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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市长回信房产证办不下来

2018-4-1 13:31:18发布12次查看
关于长沙“天都大厦”楼盘房产证、土地使用证无望的报告
长沙市政法委维稳办:
长沙市人民政府信访办: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
您好!
一、上访人:“天都大厦”楼盘全体业主
二、被上访人: 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
三、上访事由:
1、该楼盘2009年交房至今仍无交房资格
我们是普通的长沙市民,从2006年到2009年下半年,先后从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华)手中购买了长沙“天都大厦”楼盘。该项目一共有三栋房子,分别是1栋、2栋和3栋,共计800多户。
根据合同约定,通华应在2009年9月30日前交付2、3栋房屋给买受人使用,在2009年12月30日前交付1栋房屋给买受人使用。通华于2009年9月30日通知2、3栋业主验收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由于1栋为精装房,通华装修延误1个月,于2010年1月30日通知1栋业主业主验收房屋并办理交接手续,但是根据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通华在交付房屋时应出示三证一书(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业主的追问下,通华承认并没办理到三证一书,但是解释正在办理中,承诺马上能下来。一部分业主在毫不知情下接收了房屋,一部分业主在通华的引诱下接收了房屋,另一部分业主在生活所迫下接收了房屋。据业主们了解,通华至今没有办理三证一书。
2、合同欺诈,陷阱重重
陷阱一:篡改格式合同
为了保护消费者利益,国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做了相关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格式合同,不得私自篡改,而通华目无王法,私自篡改:将“商品房交付后365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证”改为“取得栋产权后365日内申请办理买受人的房屋所有证”,取得栋产权证后才具备资格交房,通华违规交房,现在业主收了房,只要没取得栋产权证,我们就无法追究通华房产证逾期的责任。
陷阱二:奇高违约金,暗藏杀机
按照合同约定,房产证逾期,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付房款0.5%的违约金。以总价为30万的房子为例,房产证逾期,按照合同约定,通华每天需向业主支付1500元的违约金,逾期365天需支付54万多。
表面看是对业主有利,实际是通华背后的律师团队费劲心思坑骗业主。违约金是对等的,按照合同约定,买受人若违约,一周内你的首付款就没了。但是开发商违约,他的律师团队会以“承担高额违约赔偿责任显失公平”为由,申请“法院自行仲裁”,也就给他们具大的操作空间,将违约金降到最低。起诉业主的判决书结果证实了他们的阴险毒辣!
我们不禁想问:开发商从一开始就设计好圈套,欺骗广大业主,在他们的头脑中还有没有行业道德?还有没有社会责任?还有没有国家法律?对于房屋合同的篡改,相关监管部门的监管职能是否形同虚设?对于他们的圈套,法院在此扮演的是何种角色?这里面有多少不可告人的内幕?开发商是如何忽悠业主的?是谁在纵容他们胆大妄为?
3、法律成不了弱势群体维权的武器
原因一:合同约定违约金奇降100倍,乃是法院遵循公平原则
部分业主于2012年分批次将开发商告上法庭,开福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如下分析判决:鉴于原告并未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被告延迟交房与房产证逾期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本院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将预期交房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二酌情降为日万分之一;将房产证逾期合同约定的日千分之五降为十万分之五。
针对如此荒唐判定结果,业主们还是没有放弃对司法部门的信任,继续上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业主们补交损失证明,并按照相关法律条款规定阐述了上诉事实和理由(详见附件三),原审法院将合同上规定的违约金下降100倍,实在难以服众。
然而,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8日作出如下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原审考虑到本案业主已收房,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实际损失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酌情将合同中约定的逾期交房违约金和逾期办证违约金予以减少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妥。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由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负担。
面对如此的判断结果,业主们沸腾了,“我就说不要打官司,官商勾结,是老话”一位业主的老母亲抱怨自己的儿子;“开发商老总是开福区人大代表,你们能斗得过他?天真!”一位业主庆幸自己没有加入起诉;
“赔的钱还付不了律师费,我们80后容易吗?” 一位80后业主满脸愁云地说;“肯定有蹊跷”……
业主们愤怒了!绝望了!!对司法机关本来就不多的信任彻底没有了!!!我们不禁想问:通华不具备交房条件就哄骗业主交房时,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干什么?我们提交的损失证明为什么不提?我们的损失你们是否做过调查?降低100倍也叫适当减少?日万分之二也过高,请问还要合同约定干什么?直接按你们法院所谓的“法律规定”来就是了?不予支持受理费还让通华承担?岂不是自己扇自己巴掌?如此判决,岂不是在挑战老百姓对司法部门的信任?
