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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票

2018-4-8 0:42:33发布23次查看
我上次在接受交通违章处罚时,里面有一项给的是服务、娱乐业定额发票,盖的是长沙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财务专用章,没有注明收费项目,也没有注明时间。根据相关法规规定:交通罚款应通过银行上缴国库。请问这样收取现金的情况属于违规收费吗?
你好,感谢你的来信。按照湖南省物价局“湘价费(2006)71号文件”规定,长沙市交警支队向交通参与者即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车主收取交通安全协管费,截至2008年12月31日。 信访人是在2007年或2008年办理处罚业务时收取的驾驶员、车主的“安协费”90元,此票据是从交警支队财物室领取的。款项也全额上缴支队财物帐户,再由支队上缴市财政非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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