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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芙蓉区火炬村违法征地问题

2018-4-1 18:22:42发布12次查看
关于长沙市芙蓉区政府违法侵占、非法转让火炬村集体土地
严重侵害农民利益的信访书
我们是马王堆街道火炬村的农民,就芙蓉区政府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其他法律、法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关于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行为的通知》(2011年3月17日 中纪办﹝2011﹞8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严格管理防止违法违规征地的紧急通知》(国土资电发[2013]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4〕29号、中央一号文件。违法违纪征收火炬村集体土地、意图强迫芙蓉区火炬村被拆迁村民接受极其不合理的补偿标准、不公平的安置方案,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向你们进行举报。
在没有实际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2014年9月16日,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发布<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字2014第12号—第17号),对我们的集体土地进行征收。
按照征地补偿程序:拟征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土地调查红线确定后、征地方案依法报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征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组发布预征地公告。发布预征地公告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进行调查登记。调查结果应当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确认。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集体土地上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14〕21号) 明确规定: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提高征地拆迁工作透明度
(四)切实做好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听证工作。征地报批前,各地应及时将拟征收土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申请听证的途径、联系方式等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和其他权利人。告知工作应采取在村和有征地拆迁事项的组内醒目位置张贴公告、进村入户送达、在政府门户网站上公告等有效方式,尽可能扩大被征地群众的知晓面。对涉及房屋拆迁的,应将公告送达或张贴至拟拆迁的具体农户,并通过拍照、摄像等方式留存依据。在开展拟征地告知的同时,须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代表共同确认。被征地农民要求听证的,应及时按程序组织听证,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要求。用地报批时,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说明拟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工作的组织方式和过程,对程序不到位、告知确认等工作不落实的,不予通过用地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八条 无权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批准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非法批准征收、使用土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衡阳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将农用地一次或者分批次转为建设用地的,报国务院批准;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十九)严禁闲置土地。农用地转用批准后,满两年未实施具体征地或用地行为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
第十四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文件有效期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经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湖南省征地程序暂行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批准文件有效期为两年。农用地转用或征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州、县市人民政府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对于芙蓉区政府违反程序征收土地问题,我们依法向长沙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公开信息显示:第14号公告计征收土地142亩,没有征地红线图、征地报批资料,也没有国务院审批文件,涉嫌伪造批准文件。该宗土地于2003年10月17日,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长沙市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该宗土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公告>却在2007年3月27日和2007年10月17日发布,现在再次发布。《长沙市土地使用权挂牌交易成交确认书》显示:该宗土地于2005年元月19日16时挂牌期限届满。竟得人为:长沙东方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长沙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同日,由长沙市国土资源局作为出让人,长沙市宏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受让人,再次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同一块地,两次合同的总面积不同。以上情况火炬村村民在申请信息公开之前根本不知情。由原芙蓉区政府彭再魁副区长操作(彭再魁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50万元,追缴其违法所得332万余元,上缴国库)。明显属于官商勾结、暗箱操作。(现在征地的建设单位为芙蓉区城建投资公司,该公司在芙蓉区政府历次违法征地及彭再魁受贿一案中扮演重要角色。)
第13号公告的地块,原本规划为长善垸大堤生产安置用地,已于2009年被湖南省高检违法违规侵占,建设为华天酒店和商品房出售。
第15—17号公告地块为政府留地,搞浏阳河产业风光带,属于商业开发。
