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生命怎能如此对待?
请领导还我们外来务工人员一个公道!
我叫熊金英,与爱人谢全清都是湖南永州人,迫于生计1991年开始外出打工。2005年来到长沙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后勤集团从事保安保洁工作,爱人谢全清也先后在中南林业科技大学环艺林大家具厂、长沙黎托乡侯照村私人家具橱柜厂以及长沙新开铺建民家具厂从事木工工作。我跟爱人外出打工将近20年,再苦再累我们都携手走过,但2012年11月11日一场车祸给我们原本一个幸福的家庭带来了毁灭性的打击。
一、事因
2012年11月11日19点30分左右,在长沙市天心区木莲路(木莲冲变电站,和庄小区前),一辆牌照为湘la1819的宝马车(三年未年检、没买交强险)由西往东超速行驶,撞上前方同方向行驶中的立马牌电动车(长沙市城区电动车行车证编号为:长沙240946),将人撞出30多米远,电动车主当场倒地七孔流血,后被120送到长沙市中心医院进行抢救,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认定书:责任相等
天理何在?公平何在?作为外来务工者且无钱无势的弱势者谁来还我们一个公道正义?
试问:宝马车3年无年检,无强制险上路行驶撞死了人责任如何相等?
试问:宝马车将人撞出30多米,车速到底是多少?为何无说明?责任如何相等?
试问:宝马车将人撞出30多米,现场无刹车痕迹?为何只是轻描淡写的一句措施不当?责任如何相等?
试问:宝马车主是否酒驾?是否服用违禁药品?为何完全只字不提?责任如何相等?
试问:我的正规有牌照电动车为何不经求证就给出无牌的结论?责任如何相等?
试问:这样草率的判断结论如何服众?
跪求各位领导帮帮我们这个失去顶梁柱的破碎家庭,帮帮我这个无权无势的弱女子,帮帮我84岁的老母亲,请还我们外来农民工一个公道!!!
熊金英携全家叩谢
2013.2.28
回复:您好,感谢您的来信。
2012年11月11日19时50分许,蔡麟驾驶湘la1819号小型客车沿木莲路由西往东行驶至木莲电力110kv变电站路段时,恰遇谢全清驾驶电动车同方向在前方行驶。由于蔡麟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未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的机动车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加之谢全清驾驶电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导致两车相撞,造成两车受损,谢全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天心交警大队值班民警在规定时间内赶赴现场进行勘查。到现场后发现报警人即小客车驾驶员蔡麟神态举止正常,精神状态良好,且无酒气以及神情恍惚的情况,无酒驾及毒驾嫌疑。其间,蔡麟与城管维护护栏的工作人员因护栏损失情况有所沟通。20时35分许现场勘查结束,经过调查取证及各项检测,我队于2013年01月18日作出调查报告,并经请示支队122大队以及召开交通事故认定意见讨论会并记录讨论意见,报经领导审批后于01月19日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蔡麟驾驶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未购买第三者强制责任险的车辆超速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七条及第四十二条之规定;谢全清驾驶非机动车未按规定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认定蔡麟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谢全清承担此次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2012年11月13日17时许,谢全清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4日,经双方要求,天心交警大队对谢全清死亡赔偿召集双方协调,14日、15日两次协调均未达成协议。16日下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蔡麟赔偿死者谢全清家属人民币四十七万元整,并于11月20日和12月16日分两次付清,在首次支付20万元之后,蔡麟就以死者家属在协调过程中无理取闹为由拒不支付剩余的27万元,但要求死者家属上诉法院,并表示法院判决赔付多少就赔付多少。经天心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多次工作仍无效果,天心交警大队办案民警只能将起诉途径告知死者家属,并再三催促死者家属向法院申请财产诉前保全及提起诉讼,并介绍律师提供帮助。
在本案办理过程中,天心交警大队对事故事实的调查取证合法,并在时间限制内将各项检测、检验结果告知双方,对于事实认定清楚(因死者家属一直不能提供电动车证件,且现场并未发现电动车号牌,所以认定电动车无牌),引用法律条文合适,事故责任认定清楚,各项告知、调解等工作均依法履行,赔偿款项未及时到位系当事人不履行协议造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