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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对市质检局回复内容(id355193)表示不理解、不合法、不老实、心虚

2018-4-1 17:34:44发布14次查看
1 不理解:该局提出:“我司在2011年度没有年检,丧失了其原有的合法性”,收费后并没有换证就合法了!行政处罚中的罚款不是收费,难道你们处罚不收费?
2 不合法:该局反复提到有个“代办机构”,请问你局有没有从该机构看到我司的委托书等相关证明;根本就是一套人马二个壳。
3 不老实:该局认为:“在对‘未年检’行为作出惩罚性规定的时候,完全可以涵盖在对‘失效代码’这一行为当中”,而“长质监罚字[2012]第[0901]号的处罚书”上写着:“...使用未年检的、失效作废的...”;中间是个“、”说明这二个句子中“未年检”” 失效作废”是并列且独立的。既然‘未年检’涵盖在‘失效代码’里面,你局何必多写这么几个字,国家的纸墨也是纳税人的钱买的?
4 心虚:该局原话“在我局2012年8月8日的回复中,没有你所提及的“年检费”,我们不太理解你为什么在此次的市长信箱信件(id355193)中说我们提到年检收费问题?”,我司原话“我们压根就没说过你们收了我们的年检费。”
长沙衢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一、行政处罚中的罚款和收费有着本质的区别:首先是两者的概念不一,行政处罚中的罚款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财产罚的一种形式,而收费不具备这一特征,其次是两者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不一样;再次是两者的适用的程序不一样;最后是两者出具的票据也不一样。我局对你单位的罚款,是基于你单位违反了《湖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具的也是罚款票据,是行政处罚,绝不是收费。 二、关于“代办机构”:你的来信中,提到我局在多次的复函中提到“有个代办机构”,事实上此事单位完全应当明白:你单位于2012年5月17日在办理由长沙繁盛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变更为长沙衢世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名称变更手续时,是委托名为“长沙市视特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单位办理的,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江艳,具体负责为你单位来办理此项业务的人员名叫姚佩丰。 三、此前我局已向你多次解释:使用未年检的组织机构代码,是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应当受到惩罚的行为,为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和保障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的统一和数据的真实可靠,我局将来对此类行为将会一如既往地依法依规处理。 四、如果你仍然认为我局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收费行为或认为我局的行政处罚有违国家法律规定,建议你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途径来解决行政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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