第12号公告的地块,除部分为村民高层安置外,其余不知芙蓉区政府如何实际安排。
以上公告无2014年国务院批准文件,且批准文件均超过两年,属失效批准文件。本次征收没有任何公共利益成分。属于侵占、买卖、非法转让土地的违法行为。
本次征收土地,农业人员实行货币安置,政府要求按高层安置(每个人公摊在内共计80平方米住宅),没有提到生产安置用地,并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体系。本次征收土地以前,火炬村四分之三的农民已经被征收土地。已安置村民按人均占地18平米、四层半(二层以上前、后出阳台)自建住房进行生活安置,人均占地40平米进行生产安置。安置房底下为门面。门面加二楼租金大概20万元/年(火炬村村部7月12日被违法强拆前,租了火炬村二片十一栋一门作临时村部,这是临时村部的租赁价格。按四人户72平方米计价)。40平米生产安置用地现在估价80万元以上(芙蓉区火炬村的[2013]长土网030号商业地块,每亩土地出让金约合1401.34万元)。由于征收土地安置途径不同,现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与已安置村民,收益存在巨大的差别。
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2010〕15号)规定: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户的居住问题,切实做到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7月27日,市委副书记、市长胡衡华对长沙城中村改造工作进行调研并出席推进会时强调:“确保城市出形象,村民得实惠”。“一村一案、以地平衡、区级统筹”。按现在的安置方式,不要说得实惠,我们以后的生计都有问题!因为没有门面,不能保障长远生计,绝大多数村民(包括已签协议村民)反对高层安置,强烈要求一村一案安置。
芙蓉区人民政府违反《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1)通过长沙市住房保障局官方网站于2015年6月10日发布的《2015年长沙市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信息公示表》显示,我们芙蓉区火炬村被芙蓉区申报为棚户区,实际上棚户区是国有土地,而我们火炬村属集体土地是城中村,实有544户以上。该公示表显示申请棚户区改造户数200户,已有166户签字。经我们向有关部门查询,根本不存在这200户申请棚户区改造的村民,是他们弄虚作假,目的是套取国家资金。
(2)《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隐瞒事实真相,我们火炬村上百人到长沙市政府群体性上访,芙蓉区人民政府的该报告却只字未提,因为根据《长沙市重大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工程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长住建发[2012]322号),超过百人上访为红色,“红色等次定为暂不实施。”
芙蓉区政府在发布征地公告后,违反确保被征地拆迁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基本原则。于2014年10月10日,在没有法律明确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指使芙蓉区政府11个工作部门发布《关于清理租赁和经营行为、整顿交通秩序并开展综合执法的通告》,并实施强行解除拆迁项目范围内原有租赁关系,采取暴力、威胁手段,强行驱离租户,给火炬村村民带来巨大经济损失。采取以拆违的名义,破坏村民生产经营,毁坏集体、村民财产。断绝村民生活来源的非法方式迫使搬迁。我们现在都已经没有生活来源,使我们原有生活水平严重降低,长远生计没有保障。他们堵塞被征地拆迁群众反映问题、表达诉求的渠道,我们就以上问题多次向政府各级信访部门反映,在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办100多人上访后,芙蓉区政府无任何改变且变本加厉,他们根本不听取群众意见,毫无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诚意。官商勾结,采取暴力、威胁手段、突击、“株连”等方式强制征地拆迁,违规动用大量警力参与征地拆迁。安排芙蓉区公安分局对依法维权人员进行打击报复。因违法违规强制征地拆迁致多人伤亡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严重危害群众利益,损害党和政府形象。请求对芙蓉区政府违法违纪的行为进行查处。
火炬村被芙蓉区政府严重侵害利益农民
2015年
8月 12日
现就信访件中几个相关问题回复如下:
1、关于征地公告合法性问题:马王堆火炬村1、2片是芙蓉区浏阳河以西唯一一块未被征收开发的农村集体土地,随着城市的发展,火炬村1、2片已成为典型的城中村,基础设施落后,生活环境恶劣,引起了省、市、区各级主要领导的高度重视,2014年,芙蓉区委、区政府决定对火炬村1、2片进行整体征收。火炬村1、2片未征收的土地有752.85亩,按土地利用规划以及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等资料,752.85亩土地为六个项目用地。2014年9月16日,在6个项目提交《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勘测定界图》、《地籍测绘成果》、《资金到位证明》后,区人民政府正式发布了6个项目《征收土地方案公告》(第12号—17号),所有资料均在项目拆迁指挥部进行了张榜公示,区人民政府发布的6个《征收土地方案公告》资料齐全、程序合法。同时,您在信访件中提到的第14号公告征收142亩,没有红线图、征地报批资料,没有国务院审批文件,涉嫌伪造批准文件与事实不符。信访件中提到的该宗土地在2007年已发布《征用土地方案公告》问题,因该地块进行分期开发,所以多次出现该宗地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但每次《征用土地方案公告》的征收面积与《地籍测绘成果》不同,这也是信访件中提到的为什么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文件未更新的原因。
2、关于“货币安置”与“一村一案”的问题。火炬村原3、4片是在2008年已按原60号令进行拆迁安置,根据原60号令,集体土地征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实施,火炬村3、4片实行多层安置,同时,根据安置人口核定生产安置用地,2008年4月1日起,长沙市人民政府全面实施第103号令,原60号令同时废止。103号令实行货币安置,由区人民政府统一实施,按建筑面积人均80㎡保障住房安置,并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现村民要求按原3、4片村民一样实施60号令多层安置模式,显然与现行的103号令政策相违背,没有法律、政策依据。
3、关于违章建筑被拆除的问题。火炬村违法建(筑)物非常密集,尤其以违章仓库为主,且违章仓库密集区消防通道不畅,各种管线杂乱无章,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本次火炬村城中村项目的启动,就是要通过全面改造,实现火炬村面貌的根本性改变,使火炬村1、2片的村民生活水平和居住环境大幅提升。因此火炬村拆迁安置指挥部在项目启动时,同时发布了《关于清理租赁和经营行为、整顿交通秩序并开展综合执法的通告》,开展了系列综合整治行动。今年,根据长沙市大拆违行动的总体要求和安排部署,对火炬村的所有违章建筑进行拆除,针对违章仓库的拆除,火炬村拆迁指挥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依程序组织对该片区的仓库进行拆除,不存在以拆违的名义破坏村民生产经营,毁坏集体、村民财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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