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胡市长:
您好!
我叫邓红江(身份证430181197708183312),男,现年37岁,家住浏阳市洞阳镇洞阳村街上组。1999年8月毕业后,我和2个同乡一同被分配到洞阳镇政府。当我满怀喜悦到镇政府报到时,却被时任书记廖红兵和熊绍兵告知安排在某企业单位当工人,并以已分配为由扣押了浏阳市政府分配办的派遣单,对此,我表示质疑。此后,我多次到镇政府询问工作分配情况,却没有得到任何回应。这一过就是十五年。
在寄希望获得这份工作的同时,为了维持生活,我开始了在某企业长达15年的打工生涯。直到2013年7月份,事情终于有了转机。那天,我去洞阳镇政府办事,无意中发现我和2个同乡的名字都被公示在洞阳镇政府在职人员的榜单上,我感到非常震惊。于是,我就用手机拍下了此份榜单有关内容,不料却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发现,五、六名工作人员企图强行阻止我拍照,并马上撕碎了公示榜,但榜单的详细内容已被我存入手机中。
为了证实我是不是在编人员,我立即到浏阳市编委查询此事,终于找到事情的真相:从1999年至今,本人一直被不明不白挂靠在洞阳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企业服务站(有照片),属在编不在岗人员,享受财政拔款相关待遇。而我竟然对此一无所知,从来没有领过一分钱财政工资,也没有享受过其他任何应有的待遇。
近日,全国开展人事编制清理,2014年6月23日,我终于接到洞阳镇政府的上班通知书。然而,此时的我心里非常清楚不能再去上班了,因为我妻子于2011年生下了第二胎。但如果我一开始就知道我的身份是镇政府在编人员,我绝对不会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更不会生二胎。
我本是一个农村娃,本想通过勤奋苦学来改变自己的命运,万万没想到今天会面临这种进退两难的局面,我该何去何从?谁又该为此次事件负责?请领导明查:
1、谁对我的命运巨大改变负责?我本是干部,自己没有任何过错,现在却成了一个四处打工的打工仔,本来我应该走上一条与现在完全不同的人生道路,是谁剥夺了我作为一个国家在编工作人员的工作权利?这其中的损失谁来买单?
2、十五年来,洞阳镇政府隐瞒我的干部身份、不安排我上班是导致现在这一切的根源,而我违反计划生育在后,没有因哪有果?计划生育使我受到了惩罚,那么,政府的违法行为又将受到什么样的惩罚?难道又呈现古话:“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
3、十五年来,是谁给予洞阳镇财政所的权利,将我的名单造册上交市财政局?套取了国家财政工资?这些钱流向何处?还是被某些人贪污、挪用?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情况,是谁在操纵、谁在纵容?这不是简单的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渎职,极有可能存在权钱交易黑幕或不正当利益输送,冤有头、债有主,强烈要求纪委进行深入调查,还我公道!党中央现在“打老虎”与“拍苍蝇”双管齐下,人民群众举双手赞成,殊不知乡镇基层某些“苍蝇”玩弄手中权力,鱼肉百姓,胡作非为,引起群众公愤,如不及时消灭这些“苍蝇”,党中央反腐成效可能会大打折扣!
4、十五年来,我的干部考核报告都是由洞阳镇政府工作人员代写、签名,并上交。镇政府组织办一直向我隐瞒情况,致使我的知情权受到严重侵害,这种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行为,是谁在操纵、谁在纵容?我即使是一个普通农民,也应该有知情权,何况一个基层干部?希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还原事件真相,给我一个详实的答复。
5、据我了解,浏阳市各乡镇都有类似的案例发生,导致这种事情普发,浏阳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和部门是否也有失职?
申诉人:邓红江
电话:15074922885
补充说明
以下是各主管单位人员的回复,我对所回答内容非常不满:
1、洞阳镇纪委书记刘恋:这件事与她(他)们无关,是历史遗留问题,现在是在积极为我解决。我想问:她于2011年当选纪委书记,主管纪律、人事等,是渎职还是故意隐瞒?还是想继续套取国家财政工资?浏阳市早在2012年前就出台过《关于制止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不在岗杜绝吃财政空饷的通知》,难道她真的一点也不知道我的情况吗?2013年7月被我拍下张贴的公示榜上还在隐瞒真相,岗位编制一栏居然把我列为“其他”,而其他人员都是“在编不在岗”或是“在编在岗”人员。一开始说我的财政工资称之为人头经费,用于办公。现在又说都在洞阳财政所原封不动,等我去领。这个谎言是不是太可笑了?15年来,领导换了5、6届,不但没开除我,还为我违法套取国家财政拨款。就算是无法联系我,为什么这些工资不上缴市财政局或者开除我?按这种逻辑:那些贪官污吏只要将赃款原封交出就可以不追究任何责任吗?现任领导把自己撇得那么干净,如果不是这次国家政策严格落实到位,难道不会和上几届领导一样一直隐瞒下去吗?如果这个政策一辈子都没落实,现任领导不会想到去清查和证实,难道我要做洞阳镇政府一辈子的冤头鬼吗?
