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违法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向长沙市人民政府提出举报,请求市政府进行调查,并对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所做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进行处理。
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在2007年10月1日至本工作规定执行前(2009年6月30日)已核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且属于公共利益的建设项目,尚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可以按本工作规定的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执行。在2009年7月1日之后,属于政府征收项目的应该严格按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工作程序实施征收行政行为。而南湖公司系于2009年10月16日才取得针对[16-1(20070501)号地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见附件二),并于当日在我们所在小区张贴了一份由长沙市拆迁管理办公室发布的长沙市城市房屋拆迁公告。因此,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要对我们所在小区实施行政征收,应严格依照《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法定程序、方式实施。
根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应该按下列程序的顺序实施征收:
1.区人民政府指定本次征收的具体工作部门(规定第3条)
2.区人民政府确定已将拟征收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规定第4条)
3. 区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围内发布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第5条),“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应载明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实施部门、征收实施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4. 区人民政府征收的建设项目应依法取得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项目用地红线图(规定第5条)
5. 区征收实施部门根据分类评估价格和调查核实的情况,拟定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在征收范围内发布“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公告”,征求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被征收人和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区征收实施部门应按规定组织听证,市拆迁办应当参加听证。征求意见公告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规定第10条)
6. 区征收实施部门将修改和完善后的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报市拆迁办批准,并提供规定的资料文件(规定第11条)
7. 将征收补偿安置资金在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发布前足额存入征收补偿专用账户。(规定第12条)
只有在上述规定的程序顺序完成后,才能在本次征收的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征收实施期限届满后,对于仍未达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需要下达征收补偿安置决定的,依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程序过程,下达“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如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才能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责成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强制执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且在实施强制执行前,区征收实施部门应当就被拆除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但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在没有依据《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法定程序实施征收的情况下,在2010年应长沙市南湖新城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违反《长沙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规定》的法定程序,对位于长沙市天心区姚家巷58号小区的房产,发布了“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二、请求
请长沙市人民政府依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撤销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政府违法发布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决定”。
您反映的问题所在的项目指挥部会安排专人与您联系,以便问题妥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