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莲冲路拆迁批文是2009年政国土字1474号?过了有效期。而且木莲冲路拆迁,上门的工作人员说安置土地已由区国土局划拨到红星村,但却不准我们在自己的两安地上建房。请问市国土局,他们这样做合法吗?
ernest11:
您好!您的来信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查询,档案资料(2009)政国土字1474号是2009年第七批次中建彩虹公寓项目,其中有部分规划路幅用地是木莲冲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征收审批单没有明确规定有效期,故没有审批单过期的说法。你所说的上门工作人员说安置土地已由区国土局划拨到红星村,没有这一说法,区国土局没有划拨土地权限,划拨土地必须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同意后市国土局才能划拨供地。根据《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令第103号)规定,区、(县、市)人民政府为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实施主体,市内五区采取集中安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