原因二:判决书下来了,开发商避而不见,资产早已转移,既拿不到钱,又拿不到房产证,有什么用?!
根据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定,通华应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违约金,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为原告办妥房产证,可是时间已过去大半年,业主们多番找开发商要钱要证,通华的工作人员如此回复:“老板在澳门,联系不上,要钱没有,要证更没有,你们可以去强制执行!”有业主强制执行,发现通华早有预谋,通华早就把资产陆续转移给自己的家人,开发商法人代表的老婆孩子也把户口迁到了香港,并在香港置业,现在的通华早已是空壳,业主们连诉讼成本都收不会,房产证更是遥遥无期!
4、开发商把责任推给政府,毁坏政府在老百姓心中的形象
在初审和二审(即终审)中,通华代理律师都提出未取得该楼盘的所有权证是因政府政策及政府行为不可抗力所致。据他描述,市政府当年征收通华17亩地修车站北路,征收款至今未补偿给通华,以致通华没能力交纳国土局的相关费用。在业主们心中,政府是为民办事的,是维护老百姓利益的,通华拿不到房产证,必有其他方面的原因,但是作为平民百姓的业主们,实在没有能力查出真正原因,希望政府能出面告知业主们,让我们享受到知情权,也避免开发商诋毁政府的阴谋得逞!
5、特权?!1栋有个别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拿到了房产证
据业主们了解,三栋房子中只有一栋已经备案,而且一栋有个别政府工作人员已经拿到房产证。
6、开发商法人代表胡诗伟是开福区人大代表
据资料显示,通华企业法人胡诗伟为长沙市第十三届开福区人大代表。
7、房产证、土地使用证逾期已三年,仍遥遥无期
按照合同约定,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90日内,完成该商品房的初始登记。取得栋产权证365日内办妥房屋所有权证。我们至今没有取得房产证,业主多次找通华理论,通华工作人员以无法联系老总、不知情等为由搪塞业主,业主连最基本的知情权都没有。
业主无奈之下给相关部门写信咨询,具体回复如下:该项目开发商长沙市通华企业有限公司于2009年作了房屋预测绘登记,随后预测转实测,但因手续不齐于2009年10月23日退件,之后一直没有再来登记,现在和原来的经办人联系,留下的电话号码已经是空号了。开福区车站北路649号天都大厦共2栋没有进入房屋初始登记,业主的分户产权证要在房屋初始登记之后,才能办分户转移登记。
8、业主走投无路,只能找政府
我们广大准业主用毕生的血汗钱,却换来了无尽的屈辱和心酸。很多善良的业主为购房四处筹款,拿出了自己一生的积蓄,他们不但要偿还银行贷款和利息,生活捉襟见肘,苦不堪言;有的业主因长期操劳担忧,心情郁闷,精神恍惚,几经失常;一些白发苍苍的老人提起此事泪流满面,长叹不知在有生之年还能不能看到房产证?还有一位业主因多次上访无果,生气郁闷,身患癌症,生命垂危……有业主在网上发贴“死的念头都有”、“集体跳楼自杀”、“背上炸药包与他们同归于尽”……是无德的开发商把我们即将逼上绝路!难道真的只有把业主逼到绝境出现过激行为,才能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问题才会得到有效的解决吗?我们在长期焦急的等待中绝望,在百般痛苦的煎熬中愤怒!
四、请求事项
从2009年下半年开始,我们就种种问题多次与开发商交涉无果,到现在开发商负责人更是避而不见,根本无法解决。不得已向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表达诉求。
请求长沙市委书记、市长、主管建委、房管部门的领导出面解决问题,加大协调力度,促使“天都大厦”两证问题的彻底解决。
我们恳求党和政府:
1、彻查长沙天都大厦两证逾期的真正原因,告知业主,业主应享有知情权;
2、有效监督开发商尽早办理好两证;
3、依法解决延期交房、房产证逾期违约赔偿相关事宜。
我们都有一个共同的信仰:没有共产党就没有新中国、只有党才是我们的大救星!同时我们也坚信:日月昭昭,乾坤朗朗,神州大地总有公理尚存,正义终究会战胜邪恶!敬请政府为我们做主,急待政府处理结果!
特此报告。
天都大厦全体业主
2013年5月19日
奋斗7025:
您好!根据市政府的安排,您的来信由我处负责答复。您来信中反映的诸多问题,我处工作人员已向您电话作答,您表示非常满意我处答复。
感谢您对我处工作的支持!
长沙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2013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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