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好多地方都已经实行了事故车辆的停车费用不应该由车主或司机来承担,而是由交警部门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六条,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我想请问长沙现在是否实行了。
关于对交警扣车停车费问题信件的回复
酷嘿a3:
1月21日市长信箱管理办转来你反映交警执法扣车停车收费问题的信件收悉,我们及时打电话与你联系,详细了解情况。现将收费政策回复如下: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违章车辆拖车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4]71号)、《长沙市物价局关于贯彻<湖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长价服[2015] 66号)规定,公安、交通执法部门在执法中暂扣违法车辆,不得向机动车车主收取拖车费,也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停车保管费。《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道路清障施救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2009]165号)规定,对事故车辆、故障车辆进行清障施救的按相应的标准收费。如发现有乱收费现象请你直接拨打12358价格举报电话投诉,提供相关凭证,经检查核实后,我们将依法严肃查处。
长沙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