单,我想问,可以用发票复印件代替? 资料(4)所已报销的病人提供《住院结算支付单》,是不是只需要提供住院结算支付单,不用提供发票了?
大病补偿追补是一项很好的惠民政策,在政府大力提倡简化行政审批的前提下,可否简化追补办理流程,我们是社区工作人员打电话告诉我们可以申请大病补偿的,这说明社保局有我家小孩的主要资料花费等,满足条件才告诉我们申请的,而发票和费用清单只是为了证明我们确实花销了这么多钱,实际上社保局的数据库是有这方面的数据的。
而湘潭市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追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http://www.xtrs.gov.cn/export/sites/xthr/_content/tzgg/shbx/ylsy/2016022901.html,中说明,申报资料:享受大病保险的人员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本人的银行存折复印件、出院记录或疾病诊断书、医保卡。这继续相比芙蓉区社保局要求我们提供的资料简化了很多,也更容易提供,更加人性化。
为什么同样是根据湖南省卫计委、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湖南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做好2015年度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工作的通知》,不同地方需要提供的资料大不相同?
现在医保结算都是在医院实时结算的,也不需要我们提供一项项地证明,为什么大病补偿追补需要提供格式各样的证明材料,而这些证明材料社保局的数据库里面都是有的。
我希望:
1如果发票原件确实丢失,可以用复印件代替?
2费用汇总清单实际上是医院打印的用药清单,真实意义不大,可否不用提供?
“陈林”网友:
您好!您的信件《2015长沙大病补偿追补办理》(信件编号169492)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一、根据财务制度规定,发票复印件不能作为入账凭证。因此若原始发票遗失,不能用发票复印件代替。
二、大病保险补偿范围为医保目录内费用,提供费用汇总清单的目的是区分目录内、目录外费用,以便结算。
因湖南省的大病保险文件仅对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水平等进行规定,具体操作各地有所不同。根据我市有关规定,需提供的资料较为详尽。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