2、纪委接待室王君的神回复:(1)吃空饷是指我本人没上班而拿了财政工资,才叫吃空饷;现在是洞阳镇政府拿了我的财政工资只能叫人头经费,不能称洞阳镇政府吃空饷。按照她的意思:我的财政工资被吃了空饷,难道还是理所应当的事情吗?这么说浏阳市纪委发的【浏纪发(2014)19号】文件第6页第(六)条关于在编不在岗“吃空饷”等违反工资政策问题该如何解释?(2)她说我们当时分配时是有政策可以安排在企业上。我问她:请你找出当年的文件给我看看,既然安排在企业为何编制在洞阳镇政府?她无言以对。(3)关于我反映的洞阳镇政府15年来有人代写“干部年终考核表”一事,她回答我是无证据瞎猜,否认此事。请问15年来如果没有“干部年终考核表”凭什么发放我的财政工资,这是谁的过错?难道上级各主管单位不用核实就可以通过吗?这种现象洞阳镇政府就有3个人,其他镇也有,整个浏阳还不知有多少个被蒙骗的无辜人?(所有对话均有录音为证)
3、【浏纪发(2014)19号】文件标明:“市人社局为牵头单位,负责全市在编不在岗和“吃空饷”问题专项治理整改工作的牵头组织、指导、协调、督查工作;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涉及违规违纪案件查处工作;市财政局负责违法规定发放工资问题资金收缴工作;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但是纪委不同意介入,既然由浏阳市纪委、组织部、编委、监察局、财政局、人社局六部门共同的文件都不能够执行,那么该文件精神又有何意义呢?现在不仅仅是吃空饷的问题,还涉及到部分领导干部虚报冒领财政拔款,纪委难道不应该介入调查?强烈要求纪委对此事追责,并将对当事人的处理结果以书面回复给我一个交待!
4、浏阳市编委办某领导回复:我们只管登记、在编、进编与离编,其他一概不管。彭要政科长答应为我这件事跟洞阳镇政府协商买满前15年的养老保险?【浏纪发(2014)19号】文件明确规定:“返岗前,必须按政策缴足其离岗期间应缴的社会保险”。既然这样,何来协商,这是政府必须为我缴纳的。洞阳镇政府以我的名义虚报冒领财政拔款己经侵犯了我的个人权益,政府违法也要付出相应的代价,承担后果,否则又怎能取信于民?除了缴纳社保之外,强烈要求政府给予我相应的经济补偿,绝不能不了了之。
5、浏阳组织部一工作人员看到我的报告:她说还是要找人社局解决。
6、浏阳人社局冷长征科长回复:当面说要为我与政府协商解决,可是我从洞阳政府领导听到的是人社科要开除我。请问我违反计划生育是2011年,开除我为什么不是在三年前,而是现在呢?这十五年人社科都干嘛去了?既然因为我犯法要开除,洞阳镇政府99年至上届的失职领导是不是也要受到法律制裁呢?你们的渎职该怎么办?都是些足不出户的干部,从不下乡调查就轻易下结论。
7、浏阳信访局回复:涉及干部问题,我们不受理,请送至纪委。
以上内容有凭有据,我要向洞阳镇政府讨个说法,请市委书记、市长还我公道?
邓洪江:
你好! 关于你在长沙市市长信箱反映“一个被蒙骗了十五年的在编不在岗镇政府工作人员的不幸遭遇”的问题,我镇特别重视,经安排专人对此事件进行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及简要经过
经了解,1999年8月,你和邓秀丽、王敏三人为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到洞阳镇政府(原洞阳乡政府),根据当时安排,你和邓秀丽安排到丰日电气公司上班,王敏安排在一水泥厂上班。近年来,你们几乎未与单位联系,也未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据到市编办查阅相关信息显示,2001年4月,你们三人编制明确为镇企业办编,并于2002年4月转为编外管理,事由为自谋职业。现编制情况仍为安全生产监督与企业管理服务站编外管理人员(机构名称异动属全市统一变更)。经几次查找,你们三人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人才交流中心都查无档案。
2013年6月,根据市编办《关于印发浏阳市开展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和事业单位预分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要求,对在编人员(含编外管理及在编不在岗人员)情况进行了全面摸底上报,并如实公示,其中包括你本人不在岗人员的编制情况。
2014年6月,根据浏阳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关于印发的通知》(浏纪发[2014]3号)文件及全市专题会议精神,经党政联席会研究,根据政策要求,决定通知在编不在岗人员回单位上班,并通知了你本人。在分配具体工作岗位时,根据党政会要求,组织计生办、派出所等职能部门对所有在编不在岗人员离岗期间进行遵纪守法方面的情况核实。经镇计生办核实,你于2011年6月18日违法生育第二胎,被洞阳镇计生办查处并征收了部分社会抚养费。考虑到情况的严肃性及严重性,镇党委当即通知所有应回岗的人员召集会议,当面核实所有人员的遵纪守法方面情况,你本人没提出有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之后单独将你留下,与计生办人员共同再次核实,你承认属实。
镇党委政府多次将情况向市委组织部、市编办、人社局等单位进行汇报,咨询解决办法。并多次与你进行沟通交流,协商相关遗留问题的解决。
二、初步处理情况
根据市编办、人社局等相关部门的解释答复,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初步处理意见如下:一是因正在协商解决其违反计划生育情况相关遗留问题,暂没有安排具体工作岗位没有从事具体工作,根据通知回单位时间,从2014年7月开始,发放你的基本工资。二是根据市人社局答复意见,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超计划生育的给予开除处分,拟按程序办理开除手续。
浏阳市洞阳镇人民政府
二o一四年八月二十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