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晚上六点多钟在梅溪湖骑龙小区有商家架设高音喇叭做产品宣传,噪音严重扰民,我在18:49投诉到城管平台,城管执法队员19:37到达现场,告诉我,村委会同意了,要我找村委会。我告诉他,不管谁同意的,噪音扰民是违法的,你们应该执法。其后,城管在20:40增派执法队员到现场,噪音减小了。一直到21:37活动结束。城管在此次执法过程中,态度是积极的,执法是不力的(期间,城管一直强调执法的难度)。给我的感觉是在区别执法,城管对小商小贩的执法是有力的,现在违法主体(假设是村委会同意此次活动)换成村委会,基本是放弃了执法,如此区别执法,法律的尊严何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何在? 最后给市府一点建议:噪音对人的危害一点都不亚于空气质量,长沙的噪音污染也相当严重,现在长沙的空气有人管了,能不能让有关部门把噪音也管起来!
你好,信中反映问题我区已责成区城管综合执法大队调查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