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市长、市政府办公厅
我原住在美丽的湘江河畔沿江大道326号,为了支持市政建设,于2010年5月拆迁,享受了政府五万元的货币补贴,由于丈夫过早离世、家庭困难,只能用拆迁款和货补在离市区很远的地方-洞井买了一套66.76的住房,原住在热闹的市区现住在偏避的小镇实在是不习惯,这些我都不说,最让我不懂是以下的事 情:
我婆婆于今年3月去世,按法律我继承了我婆婆房产的十六分之一 的房产权,我到房产局办手续时他们告诉我是 “不能办”,要办必须先退五万,我说我不是将我的房子卖掉也不是再购房,我是继承产权,为什么要退 五万,她说是按文件办事,我就来到了办公室,他们说是按长政办发(2012 )37号 第六条 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 说我的情况是属于文件上所指的“等原因” ,我说我继承的房产可能还不值五万,他们就说那你就放弃继承吧。
我丈夫去世得早,自己又很早下岗,后来又遇到了拆迁,一直都比较困难,好不容易得到了一点点遗产,却因为当时支持政府行为享受了五万元的补贴而不得不放弃继承,这是什么世道,我要是 没有拆迁我就能很顺利的办好继承房产手续了,我真不得其解,难道我当时支持拆迁是错误,给自己带来了后患。
深夜了,我还在继续翻阅文件,长政办发(2012)37号文件是根据国发(2007)24号文件、建住房(2007)258号文件、建保(2010)59号以及(长发(2008)16号文件来制定的。我在认真阅读文件中看到的是:24号文件中“三、已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适房由政府按规定回购。 (2010)59号文件中“(十)已购买了经适房的家庭,再购买其他住房的,必须办理经适房退出手续,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已购经适房的完全产权。在(2007)258号文件 和(2008)16号文件中未见这方面的规定 。
请问长沙市政府在制定长政办发(2012)37号文件时,说是按照以上文件所制定,但我们清楚的看到的是指“将经适房上市交易或者是再买住房”的行为,而我不善于这个范畴,再说长沙市政府为什么在以上国家文件中规定的基础上再加大加宽范围: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发生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这中间的“等原因”又是指那些原因,包括了继承产权吗 ? 你们制定这样的文件就是变相的剥夺了公民的继承权,试问是谁给你们的权利来制定这地方性文件?你们这样的文件制定出来 后又有多少公民的权益被剥夺 ?
请市长及市政府办公厅能解答我的疑问,解决我的困难,让我能顺利办好房屋产权继承。
敬礼!
韦韦同志:
您好!感谢您的来信!现对您来信中反映的问题回复如下:
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严格执行住房保障政策规定的通知》(建保〔2012〕102号)第五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通过购置、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其他住房,不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退出经济适用住房,或者通过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取得完全产权。
二、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继承、受赠等原因取得其他住房的,不再符合我市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政策规定的保障条件。据此,《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长政办发〔2012〕37号)第六条规定:利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住房的,如再购买其他住房或因赠予、法院判决、购房人婚姻情况变化等原因取得其他产权住房的,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未退回政府补贴的,市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得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三、根据长政办发〔2012〕37号及有关经济适用住房政策规定,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买的房屋,其产权性质为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其上市交易不受上市年限限制,上市交易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补贴款项,也可由产权人全额退回补贴款项后,取得完全产权。并且其取得完全产权或上市交易的办理程序均须购房人(产权人)提出申请。
对于您来信所述使用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购房后继承其他房产的情况,按照政策规定,您继承其他房产时须全额退回政府发放的5万元补贴款,也可以按规定申请上市交易或取得完全产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