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领导:
我叫陈素芬(15173150025),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村月塘组人。我和女儿姜欢宸依法都具有白马村农村户口,我女儿姜欢宸在2011年10月已经具有白马村户口,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根据《宪法》、《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该平等地享受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力和承担义务。尤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而月塘五组征地分配方案在2012年8月18日才讨论决定,我女儿姜欢宸在此日期之前已经具有该村农村户口,所以依法完全具有享有白马村月塘组征地补偿款的资格。
并且根据法律的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月塘五组村民会议决议依法确定了分配方案。根据白马村月塘五组征地分配方案,我女儿姜欢宸完全符合此分配方案中对人口和户口的资格要求,且姜欢宸是独生子女,所以享有双份是应该的。
根据月塘五组分配方案及其明细表,月塘村五组每人的征地补偿款为6528元/人,因而姜欢宸的征地补偿数额都应该为13056元。但月塘村五组在分配的时候无故拒绝支付应有份额。就现在在宁乡人民法院、长沙中级法院,法院代表行使法律的部门都按村组民的个人说法裁定,明知对方所提数条皆无法律依据,户口登记不能证明身份资格,法治社会国家,还作出如此有悖于法律的判决。权利是国家赋予的,不但有权,而且受宪法保护的同时还受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保护,村组所说无权、无资格已属荒藐无稽之言,法院代表行使法律的部门,尚如此不知法不明法,如此错判岂不非视国家宪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如儿戏乎?国家威严何在?世间公道何在?
身份、户籍、承担义务、享有土地所有权等等一切的事实原由,请求调查查实,能完全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秉公审查,维护国家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还我一个公平公正的结果,维护我女儿姜欢宸的合法权力和权益。
我数月来数次向各上级部门反映,希望能合法合理解决如上事宜,但直到现在,还是没有一个合理的解决方案。习总书记在十八大报告,依法治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国家政府一切为民,着实解决好人民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解决好农民的土地征收的利益问题,努力让人民过上更好生活。因而只好向各位领导前来报告,请求解决我女儿姜欢宸征地补偿款问题。
祈盼
由衷的感谢!
报告人:陈素芬
2014年11月18日
一、基本情况
陈素芬,女,汉族,1981年11月2日出生于宁乡县白马桥乡白马社区月塘组,1995年第二轮土地承包调整时分得本组集体田地。2011年2月,陈素芬与宁乡县资福乡姜林结婚,出嫁后陈素芬户口一直未迁出本地。2011年7月,陈素芬女儿姜欢宸出生,姜欢宸户口随母亲落在了本地,且于当年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2012年初,因项目建设需要,月塘组被征用了部分土地,月塘组五组通过村民会议,于2012年8月制定了《征地款分配方案》。在本次征地款分配中,陈素芬本人足额分配了征地补偿款,其女儿姜欢宸不享受征地补偿款分配。2013年,陈素芬以其女儿户口在本地,理应享受分配为由,将月塘组告上法庭,2013年7月2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欢宸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陈素芬申请再审,2014年5月20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驳回其再审申请。
二、回复意见
陈素芬所反应的其女儿户口落在本地,而未享受本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待遇的诉求,经县法院判决、市中院裁定被驳回,政府应对法院的判决和裁定予以维护。
白马桥乡人民政府
2014年12月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