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的疑问
依据国务院1981年公布实施的《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规定,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本规定探望父母待遇。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对此作了解释性规定。迄今为止,国家和湖南省的规定均未明确废止,仍具有法律效力,探亲假是属于职工的一项基本权利。
作为一个在湖南省长沙市事业单位工作的外省人,正是因为出于对长沙这座城市发展的认可,才选择定居于此。做出这种选择的现实就意味着远离双亲,与父母团聚的机会屈指可数,无法在父母面前尽孝。看着父母日渐老去的背影,内心更多的是愧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正是为了解决异地工作的年轻人探亲需求无法满足的困难,其中明确规定了可以享受探亲假的主体、条件和期限。现今很多省份,同一省份的不同城市,同一城市的不同区县甚至同一区县的不同单位对规定的解释都不一致,造成部分单位职工探亲假正常休假,部分单位职工休探亲假却得不到批准。我所在单位把个人休探亲假的请示推给区组织人事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是区里没有休探亲假的先例,不会开这个口子,在此,特提出以下几个疑问,请有关权威部门答复。
1、《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里的公休假日是否为周六、周日两天。2016年8月9日长沙市财政局对探亲假路费的市长信箱回复中曾举例说明:某干部在长沙工作,但父母、配偶常住西藏、新疆等偏远省份的偏远县(市)乃至偏远乡镇,仅周六、周日两天的公休假日无法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即“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规定对这类干部职工仍然符合。因此,部分符合条件的职工仍然有享受探亲假的权利。而我区组织人事部门的说法是公休假日包括清明、端午、中秋等小长假,在此请予以解释明确。
2、探亲假往返交通工具是否有一定限制。根据《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制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的若干问题的意见》(劳总险字〔1981〕12号)文件中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所称的“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财事字〔1981〕113号)文件中第二条规定: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轮船的,报四等舱位费;乘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凭据按实支报销。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范围和乘坐条件,由各省、直辖市自行规定;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起止站的直线公共电车、汽车、轮渡费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机动车辆的开支,应由职工自理,不予报销。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直线车、船票报销,多支部分由职工自理。其中明确规定了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而我区组织人事部门的答复是现在可以乘坐飞机探亲完全可以满足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的需求,与国家规定的精神背道而驰。在此,请有关权威部门予以明确探亲可乘坐何种交通工具。
3、我咨询过长沙市其他区在政府部门工作的人员,为何岳麓区、天心区同系统外省职工可以正常请休探亲假,而我区却以各种理由百般拒绝,长沙市有无一个指导性文件统一各区请休探亲假的标准,还是由各区根据领导的意愿自己决定。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探亲规定》公布施行后具备探亲父母条件的已婚职工每4年给假一次,在这4年内的任何一年,经单位领导批准即可探亲而我单位作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参公事业单位,请问领导有无批准探亲假的权力,为何单位不愿甚至不敢批准,要把皮球踢给区组织人事部门。
4、以某单位正式职工举例,老家为山东省某县级市下面的农村,从长沙乘坐交通工具回去,以火车举例,长沙市至该市的火车共有两列,k1074和t180,均需到济南市中转,单程需要20小时左右。高铁开通之后,长沙市至该县级市高铁有一列,单程需8小时40分。上述两种交通工具均无法达到利用周末两天时间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半天的条件,即使勉强达到,以常理判断,试问谁会花费1500元的往返高铁费用就为了在家里住一晚上。请有关权威部门明确该名职工是否享有探亲假的权利。
作为一名基层职工,我不请求特殊对待,只是争取属于一名老家在偏远异地省份人员的基本权利,我可以不要求报销探亲路费,但请赋予我自主决定是否可以探亲休假的自由。我区组织人事部门的回复无法让我满意,即使不可以休探亲假,我需要一个可以让我心服口服的正当理由。我单位还有若干类似情形和诉求的同事,有异地省份职工,有夫妻异地军属,政府部门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部门的工作人员也应该得到应有的关爱。请市领导和有关权威部门重视一名基层员工的呼声,答复为盼!
附件1:关于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是否可以享受探亲假的疑问.docx
目前,长沙市机关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的文件依据主要是《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国发〔1981〕36号)、《湖南省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湘政发(1981)47号)等文件,根据政策精神,结合您反映的具体情况,回复如下:
1.公休假日应包含周休息日;
2.对探亲往返途中乘坐交通工具的有关事项并无明确规定;
3.职工申请探亲假应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意即可探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